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考试教学事故分级表现及处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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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考试日程表、监考通知单未及时通知到教师、学生、监考人员,导致多个班级延误考试;
3.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了严重后果;
4.未按时打开教室或实验室,影响正常考试10分钟以上;
5.无不可避免原因,因工作推诿或疏漏导致教学工作出现较大的混乱;
6.一学期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厚则,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3.未按时打开教室或实验室,推迟开考时间达5分钟以上;
4.其他经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认定的教学事故。
(二)严重教学事故
教师及有关人员
1.考试试卷命题(含补考试卷)不认真,卷面上出现错漏导致考生无法答题的题目分值达20分以上;未能按时提交负责命题的试卷,时间超过4天;
2.试卷评分不认真(错改、漏改试题或算错卷面分数),误差率占试卷总份数的10%以上。评卷教师随意(不按评分标准或计分比例)更改学生的考试成绩或期评成绩;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学校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内研究机构,否则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签订均是侵权行为,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各学院应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在领导班子中明确分管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负责人。
第七条学校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和认定的管理机构,负责确认成果的权属并报批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3.监考人员迟到20分钟以上,或未能严格执行有关考试的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4.一学期出现两次严重教学事故;
5.其他经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认定的教学事故。
教辅、管理和服务及有关人员
1.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考卷,一个考场内收回试卷数少于应交试卷2份以上;
2.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当年不能正常晋升职务,不能“评优评先”。按有关规定扣发当年50%的岗位津贴和自治区财政厅发给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对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教学事故,给予事故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缓聘甚至解聘;触犯法律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对一年内累计发生5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3次以上严重教学事故或1次以上重大教学事故产单位,
广西师范大学考试教学事故的分级表现及处理办法
一、考试教学事故的分级表现
教学事故的级别
当事人
教学事故的表现
(一)一般教学事故
教师及有关人员
1.考试试卷命题(含补考考试卷)不认真,卷面上出现错、漏达3处以上并影响试题的分值达10分以上;未能按时提交负责命题的试卷,时间超过2天;试卷评阅不认真(错改、漏改试题或算错卷面分数),误差率占试卷总份数的5%以上;
根据事故后果与事故当事人的态度,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四)对一年内发生3次一般教学事故或1次严重教学事故者
根据《广西师范大学岗位津贴发放试行方案》规定扣发当年1个月岗位津贴。
(五)对一年内发生4次一般教学事故或2次严重教学事故者
当年考核为基本称职,扣发年度40%的岗位津贴。
(六)对一年内发生5次一般教学事故或3次严重教学事故者或1次重大教学事故者
3.一学期出现两次严重教学事故;
4.其他经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认定的教学事故。
二、考试教学事故的处理
教学事故内容
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个人原因造成的教学事故
追究当事人的个人责任。
(二)对一年内发生1次一般教学事故者
根据事故后果与事故当事人的态度,给予口头批评或本部门通报批评。
(三)对一年内发生2次一般教学事故者
2.监考人员迟到5分钟以上,或未经批准,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达5分钟以上;
3.在监考过程中有闲聊、看书报、随意外出等行为,未履行监考职责;
4.其他经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认定的教学事故。
教辅、管理和服务及有关人员
1.因安排不当或通知错误等原因影响考试达3次;
2.因试卷印刷错误,造成不良后果,或因试卷份数出现差错,影响考试达3次或推迟考试达10分钟以上;
3.监考人员迟到10分钟以上;
4.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视而不见,或庇护、不及时处理,或由于监考不严而出现集体舞弊;
5.因工作失误丢失试卷或泄漏考试内容;
6.一学期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
7.其他经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认定的教学事故。
教辅、管理和服务及有关人员
1.试卷分装出现严重错误,造成多个考场无法按时进行考试;
除按上述规定追究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八)对发生教学事故不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者
一经查出,将追究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给予全校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批评。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承担学校及所属单位的任务,或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具体内容泛指创新知识与技术,包括已经产权化的成果(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等),和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的产品、工程、技术、系统的应用示范等。
7.其他经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认定的教学事故。
(三)重大教学事故
教师及有关人员
1.泄露考查、考试内容,暗示、鼓励学生考试作弊,或收受学生钱物,随意改动学生考试成绩;
2.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教师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下,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2份以上;
第八条学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
(三)有偿许可他人使用;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它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九条不论以何种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都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各方享有的权益和各自承担的责任,并在合同中约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产生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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