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模版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减少建筑垃圾对环境和人民生活造成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等涉及建筑垃圾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建筑垃圾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优化资源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压力。
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责任主体为建筑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等,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管理应当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相关工作相协调,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第二章建筑垃圾产生和分类第六条建筑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制定建筑垃圾产生和分类计划,明确建筑垃圾的分类要求和管理制度,并委托专门管理机构进行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七条建筑垃圾应按照以下分类进行管理:(一)可回收物:包括钢筋、钢材、木材、塑料、玻璃等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二)有害垃圾:包括废油漆、废电池、废荧光灯管等有害物质;(三)可再利用物:包括砖石、红砖、瓦片等能够再利用的建筑垃圾;(四)其他垃圾:无法分类的建筑垃圾。
第八条建筑垃圾产生和分类计划应制定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分类方法、分类收集点等,并向相关单位和居民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建筑垃圾分类意识和能力。
第九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配备建筑垃圾暂存设施,保证建筑垃圾的暂存安全和分类准确。
第十条建筑垃圾暂存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建筑垃圾的无害化暂存。
第三章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第十一条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条件的专业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垃圾二次污染和环境污染的措施,严禁乱倒、乱放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车辆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容量和装载工具,保证建筑垃圾的安全运输和分类不混淆。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7号令)和《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及跨城市运输、利用的协调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监督工作。
其所属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审核批准渣土运输单位。
(三)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
(四)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
(六)配合有关方面,培育、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市场的发展。
(七)制定渣土运输车辆(船舶)技术规范标准。
(八)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有关证件和单据。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列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7号令)和《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及跨城市运输、利用的协调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监督工作。
其所属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审核批准渣土运输单位。
(三)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
(四)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
(六)配合有关方面,培育、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市场的发展。
(七)制定渣土运输车辆(船舶)技术规范标准。
(八)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有关证件和单据。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列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建城[1996]96号
【失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6.02.26
【实施日期】1996.02.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1996年2月26日建城〔1996〕96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的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理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统一管理,并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制定建筑管理细则和组织实施。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7号令)和《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及跨城市运输、利用的协调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监督工作。
其所属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审核批准渣土运输单位。
(三)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
(四)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
(六)配合有关方面,培育、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市场的发展。
(七)制定渣土运输车辆(船舶)技术规范标准。
(八)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有关证件和单据。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列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文(4篇)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处理。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当坚持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强化分类管理和源头减量,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当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垃圾处理技术水平,推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和现代化。
第五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垃圾分类和环保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辖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机制和工作体系。
第二章分类管理与源头减量第七条城市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不同的类型进行分类管理,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等。
第八条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包括建筑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等,应当建立和实施垃圾分类制度,并配备相应的分类垃圾容器。
第九条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垃圾产生量,鼓励使用节能环保材料,推广绿色施工技术,减少非必要的装修和建筑工程。
第十条城市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设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确保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城市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开展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垃圾分类技能和意识。
第三章垃圾收集与运输第十二条城市建筑垃圾的收集与运输应当符合环保要求,确保不对环境和公共卫生造成影响。
第十三条城市建筑垃圾收集与运输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确保垃圾收集和运输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城市建筑垃圾应当进行专门的收集、运输和中转,禁止与其他垃圾混装混运。
第十五条城市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中转设施应当符合相关环保要求,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并经过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模版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行为,保障城市环境卫生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建筑工地、建筑施工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
