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09〕119号0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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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计算标准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计算标准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计算标准第一部分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一、弃土(石)运输项目,仍按现行概算定额子目执行。

二、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仍按现行概算定额子目执行,在工程计价时,须将渣土消纳费计入工程造价中。

三、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项目,参照本标准中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相应计算标准及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一、弃土(石)运输项目(一)说明.土石方工程施工中不发生场外运输的土(石)方,土(石)方运输仍按年《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年建筑装饰定额”),区分不同挖土(石)方形式分别执行运距以内的相关定额子目。

.土石方工程施工中需要场外运输的土方,土方开挖按不同挖土形式分别执行挖土方的相应定额子目;土方运输执行土方场外运输运距以内的定额子目;运距超过时,执行年建筑装饰定额第一章第四节第一部分土(石)方运输子目及相关规定。

.土石方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场外运输土(石)方,经专家论证须消纳处置的弃土(石)方,消纳数量和单价按专家论证通过的弃土(石)运输处置方案和弃土(石)方的密度、《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号)及本标准的规定计算确定。

不须消纳处置的外运土石方,按定额子目执行时,弃土或渣土消纳的消耗量清零。

年建筑装饰定额的定额子目、、、、、停止使用。

.本标准中的其他机具费,以人工费为基数按“”计算。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挖土方及场外运输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年建筑装饰定额的基础挖土方、挖桩间土的计算规则。

1 / 43二、渣土运输和消纳(一)说明.渣土按定额子目挖渣土、渣土运输(运距以内)分别编制,运距超过时,执行年建筑装饰定额第一章第四节第一部分土(石)方运输子目及相关规定。

年建筑装饰定额子目渣土外运(运距以内)停止使用。

.渣土消纳单价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号)和渣土自然密实状态密度计算确定。

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公布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理费市场信息参考价的通知

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公布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理费市场信息参考价的通知

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公布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理费市场信息参考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甬价费〔2018〕60号•【施行日期】2018.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公布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理费市场信息参考价的通知甬价费〔2018〕60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管理,提高建筑渣土处理水平,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经研究,公布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理费市场信息参考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法运输处置在宁波市中心城区内产生的建筑渣土(建筑余土和泥浆)的各方,可参考此市场信息价。

二、建筑渣土运输费市场信息参考价按起运基价加超起运运价相结合的计价方式。

建筑渣土运输分陆运和水运两类,运输费市场信息参考价中包含装卸车(船)费、运输费、车辆(码头)及道路保洁费用。

(一)陆域运输费市场信息参考价:建筑余土5公里(含)起运基价每吨12元,超起运里程至40公里内(含)运价为每吨每公里1.1元,超40公里后运价为每吨每公里0.8元;建筑泥浆5公里(含)起运基价为每吨25元,超起运里程至40公里内(含)运价为每吨每公里1.3元,超40公里后运价为每吨每公里1.1元。

(二)水域运输费市场信息参考价:水域运输费市场信息参考价包括在水域运输及海洋倾倒处置费中,详见建筑渣土处置费市场信息参考价。

三、建筑渣土处置费市场信息参考价按类别设置,具体见下表:备注:上述信息参考价不含税费。

四、如遇市场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市物价局、市城市管理局将对上述信息参考价进行动态调整。

在应用信息参考价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物价局、市城市管理局。

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2018年12月27日。

2021年浙江省定额解释

2021年浙江省定额解释

附件:欧阳光明(2021.03.07)浙江省建设工程2010版计价依据综合解释(一)-宁波工程造价网一、《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1、定额总说明第十一条中的洞库照明费,在实际操作中应如何使用?答:计算洞库照明费时,应按所涉及部分的外围采光面积是否小于室内平面面积的2.5%作为判断标准。

当条件满足后,则以所涉及部位的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作为工程量计算洞库照明费。

采光面积为计算范围外围的门洞、窗洞、顶部采光井等洞口面积之和。

洞库照明费中的二类人工可并入定额人工费计取相应费用。

2、同一槽、坑内土类不同时,如何正确计算放坡系数?答:同一基槽坑如有不同土类时,开挖深度按某类土的底表面至开挖槽坑上口高度计算,如开挖深度大于某类别土方规定的放坡开挖深度,则可计算放坡。

