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5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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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3篇)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3篇)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培养优秀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类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

第三条学生管理工作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素质教育和全面发展的要求,培养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能力、身心健康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四条学校应根据学生的特点和需要,建立健全学生管理组织体系,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学校应制定并公布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学生的行为和活动。

第六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荣誉,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第七条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管理的监督机制,及时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章学生入学与注册第八条学生入学按照学校招生章程和有关规定进行,入学名额以及录取标准由学校确定。

第九条学生入学时需提交相关材料,并按时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

第十条学生入学后,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注册手续,向学校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学生有权享受校园食宿等基本条件,学校应为学生提供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章学生学习与考试第十二条学生应按照学校的学习计划和要求,有序安排学习时间和任务。

第十三条学生要按时参加各类教学活动,如课堂讲解、实验实习等。

第十四条学生要认真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和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学生参加考试应按照学校的考试规定进行,不得作弊、抄袭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得分。

第十六条学生在学业考试中若发现有违规行为,学校有权对其进行处理。

第四章学生行为与纪律第十七条学生要遵守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尊重师长、热爱集体,相互友爱、团结互助。

第十八条学生不得参与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不得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九条学生要尊重学校的环境和设施,不得损坏学校财物或者其他学生的财物。

第二十条学生应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遵守学校的卫生规定。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有关法律法规和学生管理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应以培养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目标,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和社会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条学生管理应坚持以德育为中心,注重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素质培养和体育锻炼。

第五条学生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学生的参与和监督。

第六条高校要加强学生管理队伍建设,培养具备教育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提高学生管理工作的水平。

第二章学生的基本权益和义务第七条学生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基本权益。

第八条学生有参加社会志愿者服务、学生团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的权利。

第九条学生有公开表达意见、与学校沟通的权利。

第十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尊重师长,团结同学。

第十一条学生要勤奋学习,认真完成学业,维护学术诚信,不得有作弊、抄袭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十二条学生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非法活动,参与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第十三条高校要建立健全学生的思想教育体系,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工作,提高学生的思想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要营造尊重、包容、和谐的思想环境,鼓励学生独立思考、积极探索,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业精神。

第十五条学校要开展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的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和人生观。

第十六条学校要落实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加强学生的生活教育和文明礼仪培养。

第十七条学校要重视学生社团和学生组织的建设,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组织能力和社交能力。

第十八条学校要组织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四章学生的学业管理和评价第十九条学校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学分制度,落实学科建设和综合素质教育要求,推行素质导向的综合评价体系。

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

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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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四、学生在外地进行教学活动期间需请假者,一律由领队教师批准。回校后由领队教师到分院办公室备案,按规定应到教务处备案的,由分院办公室主管人员到教务处备案。
五、学生因公请假一周以内者由有关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由分院院办主任签字同意后,送教务处备案;公假超过一周者,经分院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签署意见,送教务处会签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学生因学校公事请假时,由有关单位书面报告学院领导,经批准后送学生所在分院,对课程学习及考核方式做出合理安排,报教务处备案。
? (五)? 开除学籍。
?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
第十六条 凡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该门课程成绩均以“0”分记载。在登记成绩时分别注明“作弊”、“违纪”并取消补考资格。根据违纪情节严重程度,按《哈尔滨华德学院关于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由分院办公室通知家长。
二、学生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者,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附上有关证明,到分院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因病请假:必须提交县以上医院的诊断书。
1)病假一周以内者由分院院办主任批准;
2)病假一周以上未超过两周者,由分院院长批准;
3)病假超过两周者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二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教学楼、食堂、学生公寓、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肆意起哄、大声喧哗、喝倒彩、鼓倒掌、吹口哨、玩球等或做影响正常秩序的事情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引领或伙同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内,酗酒、聚众喧闹,或校外人员的行为、装饰、仪表等不符合我院相关要求,且带来极坏影响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范本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范本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规范学生的行为规范和提升学生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旨在培养和引导学生端正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提高学生的文化水平和道德素养。

第三条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管理体制,落实学生管理的责任和任务,明确学生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创造良好的学校环境,确保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正常进行。

第四条学生管理工作要与教育教学工作相结合,形成教学管理相统一的工作机制,促进学校的整体发展。

第五条学生管理要注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和特长培养,鼓励学生参加各种学科竞赛和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综合素质。

第六条学生管理要突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七条学生管理要宣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

第八条学生管理要尊重学生的人权和人格尊严,制定公平、公正、公开的管理制度,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校目标
第九条学校的学生管理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学生管理目标的实现必须通过学校与教育部门、家庭与社会的紧密合作来共同努力。

