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税务: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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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务: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
【业务描述】
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1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545号)全文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全文
【办理条件】
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受理部门】〔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
验登记。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金三报送资料】
必报:
1. 税务登记证件。
2.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复印件。
条件报送:
1. 签有购销合同或外出经营劳务合同且在外地经营并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且该证明在有效期内的,需报送:
——购销合同或外出经营劳务合同。
——购销合同或外出经营劳务合同复印件。
2. 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需报送:
——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