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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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①特许协议:又称经济开发协议,指一个国家同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用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
②吸收分并:又称兼并,即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
③投资合同:指投资各方为实现特定投资的目的而缔结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④保护伞条款:缔约方须遵守其对缔约他方投资者(及其投资)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承诺。
⑤国家豁免:也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
⑥相对主义:
⑦绝对主义:
⑧外汇管制:指一个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对本国的外汇买卖、国际结算、资本移动等进行管理和控制。
⑨稳定条款:指一国通过合同或立法条款,向外国私人投资者作出承诺,保证外国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该国法律或政策的变动而收到不利影响。
⑩国际投资法:指调整国际间私人主体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艰难条款
简答:
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
①为没有国内投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输出国提供了一个投资担保机构
②便于承保不同国际的投资者投资于同一项目的投资
③担保的投资更具发展性质
④“机构”作为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比作为实现一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工具的国内投资担保机构,更加有利于消除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猜疑,促进两者的合作
⑤为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提供了一个交换意见的场所。
2. 用尽当地救济规则
主要内容:收到东道国侵害的外国人在未用尽东道国法律对其仍然适用的所有救济手段之前,其本国政府不得行使外交保护权追究东道国的国际责任。依据理由主要是
①在国外的公民被认为是已了解并应了解当地法律所规定的救济方法
②一国既然享有主权与独立权,在其法庭能够公平裁判的前提下,当然有理由可以要求他国不予干涉;
③侵害国政府必须获有机会按照其自己通常的方法对受害人予以公正救济,从而避免任何产生国际争执的可能;
④如果侵害是由个人或下级官员所作,为确定侵权行为或拒绝司法是该国家的故意行为,用尽当地救济是必要的;
⑤即令是国家的故意行为,也有必要确认该国家不愿意纠正错误的事实。
3.BOT项目可能发生的主要商业风险
①完工风险,这一风险发生在工程建设阶段,其风险包括总投资超出、工期延误、工程停建以及工程质量问题等。
②经营风险,这一风险发生在经营阶段。即未能依约经营或维护有关的基础设施。如未能维持项目设施的完整性、完好性,使其始终处于可正常使用的停运状态;有关的能源和原材料消耗、产品的质量和数量未能达到规定的标准等
③外汇风险,外汇风险在BOT各阶段都会发生。
④市场与收益风险。政府或其公共部门有时是某些BOT项目的产品或服务(如电力)的唯一购买者,这时就可能存在政府能否购买或能否按适当的价格购买的风险。
4.卡尔沃主义的基本原则:
①各主权国家是自由的和独立的,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不受其他国家通过武力或外交干涉的自由
②外国人对于投资或其他商事争端,只能在当地法院寻求救济
③外国人无权要求比国民更优惠的待遇
5.各国外贸法关于政府保留权的主要内容
6.我国处理涉外争议适用调解的主要方式:
①涉外调解机构调解
②仲裁机构调解
③人民法院调解
④民间机构调解
⑤行政机构调解
⑥调解与仲裁/诉讼相结合
7.国际投资法的法律特征:
①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
②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③国际投资投资法调整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方面关系,又包括国际方面关系
8.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的承保范围
①货币汇兑险
②征收或类似措施
③违约险
④战争与内乱险
⑤不履行金融支付义务险
⑥其他非商业风险
9.BOT的集中演化形式
①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
②BOO(Build-Own-Operate)建设–拥有–经营
③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 建设一拥有一经营一转让。特点是项目公司对所建项目设施拥有所有权并负责经营,经过一定期将该项目转交给政府。
④BLT( Build-Lease-Transfer)建设一租赁一转让。它指项目完工后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第三者,以租赁分期付款方式收回工程投资和运营收益,此后再行将所有权转让给政府。
⑤BTO(Build-Transfer-Operate)即建设--转让一经营。由于某此项目的公共性很强(如发电厂、机场、铁路等),不宜让私营企业在运营期间享有所有权,因而采用BTO方式,项目完工后转让所有权,其后再由项目公司进行维护运营。
⑥ROT(Rehabiltate-Operat-Transfer)和DBFO( 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
10.试述不履行金融支付义务险
2009年机构理事会批准了对机构业务规则的重要修改,增加了一项新的承保业务,即不履行金融义务支付义务险。若主权国家或其下属机构、国有企业根据无条件的金融支付义务或与合作投资有关的担保,到期未能支付,给投保人造成损失,则机构可对投保人予以赔偿,该险种不要求投资者取得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