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及其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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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及其现实意义
一、地租理论的基本内容
(一)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的特征
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垄断属于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是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历史条件。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的根本特点是:土地所有权与劳动者人身依托关系相离散,再跟土地的经营离散。
(二)级差地租
级差地租,每一个所要支付的地租要去根据这一块土地属于哪一个土地等级去支付。级差地租的来源是农业聘用工人所制造的剩余价值。级差地租的内容是由于农产品的部分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而产生的超额收益。级差地租有两种详细模式:级差地租和级差地租。
(三)绝对地租
无论耕种什么样的土地,必须支付的土地租金都称为绝对地租。绝对地租的内容是农产品价值与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绝对地租造成的因素是土地所有权的垄断。绝对地租是农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来源。
(四)垄断地租
在农业生产中,由特别的自然条件生产的特有产品,可以形成垄断价格,形成一种超额利润,并归土地所有者所有,形成垄断地租。
(五)建筑地段地租
矿山地租。建筑业和矿业仍然存在着土地管理和所有权的垄断,导致了建筑场地租金和矿山土地租金。租金也有三种形式:差别租金、绝对租金和垄断租金。
(六)土地价格
土地没有价值,但它有价格。地价是地租的资本化。土地价格决定于两个原因:土地租金和利率。
地价与地租成正比,与利率成反比,用以下公式表示:地价=地租/利率。
二、马克思地租理论的现实意义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地租的分析是建立在全面发展全民私有制和商品交换的基础上的。因此,他认为,在一个以单一社会所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土地私有制不再存在,土地租金自然消失。但是,社会主义实践证实,在社会主
义经济中拥有地租存在的条件。所以,马克思地租理论的普遍原则拥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在目前的形式下,“土地使用本身支付真正的土地租金”,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针对不同所有人的土地经营和应用,依然需要支付土地租金(包含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土地资源的限制和土地管理条件的差异。土地总是有限的,不同的土地在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上存在着许多差异,如土地肥力程度的差异、位置的差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等。
这种情况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依然存在。由于土地的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具有不同优势的土地管理者和使用者在程度和形式上具有不同的优势。在商品价值规律的影响下,以相同的投入和劳动量,可以稳定地获得不同的经济收益。这是达成不同土地应用权的成效。在农村地区,土地的肥沃程度、与市场的距离、持续投资的生产能力都存有差异,因此形成级差地租的条件也存在。另一方面,当前农村集体经济广泛采用家庭承包制,土地集体所有制与经营权分离。因为土地有限,好点的土地更是有限,所以,更好的土地承包经营可以形成独家垄断。在价值规律的影响下,更好的承包地自然会产生超额收益。但是,因为我国经济体制仍处于转型过程中,市场还不算稳定,价格体系还没有完全合理化,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土地承包人之间收入分配也没有规范化,因此还没有完全按照客观必然性。商品经济的存在和价值规律。社会主义经济依旧是商品经济,价值规律应当在全社会发挥调节作用。此外,商品经济的更好发展必然使利润均分和生产价格规律的形成和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土地自然条件和经营条件的差异必然导致个体生产价格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异,商品价值与生产价格的差异,市场价格与价值的差异。由此产生的利润应转换成不同形式的地租。但是,如上所述,目前还不可能实现这一价值法的监管作用。
三、马克思地租理论在中国的应用与创新及其对未来土地管理发展的构想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到现在,中国农村改革历经了二十多年的坎坷过程。其中家庭承包责任制是改革最为显著的特点之一,它从集体单个经营模式变化为集体和家庭双层经营模式。把土地转包给农户,充分发扬农民的经营自主权,是这一改革的最明显成果。土地集体所有制由农民承包经营,完全取得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的限期是三十年。这从根底上治理了建国以来烦扰我们的两大农村土地难题。第一,如何充分发挥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第二,如何使有限土地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改革过程中,事实证明,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不但合适于资本主义生
产方式,而且也合适于用手社会主义的生产模式。这一理论不但没有落后,而且得到了应用,越来越显示出其原理的实用性。
(一)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承包费实际上是马克思所说的土地租金
自实施家庭经营之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转包形式把土地转包给农民,农民必须向国家缴纳农业税,向集体支付承包费。这种税费是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利益的纽带。
在某些地方承包费被称为“提留”。为了减少农民负担,国家明确规定土地承包费不能高于人均纯收入的5%。这些政策标准符合我国国情,得到广大农民的认同。这并不违背马克思的思想原则。但马克思是按照资本主义社会的状况称之为地租,在中国被称为土地承包费而已。在传统的死板观念和计划经济体系下,土地租金在社会主义经济中是不承认的,土地是无偿划拨和使用的。因此,出现了许多缺陷。事实证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认识地租的存在,发挥地租应有的调节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现实中的“抓阉”,实际上就是马克思讲的级差地租原理在实践中的运用
在现实中,“抓阉”实质上是马克思差别租金原则在实践中的运作,但更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在我国社会主义起初阶段,土地价格是杂乱的。土地承包以“抓阄”的方法平均分派,只有一小部分经济用地被称为承包。
在大多数地方,承包地实行一、二、三等分,使承包费相同,但土地是零散的,不适宜耕种。后来,一些地方对这种后收缩模式进行了改革,也采用了“抓阄”的方法。但是,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抓到好点的土地要支付更多的合同费用,差一些的支付更少的合同费用,控制总金额,不超过限额。这实质上是级差地租原则在马克思地租理论中的应用。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趋势成熟的过程中,级差地租规律应发挥它拥有的作用。当涉及到级差地租时,自然触及到农产品价格产生的生产条件。一直以来,我国农产品的回收价格并不是基于劣质的生产条件,而是基于中等的生产条件。这是许多农民“务农亏钱”的重要原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级差地租的客观必定性,农产品价格必须由劣质地的生产条件决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低等地区的承包人获得须要的收益,发展生产,改良生活,有助于促进整体农业的集约增长。同时,有助于减小工农业产品的价格剪刀差,完成工业产品价格比的合理化,增强农业的根本地位,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