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的目标是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利用率,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改善城市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第二章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第五条所有建筑施工单位应将建筑垃圾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投放。
第六条建筑垃圾应按照可回收物、有害物、其他垃圾等分类,并分别进行储存、运输和处理。
第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按照不同分类进行记录,包括数量、来源、去向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建筑垃圾的分类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 可回收物应进行专门收集和储存,并定期交由专业单位进行回收利用。
(二) 有害物应立即分类存放,确保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并按有关规定送至指定单位进行处理。
(三) 其他垃圾应进行封存和隔离,防止到害物质的渗漏和扩散。
第三章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第九条城市建筑垃圾应由专业机构进行收集和运输,不得随意倾倒或私拉乱排。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应配备专门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垃圾的集中运送。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经过严格检测和验收,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运输效率。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的载重量和装载方式进行装货,避免对道路安全和环境造成影响。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注意交通安全,禁止违规行驶和超载行为。
第四章建筑垃圾处理和利用第十四条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应根据不同分类采取相应的措施,实现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可回收物应进行再生利用,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和降低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第十六条有害物应交由专业单位进行处理,确保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根据建设部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推动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具体规定如下:
1. 垃圾分类要求:城市建筑垃圾应按照废弃物的性质和来源进行分类,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等四类,并采取相应的收集和处理措施。
2. 垃圾收集和运输:建设部门应统筹规划垃圾收集设施和运输车辆,确保城市建筑垃圾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进行收集和运输。
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垃圾泄漏和散落。
3. 垃圾处置要求: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应符合环保要求,可采用焚烧、填埋和资源化利用等方式。
建设部门应配备相应的处置设施和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4. 垃圾转运站和处理厂要求:建设部门应合理规划垃圾转运站和处理厂的位置和规模,确保垃圾能够及时转运和处理。
垃圾转运站和处理厂应具备必要的防污染设施和设备,防止对周边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造成影响。
5. 监管与执法: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垃圾管理的监察制度和处罚机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对良好的管理和实践进行表彰和奖励。
6. 宣传与培训: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公众对垃圾分类和管理的认知和参与度,推动垃圾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建设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城市建设和垃圾管理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细则,并不断完善和调整相关政策和措施,以推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可持续发展。
(建筑工程管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
(建筑工程管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壹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且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根据建设部的指导意见,针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可以制定以下规定:
1. 城市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建立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要求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分门别类地收集、运输、处置。
建筑垃圾主要分为可回收物、可再利用物、有害物、其他垃圾四大类别。
2. 建筑垃圾集中处置:为了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可以设置建筑垃圾集中处理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指定区域进行集中处置,减少建筑垃圾分散堆放。
3. 建筑垃圾转运流程:建立建筑垃圾转运流程,包括建筑垃圾收集、中转、运输等环节,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建筑垃圾转运,并记录转运情况。
4. 建筑垃圾处置方式:建筑垃圾应当采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方式进行处置。
资源化利用可以包括再生利用、酶解、破碎、研磨等技术手段。
无害化处理可以采用焚烧、填埋、填土等方式。
5. 建筑垃圾管理责任:明确相关责任方的建筑垃圾管理责任,包括施工单位的垃圾分类、运输和处置责任,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等。
6. 建设工地的建筑垃圾管理措施:要求建设工地采取必要的建筑垃圾管理措施,包括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区域、设置垃圾收集设施、加强工地环境卫生管理等。
7. 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建立建筑垃圾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的监督力度。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工整顿等措施。
8. 宣传教育和倡导: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众对建筑垃圾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和意识,倡导大家积极参与建筑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的行动。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2023年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23年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23年的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是为了更加有效地管理和处理城市建筑垃圾,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就该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和预期效果进行详细探讨。
一、背景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一直是城市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城市建筑活动的日益增加,建筑垃圾产生量也在迅速增加。
传统的建筑垃圾处理方式主要是填埋和焚烧,但这些方式存在着对土地和空气环境的严重污染,且无法有效回收和利用资源。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主要内容1. 分类收集和处理:规定在城市建筑垃圾产生环节,要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建筑垃圾应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三类进行分类收集,并通过专门的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可回收物要进行回收利用,有害垃圾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他垃圾要进行资源化利用。
2. 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各城市建设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垃圾收集设施的建设投入。
同时,要加强对垃圾收集设施的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营和有效利用。
3.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定各城市建设部门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应设立在离城市建筑垃圾产生地点近的位置,以降低运输成本和能源消耗。
4. 建筑垃圾回收利用:规定建筑垃圾中的可回收物要进行回收利用。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应设置相应的设备和工艺,对可回收物进行分离和处理,提高回收利用率。
