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第3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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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飞机租赁公司起步较晚,市场被外资垄断;

国内飞机租赁公司得到法律税收方面的政策支持较少,缺乏系统的法律规
定和政策指引;

国内飞机租赁公司缺乏金融资本和相关产业资本支持,业界合作刚刚起步,
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市场秩序。
湿租;是指航空承运人租赁外国民用航空承运人带机组的民用航空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旅客、货物、邮件航空运输的活动。
试飞及制 造检查
动力装置
发动机及 螺旋桨
民用航空器持续性适航管理是指航空器满足初始适 航管理要求,取得适航证并投入运营后,为保持它 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所进行的 管理。航空器以及航空器的使用、维修人员和单位 是持续适航管理的三个主要对象。
由于各国适航管理部门和管理体制千差万别,为保证适航管理的权威性、 国际性、完整性、动态发展性和其独立性,各国基本上都有其共同特点, 即由管理航空运输的行业作为适航管理部门。美国是联邦航空局、英国民 用航空大臣;我国是国家民用航空总局。
权利; –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是指权利登记机关即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应权利登记申请人的申请,对民用航空器权利人、权利性质及种类、 权利取得时间、民用航空器国籍等有关事项,在专门权利登记簿中进 行记载的一种法律制度。
– 确认权利; – 实施管理; – 公示社会。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就援救民用航空器的报酬、保管维护该 民用航空器的必须费用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 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按国家民航总局颁布的《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执行 (一)一般规定 (二)营运人的适航责任 (三)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记录本
(1)营运人应当按照民航总局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许可,并遵守获准的条件 从事航空器运行。
好处:从根本上杜绝了无人管辖、双重或多重管辖的 混乱。
问题:当各国航空企业之间互换飞机、租机与包机时, 就会使国籍登记国与经营人所属国相分离,由此引起 一系列复杂法律问题。
1961年夏,英国某航空公司租用一架不带机组飞机,在从美国飞 往法国诺曼底途中,在机上的外国旅客间发生犯罪行为。当英国法 院受理此案时才发现,该飞机的经营人和机组人员虽都是英国人, 而飞机本身却是在黎巴嫩登记的,具有黎巴嫩国籍。按英国法,英 国法院无权管辖,需将案件移交给黎巴嫩法院。这需要将案件的全 部证据、资料及证人转移到黎巴嫩,而按双边司法协助条款,手续 繁杂又耗时费钱。因黎巴嫩与此案毫无牵连,该国法院没有兴趣受 理,成为一大负担。结果此事不了了之。
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队、邮政、海关和警察等部门的 航空器。
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同国家航空器相比具有明显的特征: ① 一般是在一国的民用航空当局注册登记; ② 从事运送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等公共航空运输; ③ 在国民经济的某些部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航空作 业,如工农林渔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 ④ 从事医疗卫生和采取保健措施; ⑤ 进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等活动; ⑥ 从事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 ⑦ 进行救灾抢险等活动。
✓ 民用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 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的基本原则; ✓ 民用航空器登记过的权利和义务;
国籍制度最早是用来识别某一自然人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它是指一 个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而隶属于该国。这种关系意味着个人效忠 国家和国家保护个人的义务。概括地说:国籍是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的 固定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实行外交保护权利的法律依据。在现代社会中, 国籍的概念已经从自然人扩大到法人、船舶、航空器以及一般财产。
民用航空器融资性租赁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供货方和 民用航空器的选择,购得民用航空器,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由承租人定期交纳租金。
民用航空器经营性租赁是指由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要,从 出租人那里租用航空器,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租赁期满, 承租人将航空器按租赁合同中规定的技术状况退还给出租 人。
– 民航市场规模巨大,市场容量有较大发展潜力; – 我国航空租赁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 跨国公司垄断,民族企业受制。
所谓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有关航空器的安全或结构完整的品质特 性,包括航空器的部件和分系统的性能水平以及操作特点上的安全或 结构完整的品质特性。简言之,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航空器适合空中 航行并能保障安全的规定性。
➢权威性:适航规章、规则、标准等具有强制性,适航管理部门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 ➢国际性:民用航空器既是国际民航运输的重要工具,又是国际上的重要 商品 ➢完整性:对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维修直至退役全过程监管 ➢动态发展性:适航管理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发展的 ➢独立性:适航部门是独立于民用航空设计、制造、使用、维修等环节之 外的审查监督机构。
(四)民用航空器使用适航管理(民航法第37条规定 P102) 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民航总局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同时, 民航法第38条还规定(三条):
1、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承租人要按照适航证书规定使用 范围使用民用航空器。
2、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承租人应当做好民用航空器的维 修保养工作。
3、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承租人要保证民用航空器处于适 航状态。

保护权(遇险救助、事故调查或提供协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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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权。
航空器登记国应承担下列义务: – 发证义务 – 管辖义务 – 保证义务 – 提供资料义务 – 禁止义务
无特殊情况的航空器 我





