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租与寻租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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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娟

摘要:租金与寻租的区别。寻租理论的出现,把经济学的研究领域从资源在生产领域的配置问题扩展到生产与非生产领域间的配置,把生产性的寻利活动与非生产性的寻租活动区分开来。规范寻租理论与实证寻租理论。

关键词:寻租 寻租理论 寻利与寻租 规范理论 实证理论

78“寻租”一词不时出现于当前

的报刊文章中,“寻租”的含义是什么?是什么人、以什么方式、寻求什么利益呢?本文拟对寻租与寻租理论做一扼要的评介。

一、“租金”与“寻租”

在经济学中,租金是一个古老的概念,源于人们对“地租”的讨论。

亚当·斯密把地租定义为“作为使用土地的代价”。地租不是投在土地上的资本的利息,而是土地所有权所要求的报酬。它是一种垄断价格,和租地人所能缴纳的数额成比例。

李嘉图定义的地租是“为使用土地的原有和不可摧毁的生产力而

付给地主的那部分土地产品”。约

翰·穆勒把李嘉图的地租理论归结

为两个定理:任何土地所产生的地

租是与耕种中最差的土地所得的报

酬相比的超过量;地租也可以用同

一种资本品的报酬跟同样资本品在

最不利环境下所产生的报酬相比时

的超过量来衡量。经济租的概念,

也是由李嘉图最先提出。

到了古典理论后期,人们对于

地租产生的原因达成了两点共识,

即地租源于最适于耕种的土地数量

有限,以及土地所有权的存在。

马歇尔大大地扩展了地租定

义,提出了“准租”与“复合准租”。

马歇尔认为,经济租与准租的区别

在于,经济租是资源的供给量在长

期内不发生变化时产生的。而准租

是资源的供给量在某一段时间内不

发生变化,但过了这段时间后,就

会发生变动时产生的。“复合准租”

是指“如果两种特别的,由不同人

占有的资源的合收租金,超过了这

两种资源在分别使用时所能得到的

租金总和,这种合收租金就被称作

‘复合准租’。”这里“特别”是指

具有独到性,“由不同人占有”涉

及到了产权。

阿尔钦把租金定义为“使用土

地、劳动、设备、思想甚至货币等

等资源所作的支付”。在阿尔钦看

来,租金是从不同角度理解的一种

收入,比如说,工资可以看作是对

工人劳动的支付,也可以看成是劳

动的租金。

租金的概念,在张五常那里得与寻租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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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进一步发展。张五常秉承了费雪的传统,认为租金一定与产权相联系,同时指出收入、租金、成本在某种意义上是等同的,只是看问题的角度不同。这与阿尔钦的思想相一致。

租金发展到现在,成为了一个相当宽泛的定义,不再仅仅局限于地租。只要是拥有产权,且其独特之处能够得到市场认同,对于这些群体的支付,均可理解为租金。换句话说,任何租金都是对产权的支付。从某种程度上讲,收入、租金、成本是一致的,只是视角不同而已。

“寻租”一词,是由安妮·克鲁格(1974)在《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一文中提出的。但是,早在1967年,塔洛克就已经阐述了相关理论,只是由于某些原因而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

在寻租理论的文献中,寻租的定义多种多样。大体可以分为“狭义寻租”和“广义寻租”两类。狭义和广义的区别,在于对寻租中“租”的设定范围不同。狭义寻租主要将“租”定义在政治领域,与政治特权相联系。不合理的制度因素,导致行政力量创租,形成巨额利润,在此吸引下,不同个体采用非市场方式进行寻租,导致收入的重新分配,整个过程并没有增加社会的总收益。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塔洛克、布坎南和巴格瓦蒂的定义。

在塔洛克的研究文献中,“寻

租”是“那种利用资源通过政治过

程获得特权从而构成对于他人利益

的损害大于租金获得者收益的行

为。”把寻租视为凭借政府准许的

特权取得垄断地位并获得垄断租的

一种努力。塔洛克认为,寻租虽然

使某些个人获益,但却给全社会带

来了损失,造成资源浪费。

布坎南(1980)在《寻求租金

和寻求利润》一文中,不仅定义了

什么是“寻租”,还定义了“租金”

和“寻利”。同时论述了寻租的三

个层次,有价值的是在寻租与寻利

的区分中,引入了制度因素。“只

要资源的所有者想多得而不愿少

得,他们大概就要去寻求租金,后

者无非是寻求利润的另一种说法。”

“在有秩序的市场结构中,人们力

图把根据自己的能力或机会所得到

的报酬极大化的行为能够有利于社

会,这里我们可以把那种行为叫做

‘寻求利润’。但是,在不同的一套

机构和制度下,完全相同的行为可

能不会产生对社会有益的后果。个

人竭力使根据机会得到的报酬极大

化所产生的非故意造成的结果可能

是‘坏的’,而不是‘好的’。寻求

租金一词是要描述这样一种制度背

景中的行为,在那里,个人竭力使

价值极大化造成社会浪费而不是社

会剩余。”在一种假想的完善制度

条件下,寻租即为寻利,二者没有

任何区别。是制度因素造成了寻租

与寻利的差异。也就是说,寻租现

象的出现不是由于人与人之间本性

的差异,而是由于人们所处的制度

背景存在问题。无论是寻租还是寻

利,都是出于人们对美好经济前景

的向往。二者的区别仅在于,人们

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对社会造

成的影响不同。布坎南的“寻租”

着重于强调在制度环境下,寻租对

社会造成了损失的结果。

巴格瓦蒂(1982)提出了直接

非生产性寻利(D UP)这一概念。

“这种活动带来的利润(收入)是

直接非生产性的,即这种活动能产

生货币收入,但是这种活动不会直

接产生传统效用函数中包含的中间

产品或劳务”。直接非生产性寻利

这个概念,把寻租这类活动扩大到

更广的范围。

在研究寻租活动的理论文献

中,大部分承袭了塔洛克和布坎南

的观点,强调寻租是一种资源浪

费。这种观点隐含着价值判断的成

分,一些学者对此提出质疑,从而

引发有关寻租的规范性问题的争

论。张军的《特权与优惠的经济学

分析》一书,介绍了这一争论:巴

格瓦蒂认为,寻租或直接非生产性

寻利不可全然地被定义为一种资源

浪费。对于这些活动的后果不能肯

定其一定意味着最终的资源浪费,

这些活动也许可以视为由次优的政

策干预而引起。马丁·里基茨

(1987)指出,“寻租”这个词总是

给人一种感觉,它使你要接受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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