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争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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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3)

专家点评 (3)

案例2 —合同未办终止手续,劳动关系是否终止? (4)

专家点评 (4)

案例3 —借调员工后的烦恼 (5)

案例分析: (6)

案例4 —一起被辞争议为何打了两场官司? (6)

专家点评 (7)

案例5 — HR如何处理违纪员工? (7)

专家点评 (8)

案例6 —续签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 (8)

专家点评 (9)

案例7—如何甄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10)

专家点评 (11)

案例8 —解除劳动合同受时效控制吗? (11)

专家点评 (12)

案例9 —计件工资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14)

专家点评 (14)

案例10 —医疗期满能否解除合同? (15)

专家点评 (15)

案例11 —职工造成损失,企业如何追偿? (16)

专家点评 (16)

案例12 —如何合理调整员工工资? (17)

专家点评 (17)

案例13—培训协议中的保证金能否有效? (18)

专家点评 (19)

案例14 —当终止合同时,遭遇病假? (20)

专家点评 (20)

案例15—一起工伤能否两份赔偿? (21)

专家点评 (22)

案例16 —劳务合同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吗? (23)

专家点评 (23)

案例17 —员工犯罪,劳动关系能否延续? (24)

专家点评 (24)

案例18 —外派员工,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25)

专家点评 (25)

本期案例19 —对于乙肝员工如何处理? (26)

专家点评 (26)

案例20 —如何处理怀孕期员工? (27)

专家点评 (28)

案例21 —老员工如何说开就开? (29)

案例分析: (29)

案例22:如何正确行使辞职权 (30)

案例分析: (30)

案例23:正确处理医疗期限及待遇 (31)

案例分析: (32)

案例24:员工分期付款,是劳动争议还是借贷纠纷 (32)

案例分析: (33)

案例25:办公物品被盗,责任在谁 (35)

案例分析 (35)

案例26:上班时间自杀,算工伤吗 (35)

案例分析 (36)

案例27:留人高招,年终奖分期付 (36)

案例28:如何正确的给付经济补偿金 (37)

案例29:社保、工资,谁决定劳动关系 (38)

劳动局裁决和法院判决 (39)

岗位调动,可随意调薪吗 (40)

索要加班工资,受时效限制吗 (41)

连续工作14年,工龄怎么变成3 (42)

不胜任岗位的员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43)

案例分析 (43)

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本期问题:

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桂,理由是什么?程序上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本案所涉及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但又

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的职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适用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被辞退职工必须具有该条规定的7种违纪行为之一,本案原告被辞退是因其有7种违纪行为中的第4种“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二是辞退违纪职工,在处理程序上必须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环节。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决定辞退的,还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待本企业工会签署意见后,向被辞退职工发给辞退证明书。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原告确有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但被告却未按上述处理程序办理,即被告辞退原告,在程序上不合法。所以公司不能辞退王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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