3、《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技术规程》JGJ/T199-2010于2010年10月1日实施后,定额中有关水泥搅拌桩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如何调整?答:根据《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技术规程》JGJ/T199-2010有关条款规定及条文说明,水泥搅拌桩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作如下调整:水泥搅拌桩工程量不分单头、双头和三轴,均按单个圆形截面积乘以桩长计算,不扣除重叠部分的面积。

桩长按原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九条第1点中的计算规则不变。

双头、SMW工法水泥搅拌桩套用定额时,相应定额的人工和机械分别乘以系数0.97和0.92,其余不变。

定额中 SMW(Soil Mixed Wall)工法水泥搅拌桩,即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指在连续套接的三轴水泥搅拌桩内插入型钢形成的复合档土截水结构。

高压旋喷桩喷浆工程量计算规则参照上述原则作如下修改,即“喷浆按设计加固桩截面面积乘以设计桩长计算,不扣除桩与桩之间的搭接。

”4、双头、三轴水泥搅拌桩桩头凿除工程量,应如何计算?答:水泥搅拌桩如需凿除桩头,无论单头、双头还是三轴,其凿除桩头工程量均按成桩后单个圆形截面的个数计算。

5、桩基础及地基加固工程章节说明第九条:“……在强夯后的地基上打桩,定额规定按相应定额的打桩人工及机械乘以系数1.15,……”。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计算标准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计算标准

精心整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计算标准第一部分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一、弃土(石)运输项目,仍按现行概算定额子目执行。

二、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仍按现行概算定额子目执行,在工程计价精心整理第二部分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0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一、弃土(石)运输项目(一)说明1.土石方工程施工中不发生场外运输的土(石)方,土(石)方运输(京石方,按定额子目1-60执行时,弃土或渣土消纳的消耗量清零。

4.2012年建筑装饰定额的定额子目1-9、1-11、1-13、1-15、1-19、1-22停止使用。

5.本标准中的其他机具费,以人工费为基数按“%”计算。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精心整理挖土方及场外运输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2012年建筑装饰定额的基础挖土方、挖桩间土的计算规则。

(一)说明1.渣土按定额子目1-61挖渣土、1-62渣土运输(运距15km以内)分别编制,运距超过15km时,执行2012年建筑装饰定额第一章第四节第一部分土(石)方运输子目及相关规定。

2012年建筑装饰定额子目1-45精心整理渣土外运(运距15km以内)停止使用。

2.渣土消纳单价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3〕2662号)和渣土自然密实状态密度计算确定。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挖渣土及渣土运输子目,按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费、利润、税金。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以第一章至第十七章及本标准的相应部分除税预算价为基数(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

精心整理03通用安装工程一、弃土(石)运输项目、渣土运输和消纳执行本标准第二部分0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相关规定。

二、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一)说明精心整理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作为一项预算价,应按规定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

施工垃圾运输和消纳费用中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规费基数。

各地市关于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收费文件

各地市关于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收费文件

关于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置、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滨海县物价局滨海县建设局滨价发[1998]108号滨建[1998]112号关于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置、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根据盐政发[1998]199号、盐市价发[1997]87号文件精神,现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费、处置费、有偿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批复如下:一、建筑垃圾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80元计收。

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费,每吨8元或每立方米12元计收。

未竣工工程应补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手续和费用。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委托清运有偿服务费,按每吨22元计收。

如单位自运的,不得收费。

四、所收取费用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环卫事业,并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

本批复从办理收费许可证注册手续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参考网址:/html/89/n-89.html索引号:FJ00206-2600-2000-01709 文号:闽价〔2000〕房字497号发文机构:福建省物价局发文日期:2000-11-28内容概述: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福州市物委、财政局:你市《关于核定建筑垃圾处理费标准的请示》(榕价费字〔2000〕85号)悉。

为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收费的行为,根据省建委、省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爱卫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的通知》(闽建城〔1993〕048号)规定,结合你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其中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为事业性收费。

二、凡在你市建成区范围内工程建设的单位,均应按本批复的收费标准向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缴纳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

