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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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概念: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根据致害动物的种类和性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过错推定原则,应当承担责任赔偿的特殊侵权责任。
(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特征:(1)致害动物是饲养动物;(2)责任形态为对物的替代责任;(3)《侵权责任法》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既规定了一般条款,也规定了特殊责任,实行的是一般条款下的特殊责任的立法体例。
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确定我国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二元化归责原则体系,根据具体情形分别适用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对于一般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在特别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以及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以及遗弃动物或者逃逸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实行更为严格的责任,不得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确定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第81条规定的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承担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典型的对物替代责任。对物的替代责任,就是责任人对自己管领下的物造成的损害所承担的责任。区别对物的替代责任的意义在于,唆使、利用物侵害他人是直接行为,对物管束不当致使物造成他人损害是间接行为,在法律适用方面是不同的,前者是一般侵权责任,后者是特殊侵权责任。对此,应当明确区分,不能混淆。
对于第三人过错造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受害人既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四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第78条将免责事由和减轻责任事由放在一起规定,即“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这个规定没有采纳通常的受害人故意免除责任、重大过失减轻责任的做法,而是规定在一起。对此,有两种解释:一是对应关系,即故意与免责相对应,重大过失与减责相对应;二是交叉关系,即无论受害人的故意或者过失,都有可能为免责或者减责的事由。对于该段内容应当做第二种解释。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中,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究竟是免责还是减责事由,应当根据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来确定,如果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就是免责事由;如果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损害发生的部分原因,则应当依据其原因力予以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