扶贫互助合作社基金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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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嫘祖镇扶贫互助合作社基金

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扶贫互助合作社概述。扶贫互助合作社遵循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财务管理体制。其最高权力机构为社员(代表)大会,依据社章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由于扶贫互助合作社的特殊性,作为村一级经济组织,合作社理事长一般是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兼任,入社成员由本村内具有劳动能力或者具有农业产业发展条件和愿望的建

档立卡贫困户组成,建立社员档案,并发放社员证。

第二章基金内部控制

第二条扶贫互助基金性质。扶贫互助合作社基金由乡镇统一管理,村级集体所有,专门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发展。为了强化对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应完善合作社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从四个方面加强内部控制: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采购报销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借款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条货币资金使用控制。合作社对于货币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执行,不得坐收坐支和白条抵库,货币资金的使用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四条授权审批控制。合作社严格实行授权审批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在货币资金、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固定资产、借款四种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第五条权责划分控制。对合作社的各种业务涉及的各项职责进行合理的划分,促成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以达到预防和及时发现在执行时所产生的错误和舞弊行为,杜绝坐收坐支现象的发生。

第六条凭证与记录控制。以实际交易发生的运行轨迹中应有的相关书面资料,以证明交易发生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内部稽核控制。作为合作社健康运行的保证,应对合作社内部运行的关键点进行控制。

第八条实行重要资产的接触与使用控制。合作社要建立重要资产的连续记录,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九条借款内部控制。社员向合作社借款必须凭借社员证、建档立卡资料和产业发展相关资料向合作社提出借款申请,由合作社理事长和理事会代表会议审批才能批复贷款申请。

第三章基金使用方式

第十条扶贫基金使用模式。扶贫基金的使用模式分为无息贷款模式和限额报账制模式:

(一)无息贷款模式

1. 适应对象:有生产资料、生产条件及自愿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2.申报条件:

(1)食用菌:每户最高申报金额1.1万元,主要包括5000元大件一个钢构养菌大棚,6000元购买3000袋菌棒(每袋2元);(2)茶叶:对新发展无性系茶园的每亩2500元,新发展播籽茶园的每亩500元,每户最高不超过3亩;

(3)水果:对新发展柑橘、葡萄、猕猴桃、李、果桑(含湖桑)产业的每亩2500元,每户最高不超过3亩;

(4)蔬菜:对发展蔬菜的每亩500元,每户最高不超过3亩。新发展雷竹的每亩1500元,每户最高不超过5亩;

(5)畜牧:喂养母猪的每头500元,每户不高于5头;育肥猪每头200元,每户不高于10头;

(6)水产:对养殖鱼、虾、鳅、鳖等水产的每亩800元,每户不高于5亩;

(7)其他产业:发展其他产业的社员,视具体实际情况申报无息贷款,但原则上不高于以上产业最高申报金额。

3.申报程序:

(1)社员填写申请表,交村组审核盖章后,将申请表提交合作社;

(2)合作社组织专班对社员的申请表的内容核实,并收集电子影像,现场作出审核意见,并上交到合作社理事会;

(3)合作社理事会召开社员会议,投票表决,若2/3以上社员同意,就可以履行放款手续,签订放款合同;

(4)实行备案制度,无息贷款合同一式三份,社员本人一份,合作社存档一份,报乡镇政府一份备案;

(5)台帐制度,合作社要对无息贷款履行台账登记制度,定期向乡镇政府报备。

(二)限额报账制模式:

1.适应对象:有生产资料、生产条件及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2.申报条件:不符合无息贷款条件但有发展产业脱贫的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可以申请合理的范围内,实行报账制的方式发展产业。

3.申请程序:

(1)社员向合作社申请,填写申请表(包含发展产业的内容、条件),交村组审核盖章后,提交合作社;

(2)合作社理事会召开理事会进行讨论,2/3以上理事同意后,可以采取实报实销模式扶持;

(3)合作社定期汇总后,通过招投标或者询价议价方式,集中采购生产资料,取得正规发票后,进行报账;

(4)台帐制度,合作社要对限额报账制的贫困户履行台账登记制度,定期向乡镇政府报备。

第十条合作社无论采取那种扶贫资金使用模式,均要向乡镇政府和所在的村进行报备登记,不得私自实行,更不得独断专行。

第四章基金回收

第十一条扶贫互助合作社要对扶贫基金实时跟踪和监督。在社员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合作社要跟进服务,时时监督,充分保障基金的使用性质不变,保障基金的安全,一旦发现基金挪作他用,迅速纠正甚至收回基金。

第十二条扶贫互助合作社基金的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5年。无论采取上述那种模式,都必须约定基金回收期限,对未达到约

定期限就已经脱贫的社员,可以提前收回,对达到约定期限还未脱贫的社员,理事会必须对该社员基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效益评估优等的社员可以申请合作社理事会和乡镇政府适当延长回

收年限,但是回收年限延长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五章基金监管

第十三条扶贫互助基金由乡镇统一管理,村级集体所有,乡镇政府和村集体具有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四条乡镇政府对本基金付有主体责任,乡镇政府和村集体要建立基金管理档案,实行专户(转账)管理、专款专用,并以年为单位,对扶贫互助合作社的基金进行审计,对基金的运行效益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基金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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