三、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1、建设单位应按建筑面积(管网工程按施工面积)缴纳1.20元/平方米;2、有进入固定受纳场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收取5元/立方米。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4•【字号】甬政发[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9]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九年十一月四日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市容整洁有序,积极实施生态市建设战略,全面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39号)等政府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循环、可持续的建筑渣土处理系统为宗旨,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要求,优先推进建筑渣土源头减量,优先采用综合处理和资源化手段,优先保障建筑渣土治理投入,着力构建城乡统筹、结构合理、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建筑渣土处置体系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的建筑渣土管理体制,确保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实现规范有序运行。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两年时间努力,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综合利用为主、海洋倾倒区倾倒为辅的建筑渣土处置方式全面构成,建筑渣土“两点一线”(即产生点、处置点、运输路线)的全过程监管制度逐步健全,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准入制度和价格标准基本统一,企业及行业的自律行为显著增强,建筑渣土乱排乱倒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二、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原则。

通过强化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等方式,形成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区属地管理、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的运行管理机制。

渣土外运多少钱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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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外运多少钱一方篇一:宁波市渣土外运费用规定关于城市建筑渣土处置费在工程造价计价时有关问题的综合解答1、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19】85号)文件和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19】119号)文件的规定,宁波市中心城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北仑区、镇海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内产生的建筑渣土,其运输处置业务需委托具有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的单位经营,自2019年1月1日起建筑渣土处理费按(甬价费【2019】119号)文件规定的运输费、处置费标准在工程造价中进行计价。

2、宁波市中心城区之外的各县、市,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已制定建筑渣土处置规定和处理费标准的,在工程造价计价时从其规定;如当地无相应规定和标准的,其建筑渣土运输费用的计算仍按现行计价定额执行。

3、(甬价费【201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陆域和水域运输费标准,均已包含装(卸)车(船)费、运输费、车辆(码头)及道路保洁费用等运输过程中需发生的费用,其费用的标准为最高限价。

4、(甬价费【201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陆域和海洋倾倒处置费标准,均已包含处置时需发生的费用(海洋倾倒处置费还包含海洋倾倒费)。

其中,陆域处置费用的标准,其允许浮动的幅度为±10%;海洋倾倒处置费用的标准为最高限价。

5、以(甬价费【201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等处理费用标准在工程造价计价时,仅计取税金,不作为计费基数。

6、2019年1月1日前已发包的建设工程,其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等处理费用的计算,仍按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办理。

7、各类建筑渣土体积与重量间的折算一般按以下容重标准计算: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二○一○年一月十五日1、《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19年第一期刊登的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19]119号)文件,所规定的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试行一年,至2019年12月31日试行期限已满,本文为正式核定的收费标准。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渣土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渣土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渣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12•【字号】甬建发[2010]96号•【施行日期】201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渣土管理的通知(甬建发〔2010〕96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渣土的管理,提升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甬政发〔2009〕85号)和宁波市“文明施工”主题活动的要求,现就做好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渣土的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渣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认真组织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措施,强化责任落实,为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三连冠”做出积极贡献。

二、严格施工许可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制订施工现场建筑渣土管理措施,并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作为提交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之一。

施工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审核相关资料,无此项内容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强化渣土处置业务发包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把建筑渣土的处置业务发包给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单位,如是施工企业委托的,还应将委托合同和承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材料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四、明确和落实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通过委托合同或责任书等形式要求渣土处置单位依法处置渣土,并应当设置交通运输安全的条款,还可采用保证金等形式对渣土处置单位进行约束。

五、要加强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

工地出入口应当按规定设置冲洗设施,出入车辆必须进行冲洗,不得带泥出工地。

施工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如建筑垃圾需临时存放现场的,应集中堆放,悬挂标牌,并应根据建筑垃圾的性质按要求采用覆盖等措施。

宁波市建委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建委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建委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建委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招标办,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现将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建建发〔2009〕9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招投标监管机构在施工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时应严格把关,督促招标单位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或造价咨询机构)按文件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对不符合规定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并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执(从)业人员应进行处罚。

二、施工合同备案部门应对施工合同中关于省、市级文明标化工地创建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凡合同中约定需创省、市级文明标化工地的,应当有相应的条款明确约定奖励费用。