5. 有害垃圾无害化处理:规定建筑垃圾中的有害物质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工艺,对有害物质进行分离和处理,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6.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规定建筑垃圾中的其他垃圾要进行资源化利用。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应选择适当的工艺,对其他垃圾进行分离和处理,将其转化为可再利用的资源。
7. 监管和执法:规定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管和执法,做好规定的执行和落实工作。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一、引言随着城市建设和发展的不断进行,城市建筑垃圾也越来越多。
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理和管理已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建设部制定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基本原则1.资源化利用原则城市建筑垃圾应尽量通过分类、回收和再利用的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自然资源的依赖,提高资源利用率。
2.减量化原则通过加强建筑垃圾的减量化管理,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采取节约型施工方式,降低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和含水率。
3.清洁化原则城市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要保持清洁,防止二次污染,做到环境无害、无异味。
4.先进技术原则在城市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解决环境问题。
5.责任倒逼原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和处理单位应各尽其责,共同参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形成合力,实现全面管理与利用。
三、城市建筑垃圾分类管理1.施工单位应将建筑垃圾按照材质进行分类,分为混合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剩余垃圾等四类,并采取相应的分拣措施。
2.建设单位应配备建筑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并进行明确的分类指导,引导民众按照分类要求投放建筑垃圾。
3.垃圾清运车辆必须配备分类垃圾容器,清运过程中要保持垃圾分类的完整性,不得混装混运。
四、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1.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情况,确定垃圾运输车辆的数量和排班计划,合理安排运输路线,减少运输距离。
2.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并运输至指定的中转站或处理场所,严禁在道路、河道等公共场所临时堆放建筑垃圾。
3.垃圾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保持车辆清洁,减少对道路的污染。
五、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与利用1.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选择合法的建筑垃圾处理单位进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精编范文】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39号-实用word文档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于201X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X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具体内容一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二适用原则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最新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精选
第八条 各类施工工地应按要求设置围栏、物料应堆放整齐、地表硬化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持工地和周围环境整洁。
第九条 各类建筑工程、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有关单位应向城市渣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渣土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调度。
第十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单位,应具备承运渣土任务相适应的条件,经城市渣土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及跨城市运输、利用的协调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监督工作。其所属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的职责: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应有完备的排水设施和道路,应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防污染等设施。
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有毒有害垃圾和生活垃圾,保持环境整洁。入场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分类堆放。
2023年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23年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概述: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理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与处理,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建设部在2023年发布了全新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下面将对该规定进行全面的解读。
一、目标与原则:1. 目标: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实现垃圾减量、资源化利用、环境保护以及可持续发展。
2. 原则:(1)分类处理原则:将建筑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可再利用物、有害物、其他垃圾等四类,实施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2)减量化原则:提倡节约资源、减少垃圾产生,鼓励使用环保、耐用的材料和产品。
(3)资源化利用原则:加强建筑垃圾的资源回收、再利用和能源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环保原则:采用环境友好的处理工艺,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5)政府引导原则:政府要加强组织与引导,推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落实与改进。
二、分类管理与处理:1. 建筑垃圾分类:根据垃圾的来源和性质,将建筑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可再利用物、有害物、其他垃圾等四类。
各类垃圾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2. 分类收集与运输:各城市要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体系。
分类收集要根据不同类别的建筑垃圾设置相应的收集容器和标识,合理设置收集点和收集时间,确保垃圾能够及时收集。
运输过程中要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防漏、防溅、防扬尘等措施,确保运输安全和环境卫生。
3. 分类处置与利用:可回收物要优先进行资源回收,进行再利用、循环利用或者卖给相关企业进行处理;可再利用物要根据其性质和市场需求进行合理利用;有害物要经过专门的处置设施进行处理,确保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其他垃圾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如填埋、焚烧等。
三、管理与监督:1. 政府监管:地方政府要建立完善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落实。
政府要加强对各环节的监督,确保规定的落实和执行。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XXX令第139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情形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情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奉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XXX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根据建设部的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 垃圾分类和分流:建筑垃圾应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相关部门应提供分类垃圾桶,并鼓励居民和施工单位进行垃圾分类。
2. 垃圾收集和运输:建筑垃圾应由专业的垃圾收集和运输公司进行收集和运输。
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应注意垃圾的密封性和稳定性,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3. 垃圾处理和处置:建筑垃圾应经过规范的处理和处置。
可回收垃圾应进行资源化利用,有害垃圾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理,易腐垃圾应进行合理利用或填埋,其他垃圾应进行焚烧或填埋处置。
4. 垃圾回收利用: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应得到鼓励和支持。
相关部门可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鼓励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资源化利用。
5. 垃圾管理监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规定的落实和执行。