第三章管理方式
第十一条学生管理方式应以教育为主,辅以惩罚和奖励的手段。

第十二条学校要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规范化的管理流程,依法规范学生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学生管理工作要做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2.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高等学校的设立第四章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第五章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六章高等学校的学生第七章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 学生的基本要求(1)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2)具备良好的品德修养,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友善待人;(3)热爱学习,勤奋努力,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4)维护学校的声誉,不损害学校的形象;(5)遵循学术规范,诚实守信,不参与学术不端行为;(6)关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

2. 学生的学习管理(1)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课程,并积极参与学习讨论和实践活动;(2)不得抄袭、剽窃他人作品,不得伪造或篡改学术成果;(3)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作弊、舞弊,不得代替他人参加考试;(4)学生应按照学校的学业要求和各项制度完成学业目标,不得延期或违规毕业。

3. 学生的行为管理(1)学生应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2)学生应保持学校环境的整洁与安静,不得损坏学校设施;(3)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卫生和公共秩序;(4)学生应文明用餐,不浪费食物,不乱丢垃圾;(5)学生应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与资源,不参与任何破坏环境的行为。

4. 学生的社会实践管理(1)学生应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2)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3)学生应按时报告社会实践活动的成果,并进行经验总结与分享。

5. 学生的奖惩措施(1)对于优秀学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2)对于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扣分、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等;(3)严重违规的学生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留校查看、学籍处分等。

6. 学校管理措施(1)学校将建立健全学生管理机制,确保学生管理工作的落实;(2)学校将定期组织学生培训和教育,提高学生的素质和综合能力;(3)学校将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关心和教育学生。

以上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基本要求和管理措施,学生应严格遵守,并积极参与学校各项活动,健康成长。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教育部针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政策。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保障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学生权益保障:规定学校应保障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不得因性别、种族、宗教等因素歧视学生。

同时,对学生的隐私权、人身安全等权益也提出保障要求。

2. 学生组织管理:规定学校要建立和支持学生组织,促进学生自治和参与校园事务。

对学生组织的成立、注册、活动等方面提出一系列要求和规范。

3. 学生行为规范:制定学生行为规范,明确学生在校园内的基本行为准则,如遵守学校纪律、尊重师生、文明交往等。

同时,对违反规定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罚,以维护校园秩序。

4. 学生辅导管理:要求学校建立健全的学生辅导体系,提供对学生的心理、职业等方面的辅导和支持。

同时,对学生的奖励和评优也提出要求。

5. 学生违纪处分:明确学生违纪行为的种类和处理办法,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措施。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于学校和学生来说都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有助于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培养合格人才。

学生也应遵守规定,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积极参与学校事务,健康成长。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日常行为,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包括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等。

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管理机构,明确学生管理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促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第五条学校要积极组织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文体活动,提供丰富的课外学习资源,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第六条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关心爱护学生的身体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帮助。

第七条学校要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搭建学校与家庭之间的沟通平台,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

第八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学习与生活的关系,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

第九条学校严禁任何形式的学生违纪违法行为,对违纪违法行为严肃处理,建立健全学生违纪违法处理机制。

第十条学校要积极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提供良好的学习设施和服务条件,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

第二章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学生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学校不得因学生的族裔、宗教、性别、国籍等任何因素歧视学生。

第十二条学生有平等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参与管理的机制,为学生提供表达意见的机会。

第十三条学生有获取知识、发展才能的权利,学校应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源和支持,帮助学生充分发展自己的潜能。

第十四条学生有接受良好教育和培养的权利,学校应依法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确保学生的教育质量。

第十五条学生有个人安全和隐私的权利,学校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个人隐私。

第十六条学生有自由选择学习和研究的权利,在符合学校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学生可以选择专业和研究方向。

第十七条学生有保护环境和文化遗产的义务,学生应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文化传承工作,保护学校和社会的公共财产。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根据中国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学生管理工作。

该规定明确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管理措施,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学生的基本权益保障:学生享有平等、公正的权益,包括受教育权、自由发展个性和才能的权益等。

2. 学生的管理责任: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管理的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保证学生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3. 学生的入学和退学规定:学校要按照规定程序招收学生,对不符合入学要求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学生,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

同时,学生退学也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确保程序合法、公正。

4. 学生的学习和表现评价:学校要制定科学、公正的学习考核制度,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价和管理。

5. 学生的行为规范:学校要制定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学生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和纪律,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

6. 学生的奖惩措施:学校要建立奖励和惩戒机制,对学生表现优秀的,可以给予奖励或荣誉称号;对违反校规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