三、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认真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安全技术措施,凡没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并重点核查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投入计划,财务管理中专项核算和单列的情况,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所需的用品、用具采购、发放及使用清单等。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或未单独专项核算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最新-渣土外运多少钱一方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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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外运多少钱一方篇一:宁波市渣土外运费用规定关于城市建筑渣土处置费在工程造价计价时有关问题的综合解答1、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19】85号)文件和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19】119号)文件的规定,宁波市中心城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北仑区、镇海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内产生的建筑渣土,其运输处置业务需委托具有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的单位经营,自2019年1月1日起建筑渣土处理费按(甬价费【2019】119号)文件规定的运输费、处置费标准在工程造价中进行计价。

2、宁波市中心城区之外的各县、市,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已制定建筑渣土处置规定和处理费标准的,在工程造价计价时从其规定;如当地无相应规定和标准的,其建筑渣土运输费用的计算仍按现行计价定额执行。

3、(甬价费【201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陆域和水域运输费标准,均已包含装(卸)车(船)费、运输费、车辆(码头)及道路保洁费用等运输过程中需发生的费用,其费用的标准为最高限价。

4、(甬价费【201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陆域和海洋倾倒处置费标准,均已包含处置时需发生的费用(海洋倾倒处置费还包含海洋倾倒费)。

其中,陆域处置费用的标准,其允许浮动的幅度为±10%;海洋倾倒处置费用的标准为最高限价。

5、以(甬价费【201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等处理费用标准在工程造价计价时,仅计取税金,不作为计费基数。

6、2019年1月1日前已发包的建设工程,其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等处理费用的计算,仍按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办理。

7、各类建筑渣土体积与重量间的折算一般按以下容重标准计算: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二○一○年一月十五日1、《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19年第一期刊登的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19]119号)文件,所规定的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试行一年,至2019年12月31日试行期限已满,本文为正式核定。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建筑垃圾消纳(填垫)处理费的通知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建筑垃圾消纳(填垫)处理费的通知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建筑垃圾消纳(填垫)处理费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07.01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建筑垃圾消纳(填垫)处理费的通知市城乡固体废弃物处理服务中心: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28号)文件精神,现将你单位相关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1、建筑垃圾消纳(填垫)处理费由5元∕吨降为2.5元∕吨;取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志证收费。

工业项目免收此费用。

2、你单位要按照调整后收费标准,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亮证收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以上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合价服【2008】248号文件停止执行。

二○○九年七月一日。

各地市关于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收费文件

各地市关于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收费文件

关于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置、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滨海县物价局滨海县建设局滨价发[1998]108号滨建[1998]112号关于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置、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根据盐政发[1998]199号、盐市价发[1997]87号文件精神,现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费、处置费、有偿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批复如下:一、建筑垃圾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80元计收。

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费,每吨8元或每立方米12元计收。

未竣工工程应补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手续和费用。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委托清运有偿服务费,按每吨22元计收。

如单位自运的,不得收费。

四、所收取费用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环卫事业,并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

本批复从办理收费许可证注册手续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参考网址:/html/89/n-89.html索引号:FJ00206-2600-2000-01709 文号:闽价〔2000〕房字497号发文机构:福建省物价局发文日期:2000-11-28内容概述: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福州市物委、财政局:你市《关于核定建筑垃圾处理费标准的请示》(榕价费字〔2000〕85号)悉。

为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收费的行为,根据省建委、省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爱卫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的通知》(闽建城〔1993〕048号)规定,结合你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其中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为事业性收费。

二、凡在你市建成区范围内工程建设的单位,均应按本批复的收费标准向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缴纳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

三、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1、建设单位应按建筑面积(管网工程按施工面积)缴纳1.20元/平方米;2、有进入固定受纳场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收取5元/立方米。

关于城市道路占道和挖掘修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

关于城市道路占道和挖掘修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

关于城市道路占道和挖掘修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财政局甬价管〔2007〕53号海曙、江东、江北区物检所,财政局,宁波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7〕136号)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拆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摊设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占道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挖掘修复费。

二、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三、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费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负责收取。

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其他县(市)、区的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财政部门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浙价费〔2007〕136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报市价格、财政部门备案。

四、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占道费(一)经市、县人民政府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贸易市场;(二)非经营性社会服务活动;(三)凡不占用城市道路,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房顶空间设立店名、招牌和广告的;(四)公益性广告、标志;(五)通过招标、拍卖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占道;(六)城市公用设施建设。