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建设部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理和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
这些规定有助于实现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第 1 页共 1 页。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本(2篇)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动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和处理。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环境友好的原则,促进建筑垃圾的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
第四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组织领导、技术指导和实施监督,确保规定的落实。
第二章垃圾分类和收集第五条建筑垃圾应按照不同类型进行分类,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砖瓦陶瓷、木材、金属、玻璃等。
第六条城市建筑垃圾应实行分类收集,采取专门收集设施或统一容器,确保分类收集的有效进行。
第七条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收集情况,为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提供数据支持。
第三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第八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优先考虑,通过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将建筑垃圾转化为可再生资源。
第九条城市建筑垃圾中可回收的材料应进行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第十条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项目应经过环境评估和审批程序,确保符合环保要求,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四章建筑垃圾安全处置第十一条对于无法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应采取安全处置措施,防止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的安全处置应遵循相关规定,利用专业设备进行处理,确保对环境影响最小化。
第十三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监督,保障建筑垃圾的安全处理和污染防控。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四条各级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监督,对不按规定分类收集、未做妥善处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造成环境损害或影响公共卫生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第六章宣传与教育第十六条建设部门应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建筑垃圾管理的认知和理解。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宣传,促使市民形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7号令)和《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及跨城市运输、利用的协调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监督工作。
其所属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审核批准渣土运输单位。
(三)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
(四)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
(六)配合有关方面,培育、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市场的发展。
(七)制定渣土运输车辆(船舶)技术规范标准。
(八)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有关证件和单据。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列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有关资料向城市渣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及消纳处置场地。
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渣土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文件后应及时核发处置证,对不予核发处置证的,应告知其原因。
第八条各类施工工地应按要求设置围栏、物料应堆放整齐、地表硬化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持工地和周围环境整洁。
第九条各类建筑工程、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有关单位应向城市渣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渣土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调度。
第十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单位,应具备承运渣土任务相适应的条件,经城市渣土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运输渣土的车辆(船舶)应有防撒落、飘扬、滴漏的措施,实行密闭加盖,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和其它浑浊废弃物外运处置,应用专用车辆(船舶)运输。
第十一条建设或施工单位应持渣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处置证向经审核批准经营的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托运手续;运输单位和个人(含自有车辆、船舶的单位)不得承运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机动车辆(船舶)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随车(船)携带处置证,接受渣土管理部门的检查。
处置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二条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时间,由渣土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车辆运输应按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行,运输途中不得偷倒乱倒渣土。
第十三条各类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场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卫、环保等有关规定。
设置渣土消纳场的单位,应经渣土管理部门批准。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应有完备的排水设施和道路,应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防污染等设施。
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有毒有害垃圾和生活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入场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分类堆放。
居民装饰垃圾中转点的设置应符合市容环卫等有关规定,方便居民堆放。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资源利用,采取渣土回填、围海造田、堆山造景、废渣制砖等途径,实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资源化、减量化。
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设施建设。
招、投标建设项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运输,应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运输处置单位。
运输消纳单位承接的项目不得转包。
渣土运输处置作业,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理实行收费制度。
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其制定、调整收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堆放的,必须取得市政、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并采取防止污染措施,占道期满后应立即清除干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第十八条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30天内将工地剩余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干净,并经城市渣土管理部门验收。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第36条、第38条、建设部第2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8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运输单位和储运消纳场设置单位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除取消其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或不予办理储运消纳场登记外,可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运执照。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城市渣土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城市渣土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城市城镇化地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