7. 学生的安全和健康教育:学校要组织开展学生安全和健康教育工作,提供相关的教育和服务,保障学生的安全和身心健康。

8. 学生的权益申诉和保障: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权益申诉和保障机制,对学生的合理诉求和申诉进行及时处理,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各高校要根据自身情况结合实际进行具体的管理工作。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篇)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篇)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的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学生管理规定)是针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进行管理的一套制度。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学籍管理:要求学生按时完成学籍注册和报到手续,明确了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变动、注销和恢复的程序和要求。

2. 学习管理:规定了学生的学习纪律和学术要求,包括学习进度、课程学习、考试制度等。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活动、完成学习任务,同时要遵守学术诚信原则。

3. 行为管理:明确了学生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例如在校园内禁止酗酒、吸烟等不良行为,要求学生尊重师生和其他同学的权益,维护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秩序。

4. 奖惩管理:规定了学生表现优秀和违纪违规的奖惩措施和程序。

例如,对于表现优秀的学生将给予奖励,而对于违反规定的学生可能会受到警告、处分或退学等处罚。

5. 安全管理:要求学校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制,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习环境的安全。

同时,学校也规定了学生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办法。

6. 辅导管理:学校将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业和生活辅导,并建立健全的学生心理健康服务机制,关心关爱学生的身心健康。

以上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细则和实施细节会因学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学生需在报到时了解相关规定并严格遵守。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是教育部制定的一项规定,旨在规范和管理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校园秩序。

该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学生权益保障:规定学生享有平等的学习机会和权利,包括受教育的自由、平等的评价和奖励、自主学习和发展等。

2.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学生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学习纪律、宿舍管理、校园安全等,并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学生评价与考核:规定学生的学业评价和考核标准,包括课程成绩、学分要求、毕业要求等,确保学生按时毕业,并以公正和公平的方式进行评价。

4.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学生社团的组织和管理制度,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丰富的校园生活。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行为,保护学生的权益,建设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术氛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严守学术道德,加强学生自律,开展积极向上的学习、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应本着公正、公平和规范的原则,坚持教育与规范相结合,关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应符合国家和学校招生要求,按照程序报名、资格审核、考试等程序进行录取。

第六条学生应按时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报到的学生,学校有权取消录取资格。

第七条学生注册时应按照学校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未按时缴费的学生将不享受相应的学校服务。

第三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学生享有平等的学习权利,学校不得因学生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原因对学生进行歧视。

第九条学生有向学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如有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学生自行承担。

第十条学生有参与学习、科研和社会实践的权利,学校鼓励学生发表学术论文,参加学科竞赛等活动,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学生有向学校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的权利,学校应及时回应和处理学生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教职员工的管理,按时上课,完成学习任务。

第十三条学生应尊重学术尊严,遵守学术道德,积极参加学术活动,不得有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十四条学生应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有损坏、侵占等损害学校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学生应保持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不得有宵禁、赌博、酗酒等行为。

第四章学生奖励与处分第十六条学校鼓励学生取得优异成绩,对学术成果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学生在校内有突出贡献、具有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学校将给予特殊关注和积极支持,提供相应的奖励和资助措施。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限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限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限定》
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各类普通高等学校中学生的学生管理。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自身的特点、掌握学生的个体权利,制定和执行有关的校规校纪,促进学生的学习和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可以根据学校
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学生的学生行为规范,建立和完善学生的纪律管
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学生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实施科学、有序、规范、有效的管理制度,把学生成员行为规范和惩戒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学
生个体权利和集体权利的关系,维护学校的纪律秩序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分层次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坚持加强班级教育,细化教、管、行和评价工作,建立学生管理和考核综合平台,加强对
学生的管理,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分层次地建立学生考试监督制度,确保考试
顺利进行。

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制定学生参与课外活动的安排和管理制度,
加强对学生参与课外活动的管理,保证学生的安全和正常学习。

第八条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学生的安全防范要求,建立完善的班级
安全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四十九条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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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积极培育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锐意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主要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二)学生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名体检标准;(三)学生的考试过程、考试成绩、专业能力、录取资格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四)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的具体程序由学校规定。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结论证明在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录取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取消其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后发现的,应同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将相关材料转送生源省省级招生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及学籍处理,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由学校规定。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学期、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退学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跨校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的学习。

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认定。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创新实验等活动以及自主创业、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习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制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在学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保留,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创新实践、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二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认可医院的检查证明。

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学校无相关专业指导教师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三)考生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七)跨学科门类的;(八)应予退学的;(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其中,研究生转学还应经拟转入专业导师组讨论同意。

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四条高校要建立健全学生转专业转学的具体规定和办法,完善工作机制,及时对转专业转学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和公开。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相关工作加强监督,严格按照规定确认。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休学,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应当提交申请并经学校同意。

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

学校可以实施弹性学制和灵活的学习制度,放宽学生学习年限,支持学生休学创业,并简化审批程序,可采取先休后批或备案制。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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