土方处置费用文件

土方处置费用文件
二、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申报登记收费标准为每吨2元。
三、收取申报登记费后不得再另行收取排放管理费等其他费用。
四、区环卫部门的申报登记费收入,主要用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产生点的管理、场地勘查、建设、配套设施、专管员费用、调度等支出。
五、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中的装卸运输费、回填费等收费标准仍按市物价局甬价房[1995)263号文件执行。
四、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申领处置证时,应向环卫部门预交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费,待工程交付使用后按规定收费标准和实际工作量结算。建设项目内新建房屋装饰,修缮
建筑垃圾处置费由建设单位和拆迁单位为所在街道(或居民会,下同)代收.街道收取处置费后,负责清运房屋装饰,修缮建筑垃圾:如街道清运有困难的,须由环卫部门统一承运。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
附:关于调整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费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费的通知
甬价房[1995]263号
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鉴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地变动和处置收费存在的问题,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甬政[992]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费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宁波市物价局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关于城市建筑渣土处置费在工程造价计价时有关问题的综合解答1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985号文件和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的规定宁波市中心城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北仑区镇海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内产生的建筑渣土其运输处置业务需委托具有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的单位经营自2010日起建筑渣土处理费按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运输费处置费标准在工程造价中进行计价

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修正)【标题】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修正)【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7/11/27【实施日期】1998/01/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城建环保【文号】【题注】(1997年11月27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00年5月15日发布的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修正)【正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是指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余泥(含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处置渣土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渣土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渣土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渣土的处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卫生、交通、建筑管理、房地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渣土处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环卫处)职责:(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本市市区的渣土处置管理进行统一规划;(二)负责市区渣土运输市场管理工作,对渣土承运专业单位进行承运资格审查;(三)负责对各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的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四)受市市政公用局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条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区环卫处)职责:(一)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渣土固定和临时储运场、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并对渣土的产生和回填进行余缺调剂;(二)负责本辖区内渣土处置登记核量工作,核发渣土处置管理证;(三)对本辖区内渣土产生点、消纳点和运输线路实施管理;(四)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卫生责任书,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管理;(五)督促街道办事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居民住宅装修渣土的管理,并做好委托代运和零星装修渣土的中转工作;(六)受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委托对本辖区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关于建筑渣土处置费最低限价的通知

关于建筑渣土处置费最低限价的通知

关于建筑渣土处置费最低限价的通知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济南市建筑渣土政治指挥部文件济建渣整发[2009]3号关于建筑渣土处置费最低限价的通知各区建筑渣土整治指挥部,各建设(施工)、运输单位:为规范建筑渣土市场管理,维护各方利益,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济南实际,特确定建筑渣土处置费最低限价为每立方米23元(10公里以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最低限价含挖掘和运输及工地出入口保洁费用。

运距每增加1公里每立方米增加运输费1.3元—1.5元。

处置难度大的经协商可在最低限价基础上向上浮动。

二、任何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低于最低限价发包,违者建筑渣土整治指挥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厉处罚。

三、各区建筑渣土整治指挥部要按照统一管理、统一运输、统一结算的要求,加大建筑渣土市场的管理力度,确保最低限价的落实。

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九年四月八日文件济南市建筑渣土整治指挥部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济建渣整发[2009]2号关于土石方工程纳入建设程序管理的通知各区建筑渣土整治指挥部,各区建委(建设局),各建设、施工单位:为从源头刹住建筑渣土乱拉乱倒现象,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设程序,确保全运会期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市建筑渣土整治指挥部和市建设委员会决定将土石方工程纳入建设程序统一管理。

具体事项如下:一、建设工程含土石方工程。

施工图审查合格之前不得进行土石方工程。

进行土石方工程必须先办理建筑渣土处置手续。

处置手续由各区建筑渣土整治指挥部统一承办,主要内容为对建筑渣土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运输、统一结算。

二、建筑渣土处置手续办理完毕后,市建筑渣土整治指挥部出具办结函。

各建设单位凭办结函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工程报建、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手续等。

未有办结函的,上述各环节一经发现,即行中止。

三、各区建筑渣土整治指挥部、各区建委(建设局)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地搞好服务,确保建筑渣土处置手续的高效快捷,确保土石方工程纳入建设程序规范化管理。