籍 登
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






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 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外商在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 或者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5%,其代表在董事会、股东大 会的表决权不超过35%,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民 用航空器;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事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 ✓ 民航总局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初始适航
设计
制造
使用
维修
持续适航
初始适航管理是——指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 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 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部件的设计、 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也就是在航空器交付使 用前,适航部门根据各类适航标准对航空器的设计、制造所 进行的管理。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
第一节 民用航空器概述
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国籍与登记
第三节 第四节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 民用航空器的租赁问题
第五节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六节 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本章重难点
通过本章学习,使同学们重点掌握民用航空 器的定义,民用航空器国际与登记制度,掌握民 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原则以及民用航空器搜寻援 救的原则。
法律地位,指法律主体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
✓ 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 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 空飞行或再次领土上降落。
✓ 民用航空器必须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 ✓ 必须按规定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海关和其它检查,遵守关 于入境、放行、移民、护照、海关及检疫规章等; ✓ 缔约各国的有关当局有权对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在降停或飞 离时进行检查,并查验本公约规定的证件和其他文件,但应避 免不合理的延误。 ✓ 每一国家在行使其主权时,对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土的民用 航空器,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 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
– 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 – 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须费用。
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委托 拍卖人进行公开拍卖的行为。其目的是在于将被查封、扣押 的财产通过拍卖变现,用于清偿债务。
✓ 民用航空器租赁的含义、分类; ✓ 民用航空器融资性租赁与经营性租赁的含义。
民用航空器租赁是指民用航空器出租人通过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航 空器租予承租人。该航空器由承租人从制造人或者供应商那里选定, 在租赁期间,出租人保持对该航空器的所有权,而承租人在一定的期 间付给规定的租金,就可以占有并使用该航空器。现行的租赁方式有 两种: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
航空器国籍的重要意义在于:航空器的国籍,是航空器与 登记过相联系的“法律纽带”。
登记制度是各国民商法中普遍采用的一种确定财产所有 权的规则,即对不动产和价值重大的动产(例如轮船、 飞机、汽车等)必须向国家有关当局注册登记。
芝加哥会议制定的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 协定中,以及后来大量缔约的双边航空协定中,一般都 规定有“实质性所有权与有效控制”。
✓ 民用航空器权利的含义; ✓ 民用航空器权利的种类; ✓ 民用航空器登记制度的含义以及作用。
民用航空器权利,包括对民用航空器构架、发动机、 螺旋桨、无线电设备和其他一切为了在民用航空器上 使用的,无论安装于其上或者暂时拆离的物品的权利。
–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 – 通过购买行为取得并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 根据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
干租:是指航空承运人仅仅租赁航空器而不提供飞行机组的租赁。
✓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含义以及目的。 ✓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特征。
定义: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是——指航空器主管机关依 照法律规定,对航空器的设计、定型开始,到生产、使 用直至停止使用的全过程施行监督,以保证航空器始终 处于适航状态的科学管理。简单地讲,航空器的适航管 理就是对航空器适航性的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对中国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实施全面 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航空器的 设计、制造、维护与维修。
(一)民用航空器设计适航管理(民航法第34条规定 P100)对民用航 空器设计进行型号合格审查,是适航管理的重要环节。只有符合适航标 准、通过了型号合格审定,取得了型号合格证的民用航空器,才具备投 入生产的资格。 (二)民用航空器的生产、维修适航管理(民航法第35条规定 P101) 该法律明确规定:只的取得生产许可证、维修许可证的生产者和维修者, 才能从事航空器的生产和维修。 (三)民和航空器进出口适航管理。首次进口中国的外国航空器,应向 民航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认可证书;我国生产的民用航空器要出口 的,须由国家民航总局签发出口适航证。
一般 登记
变更 登记
临时 登记
注销 登记
航空器国籍登记的程序
国籍标志:是识别航空器国籍的标志。由一组字组成, 从国际电信联盟分配给航空器登记过的无线电呼叫信 号中的国籍代号系列中选用,并将国籍标志通知国际 民用航空组织。 登记标志:是航空器登记国在航空器登记后指定的标 志。登记标志须是字母、数字或者两者的组合,列在 国籍标志之后。
3
✓ 航空器、民用航空器以及国家航空器的定义; ✓ 国家航空器的法律地位; ✓ 民用航空器的法律地位。
有关航空器的首次表述是在1919年《巴黎公约》的附件 A中,称“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力作支撑的任何 器械”。它包括重于空气的飞机、飞船、滑翔机、直升机, 也包含轻于空气的氢气球,其关键在于该器械有无升力。
《芝加哥公约》第七十七条规定:“本公约不妨碍两 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组成航空运输的联营组织或国际 性经营机构,以及在任何航线或地区合营航班”; “理事会应决定本公约关于航空器国籍的规定以何种 方式适用于国际经营机构所用的航空器。”
航空器登记国对在域外的本国航空器享有的权利:
✓ 管辖权(这种域外管辖权有时与领土地国的属地管辖权相冲 突);
• ——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 • ——颁发型号合格证件、生产许可证件及适航
证件; • ——实施持续性的监督管理;
最终审定会议
申请 成立审定小组
试飞前会议 飞行试飞及评审
制定审定计划 确定审定基础
颁发TIA(型号检查核准书)
批准飞行手册 完成TC数据单
颁发型号合格证及数据单
结构 机械/环境 电子/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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