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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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2012-4-7 20:50
什么是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食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
该制度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食品生产。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食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销售无证食品。
)受理条件
1.食品生产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2.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许可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是: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办理部门
各县市食品科
二、工作职责
对应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法律、法规、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指导;对审报企业材料实施初审;对审证企业的环境条件、生产条件及检验能力进行帮助技术咨询服务;根据企业自愿原则,企业可直接向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也可以先请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受理材料后,应本着热情为企业服务的态度认真指导,帮助企业修改补正申请材料。
三、办理依据
1、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发[1984]54号);
2、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第19号);
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
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2002]185号)。
5、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7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52号令)。
6、《行政许可法》。
四、工作程序
(一)企业申请
1、领申请书
企业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到各市县食品科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工作人员向企业了解有关情况,向申请企业宣贯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和要求。
2、提交申请材料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每个申证单元均须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两份;
(3)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两份;
(4)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两份;
(5)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两份;
(6)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还应提供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两份;
(7)申请表中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复印的印章无效。
(二)材料审查
(1)企业递交《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初审,市质监局监督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立即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齐全的予以登记;材料不全的,应明确告知企业所缺材料,退回企业补充,不予登记。质监局在接到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送交受理部门。
(2)受理部门对收到的企业申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组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书面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书面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办理部门应当通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现场审查、抽样和检验
对书面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办理部门安排审查组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和检验能力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由审查组对其生产的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样,交由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现场审查存在问题或不合格的,企业可以采取纠正措施或整改,经确认或复审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其生产的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样,交由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现场审查、抽样和检验工作应当在7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查组开展现场审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5个基本程序:
(1)召开首次会议。会议由审查组全体人员及被审查企业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由审查组组长主持,介绍审查组成员,说明审查的内容,审查计划,并要求企业进行必要的协助。说明审查组的工作纪律,将"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交企业负责人,明确企业有权对审查工作组的廉洁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企业领导介绍企业情况。
(2)现场审查。现场审查的内容?quot;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表中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组成员按照分工同时开展工作,将审查结果记录在"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表中。表达方式为"符合"、"基本符合"、"不合格"、"暂不考核"4种。如果有的项目审查结果是"基本符合"或"不合格",就要填写"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现场审查不符合报告"表,在表中写清楚是什么项目不符合或有不足,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认可。同时要提出对不符合或有不足项的纠正措施以及要求完成纠正措施的时间。
(3)产品抽样。产品应按审核单元进行抽样,每个审核单元均要抽取样品。抽取的样品应是企业的待销产品,一般在成品库内进行。样品抽样方法、数量等要求应按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进行。填写产品抽样单,样品封好后,由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安全送到指定的质检机构。
(4)审查组会议。确认审查记录,核对审查记录的完整性、对分歧意见的讨论和处理;草拟审查报告和审查结论;通过审查报告和审查结论。
(5)末次会议。现场具体审查工作完成以后,召开末次会议。会议由审查组全体人员及被审查企业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由审查组组长主持,与企业就审查情况进行沟通,指出不符合或有不足的项目,向企业提出改进建议。
(四)审核、汇总、上报、发证、统一公告
1、审查组完成审查工作后,应当尽快将审查情况报办理部门,办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基本条件并产品发证检验合格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局质监处(自身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必须与检验机构签定委托出厂检验合同)。应当上报如下书面材料:
(1)符合《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的企业情况汇总表;
(2)《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