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办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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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为了加强为招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招生人员的行为,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招生人员工作行为准则:

一、招生工作人员,代表学校的整体形象,反映学校的精神文明风貌和教师的综合素质,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执行学校的各项有关招生制度和规定。

二、招生人员必须服从学校招生办的领导和管理,工作期间要恪尽职守,拓宽渠道,加大宣传,努力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

三、严格招生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报销严格按照各项标准执行,超出部分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方可报销。招生人员返校后3天内必须到财务处报帐。

四、招生人员返校当天到招生办先简要汇报招生情况,第2天内以书面形式详细总结招生情况,短线宣传当日返校的,必须2天做一书面总结交招生办。总结要详尽,包括时间、地点、宣传方式、学校或企业名称、联系人、电话、招生形势分析(重点)、意见或建议。

五、招生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自己无法解决时,应及时汇报并妥善解决,不得擅做主张,也不得擅自承诺无须有的事情。

六、招生人员要注意个人的仪容仪表,穿着整洁、谈吐举止大方、不卑不亢、佩带证件,团结协作、依法招生,积极树立和维护学校及个人形象。

七、招生人员应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培训,全面了解学校的办学情况。在接待学生和家长的过程,应耐心细致解答和介绍学校的基本情况。根据学生个人实际情况,做好专业引导工作,不能故意刁难学生和家长。

八、招生期间,要监守工作岗位,不得借所在区域的条件游山玩水,延误工作,不得假借学校名义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务,更不能代外招生。

九、招生期间,如有违反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停止招生工作等处理。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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