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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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地税发[2007]179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06.01
【实施日期】200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7]179号2007年6月1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管理,及时了解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税源变化以及税款缴纳情况,增强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我区税源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税源企业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达到一定规模,由此产生的税金对一个地区的税收总量及变化形势能够产生重大影响,需要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纳入重点管理的企业。达到国家税务总局监控标准的企业称为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税源企业,达到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监控标准的企业称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企业。
第三条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局)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以征收管理软件、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使用重点税源监控软件,目前使用TRAS系统(即重点税源调查与分析系统)对全区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信息实行扁平化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税源管理实际确定重点税源管理对象,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指导思想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制,做好本级的重点税源管理工作。
第四条重点税源企业数据来源。以企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纳税申报表附表的数据为基础。
第五条各级地税机关应成立重点税源监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当地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各单位应明确一名局领导担任组长,
计统部门牵头,税种管理部门、征管部门、稽查部门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作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统部门,具体负责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人员管理
第六条负责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区局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管理员(以下简称税收管理员),由各地上报区局。区局计统部门直接对税收管理员的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进行管理。各级地税机关必须配备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好、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负责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保证全区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重点税源监控实行扁平化管理,税收管理员的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直接对区局负责。区局负责对税收管理员采集重点税源数据上报、税源分析等进行业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当地地税机关负责税收管理员的人事管理、年度考核工作。各地地税机关要将税收管理员的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列入当地岗位责任制考核。
第八条税收管理员因工作需要调整,所在单位要做好重点税源企业的资料、软件使用的移交工作,由市局计统部门上报区局审核后确定。
第三章重点税源企业确定标准、监管范围
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的标准按每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文件为依据。区局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的标准为:原则上按上年缴纳各项地税收入(指自治区人民
政府任务考核口径的收入)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企业(指帐证健全的纳税户,下同)。该标准为临时动态标准,在税收总量占全区税收总量的比例不足以影响整体税收形势的时候,由区局依照税源占税收总量的比例及时调整。年缴纳地税收入达30万元以上(包含30万元)的非生产经营单位或一次性税源的企业,由各市局计统部门审核后报区局明确是否列入区局管理监控范围。
第十条重点税源企业的确认原则上于每年年初进行。由市局计统部门按上年实现的地税收入达到监控标准的企业下发给各征收单位的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经市局计统部门审定后上报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