宁波市城管局对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闭会期间第3号建议的答复

宁波市城管局对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闭会期间第3号建议的答复

宁波市城管局对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闭会期间第3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7.06•【字号】•【施行日期】2009.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城管局对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闭会期间第3号建议的答复吴宗良代表:首先,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第3号建议《关于改进我市建筑渣土三江淤泥处置方法的建议》收悉,现将我局办理意见答复如下:2008年市区共产生建筑余土和泥浆1400万吨(其中余土1200万吨、泥浆200万吨),据测算2009年市区产生建筑余土和泥浆将达到1800万吨。

对建筑余土和泥浆的处置,我们主要通过基础回填、废弃山塘倾倒复绿、绿化用土、制砖利用、海涂倾倒等方式,但这些方式已无法消纳越来越多的建筑余土和泥浆。

为解决建筑余土和泥浆的出路,我局已调研起草了《宁波市中心城区三江片建筑余土和泥浆处置工作方案》,方案建议:一是由市政府召集各相关职能部门成立宁波市建筑余土和泥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来共同协调建筑余土和泥浆的处置工作。

二是建立建筑渣土运输处置专营制度。

由区(园区)建筑垃圾主管行政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符合要求的1家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负责运输辖区内各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余土和泥浆,专营有效期二年左右。

为增强专营企业运输能力,同时实行建筑垃圾运输资质企业加盟制度,专营、加盟企业必须到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备案。

三是提出建筑余土和泥浆卸点付费等新的管理方式。

建设单位设立建筑渣土运输处置专门帐户,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须将运输处置费存入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专用帐户,专款专用。

运输处置工作完成后,经运输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置点经营单位、处置点所在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产生点所在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等6家单位共同确认,并经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从专用帐户中拨付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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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宁波市中心城区之外的各县时从其规定;如当地无相应规定和标准的,其建筑渣土运输费用的计算仍按现行计价定额执行。
3、(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陆域和水域运输费标准,均已包含装(卸)车(船)费、运输费、车辆(码头)及道路保洁费用等运输过程中需发生的费用,其费用的标准为最高限价。
4、(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陆域和海洋倾倒处置费标准,均已包含处置时需发生的费用(海洋倾倒处置费还包含海洋倾倒费)。其中,陆域处置费用的标准,其允许浮动的幅度为±10%;海洋倾倒处置费用的标准为最高限价。
5、以(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等处理费用标准在工程造价计价时,仅计取税金,不作为计费基数。
一、在宁波市中心城区内产生并委托有相关资质企业处置建筑渣土(建筑余土和泥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此规定缴纳建筑渣土处理费。
二、建筑渣土运输价格实行起运基价加超起运运价相结合的计价方式。建筑渣土运输分陆运和水运两类,运输费中包含装车(船)费、运输费、车辆(码头)及道路保洁费用。
(一)陆域运输费:建筑余土5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9.0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0.8元;建筑泥浆5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20.0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1.1元。
6、2010年1月1日前已发包的建设工程,其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等处理费用的计算,仍按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办理。
7、各类建筑渣土体积与重量间的折算一般按以下容重标准计算:
建筑渣土种类
建筑余土
建筑泥浆
体积(m3)
1.00
1.00
重量(t)
1.60
1.30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二)水域运输费:建筑余土10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9.0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0.30元;建筑泥浆10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15.0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0.40元。
三、建筑渣土处置费
(一)陆域处置费:建筑余土为8.0元/吨;建筑泥浆为10.0元/吨。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幅度为10%。
(二)海洋倾倒处置费(包含海洋倾倒费):建筑余土为2.3元/吨;建筑泥浆为3.2元/吨。
关于调整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转贴自:宁波市物价局点击数:458更新时间:2009-12-16]
甬价费〔2009〕1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区建筑渣土管理,提高建筑渣土处理水平,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令〔2005〕第139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收费标准试行一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费的通知》(甬价费[1995]263号)同时废止。此前涉及建筑渣土处置费等有关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此通知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城市建筑渣土处置费在工程造价计价时有关问题的综合解答
1、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9】85号)文件和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的规定,宁波市中心城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北仑区、镇海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内产生的建筑渣土,其运输处置业务需委托具有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的单位经营,自2010年1月1日起建筑渣土处理费按(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运输费、处置费标准在工程造价中进行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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