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灰石资源税征管现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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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灰石资源税征管现状调查
XX市地处皖南山区余脉与长江中下游冲积平原结合部,南部低山广布,中部丘陵起伏,北部以圩区为主并伴有部分破碎丘陵,属于扬子陆块和江南造山带的过渡地带。境内矿产资源丰富,尤其是石灰石,潜在资源量达49亿吨,且矿床规模较大,矿石质量好,普遍可作水泥、建筑原料,部分可作轻钙原料,均宜露天开采。
石灰石是石灰岩作为矿物原料的商品名称,因其在自然界中分布广、易于获取的特点而被广泛应用,是重要的建筑材料。在现代工业中,石灰石是制造水泥、石灰、电石的主要原料,是冶金工业中不可缺少的熔剂灰岩,优质石灰石经超细粉磨后,被广泛应用于造纸、橡胶、油漆、涂料、医药、化妆品、饲料、密封、粘结、抛光等产品的制造中。
一、基本情况
目前,XX市有大小石灰石开采场32家,分布于8个乡镇,其中又以KK镇、SS镇为主产区。2011年全区32家开采场共实现资源税626万元,均委托由区民爆公司在销售炸药环节代征。石子场采用委托代征方式是由于其在税收征管中存在以下难点:一是纳税遵从度低。全区32家石子场,大部分经济性质为个人独资、私营合伙及个体工商户。由于私人资本都追求利益最大化,导致偷、漏、避税在采矿业中广泛存在。这些矿场主们纳
税意识较淡薄,不能主动、如实申报应纳税额,从而造成资源税税款流失,纳税遵从度亟待加强。
二是矿产开采业主财务核算不健全。多数采矿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业主存在“口袋账”现象,对外提供的账表并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税务部门采用以票控税也只能控制已开具销售发票的销售数量,对未开具发票部分的开采数额无法核实,计税证据很难获取。
三是征管力量不足,税收征管水平不高。对石子场税收管理的主要由企业自行申报,信息来源主要靠报送的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资料,税务机关只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逻辑审核,而对纳税人申报和涉税事项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调查分析工作投入精力不够,同时开采业主结算方式灵活,现金交易频繁,从而导致对石灰石行业的税收征管水平不高。
为加强对石子场税收征管,2005年XX市地税局根据市政府下发的《关于我市采掘业矿产品资源税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文件精神,与市民爆公司签署了资源税代征协议,在炸药申购环节按4000元/吨代征资源税。代征效果是卓有成效的,2007年代征资源税157万元,2010年代征资源税340万元,2011年代征资源税626万元,保持了良好的增长势头。然而,民爆公司代征的资源税与企业实际开采量应纳税款究竟是否有出入,出入多少?笔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二、调查情况
KK镇是XX市目前最大的石灰石主产区,境内形成了矿山开采、碳酸钙加工、石粉化工制造等一整套石灰石产业链,成规模的石子场有9家,笔者挑选了生产量较大的A、B、C3家企业进行了调查。这3家2011年在民爆公司分别代征了资源税67万元、14万元、21万元。经调查,2011年A、B二家开采量大约是150万吨、30万吨,C采石场由于今年以去除山皮土及生产安全达标为目的,产能未完全释放,产量大约在20万吨。在调查中笔者了解到,一是近几年随着着爆破技术的进步,由原来的浅眼、浅孔爆破转为中深孔爆破,每吨炸药的石灰石开采量将提高1.5-2倍,二是大型机械化的应用,如挖掘机的使用,许多时候不需要炸药,也可以大量开采石灰石。这三家企业均采用中深孔爆破为主,每吨炸药的开采量如果在地质条件比较差的地方可以达到6000吨,如果开采条件较好,矿层清晰,能达到9000吨甚至更多。同时笔者又走访了国土资源局KK镇中心所,从他们那了解到这3家年核定生产规模分别是30万吨/年、12.5万吨/年、31万吨/年,而实际开产量远大于核定生产规模,国土资源局按季对石子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取的也是以炸药用量核定开采量,执行的标准是每吨炸药开采6000-10000吨石灰石。
三、调查建议
从上不难看出,随着时间的发展,开采技术的不断进步,机械化水平的日益增强,2005年起由民爆公司采取的4000元/吨代征标准确实低了,标准定为多少合适,从调查的结果来看,在
省政府资源税具体税率暂未出台前,定为15000-20000元/吨比较合适。(附2011年三家企业炸药、产量、代征税款表)
四、如何利用技术手段加强征管的一些想法
为了加强资源税管理,国税总局曾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77号)一文中提出了四种管理方法,即“以药核税”、“以电核税”、“以器核税”、其他核定方式。结合本区征管现状,笔者认为除了“以药核税”外,可行的方法如下:
1、安装监控装置:在石灰石的开采场、出入路口安置监控装置,以此统计运出量;
2、总量法:按照国土部门的拍卖合同所载资源蓄积量,按开采年限分月核定其月纳税额,纳税人根据核定税额按月预缴,年终结算,同时加强与国土部门的信息共享;
上述二种方法即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作为“以药核税”方法的补充,起到辅助的作用。
除国税总局提出的四种模式外,笔者认为还有一种方法更准确且可行,即测绘法。我们知道质量公式是m(质量)=ρ(密
度)*v(体积),石灰石的密度ρ约为2640kg/m3,如果能测得开采体积,那么质量(开采量)也就迎刃而解了。而能否测得开采体积了?笔者走访了XX市测汇院,咨询相关技术情况。咨询结果是肯定的,即运用全站仪等仪器测得山体各个剖面的面积及剖面间距,然后使用相关应用软件(如南方软件CASS)计算,就可以测得体积。因此对于一座正在开采的山场来说,只要年初测得山场体积v1,年终再测得体积v2,那么这一年的石灰石开采量即为m=ρ*(v1- v2)*(1-s)(s为山皮土、夹层土及废渣等占全部开采量的体积比,经调查s约为0.2-0.3),一年应纳资源税也就清清楚楚了。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按月预缴,年终在测得开采量后汇算清缴。采用此方法,税务机关应对每个采石场建立分户档案,记录每年详细开采信息,也可以考虑由某一个税源分局管理,这样就能做到专业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相结合,从而促进征管质量与税收收入同步提高。
XX市地税局 LQ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