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民法上的时间——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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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998年2月起,张某与许某结伙盗窃,先后共同作
案五次,共窃得财物价值25000元,销赃后得赃款9000元,
二人平分。1998年10月张某单独作案一次,窃得现金5000元。 1999年3月案发后,张某主动交代曾在1988年元月单独作案, 窃得摩托车一辆,价值1800元。在追究张某和许某刑事责任 时,张某和许某分别对下列何种数额负责?(99年律考第二 卷65题)
(二)特殊诉讼时效
1、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136条 一年: ①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拍卖法》第61条:拍卖标的存在瑕疵(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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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长期诉讼时效,有些法律对于特定的民事活动规定 了长于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即为长期诉讼时效。
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第88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89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
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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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物权
时效制度
消灭时效
刑法的“追诉时效”
民法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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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上的时效 —— 取得时效
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 的期间以后,其法律后果是取得权利。国外法律规定,非所 有人在持续的、和平的、公开的、善意的占有他人财产达一 定期间(如5年)以后,即取的该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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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过“ 法定期间 ”
取得时效制度之设,目的在于保护持续、永久占有动产或 不动产的事实。故占有人即使对标的物为自主、和平和公然占 有,但如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也依然不能依时效取得财 产所有权。英美法各国对反向占有均规定了一定的期间,各类 时效占有也均要求使用必须为连续。时效占有地役权一般规定 为20年,取益权则一般为30年。 《物权法(草案)》第16条:以所有的意思,10年间和 平、公然、连续占有他人之动产者,取得其所有权。第67 条:现登记为不动产所有人,虽未实际取得该项权利,但 占有该不动产并以其所有人身份行使权力,自其登记之日 满20年,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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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间的计算方法
(1)自然计算法:对于期间计算,依实际时间进行,一
天24小时,一星期7天,一个月为30天,一年为365日;
(2)历法计算法:按实际日历所定的年月日。一个月, 不是一律30天,而是根据行进中的不同月份不同日数确定,
(31天、30天);一年(365日/366日)
民法对于以星期、月或年为单位,而且连续进行的期间,一般 采取历法计算法。如宣告失踪期间,“下落不明满两年”;对于时、 分、秒为单位,或者以星期、年、月为单位的“非连续累计期间”, 适用自然计算法。《票据法》第107条,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 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 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特别法优先)
(4)期间的缩短
《民法通则》154条第4款: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
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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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时间之后, 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时效制度在法律性质上 属于“客观事件”,即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能产生法 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的40%的电费,而用户以此案已过诉讼时效为由,
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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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起算:
1、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
开始计算;
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 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3、关于分期履行(付款)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起算。 最高法院2003年11月对有关法院类似问题的个案请 示中作出了答复:应按每笔相对独立的债权履行期限届 满时分别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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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指从何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 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 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一)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起算:《民法通则司法 解释》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 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 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期日,民法上有确定意义的不可分的时间点。
1、“不可分”不能理解为几何上的“点”,它可以 有实际的长度,但在生活观念上被点化; 2、期日的分类: “独立期日”和“附属于期间的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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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间
期间,民法上有意义的时间段,以一定的时点为起
点,另一时点为终点所持续进行的时间跨度。期间的两 端是“期日”,所以期间的确定,离不开对其起始和终 止期日的确定。
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敦促债权人行使权利;
作为证据之代用,有利于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
区别对比:刑事犯罪的“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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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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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间的终止:
以年、月、日定期间的,原则上以期间末日作为终止日。
(3)期间的延长:
《民法通则》第154条: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 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 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 时间截止。《民通意见》198条: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 他法定休假日,而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 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期间的计算单位:
年、月、星期、日、时、分、秒; “季度、半个月”的规定:《民通意见》198条
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一个月为 30日,一年为365日。《德国民法典》189条:本年应理解为6
个月,一季度应理解为3个月,半个月理解为15日;如果期间
为一个半月或几个月零半个月,最后半个月以15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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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上的消灭时效——诉讼时效
一般意义上的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不 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 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实质,是对民事 权利保护的一种时间限制。
1. 诉讼时效是一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 灭的民事法律事实,以法定的事实状态——权利人不行使权利 的事实的连续存在作为适用依据,不为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2. 诉讼时效具有法定强制性,双方当事人不得协议解除或者改 变;3.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例外:《民法通则解释》170 条: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 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2条:因环境污染 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 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 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 生之日起六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29条 因国际货物买 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 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 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 有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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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上时间规范的作用类型和法律属性
o 自然人的出生、死亡时间点 o 法人设立、终止时间点 o 成为完全民事(刑事)能力之日 o 合法适婚、劳动年龄 o 宣告失踪或死亡期间 o 附期限的合同 o 租赁的最长期限《合同法》 o票据承兑期间和付款提示期间 o……
期日
民法 对 时间 规范
一般的 时间标志
期间 法律 事实 除斥 期间
取得时效
时效制度
消灭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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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上一般的时间标志— “期日”和“期间”
民法上的时间无论属于何种规定类型,在形式上,
都表现为“期日”和“期间”两种形式。
期日是指民法上有确定意义的“时间的点”Fra Baidu bibliotek 期间表现为有确定意义的“时间的段”。
(一)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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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电力公司于1996年为一用户安装了 小型工业用电装置,因为安装人员的疏忽,将电 力互感器的圈蕊匝数安装成10倍率的,但其收费 人员却按电流互感器上铭牌显示的6倍率收费,结
果实际少收40%电费,直到在2003年5月的一次检
查中,才发现实际少收了电费。2004年,该电力 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索用户7年以来少缴
小贝踢飞的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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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取得时效的理由:
1、无权利人以所有的意思公然、和平的继续占有他人 的物并经过相当长的时间以后,人们常相信这与真实的权 利关系相符,与之建立各种法律关系。如果将业已建立的 法律关系推翻,势必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会乱,违背法律 维持人类共同生活的和平秩序的目的; 2、财产权人长期不行使其权利,而没有财产权的人却 长期积极的对财产加以利用,两相比较,保护财产实际利 用人利益更能发挥财产的社会经济效益,达到物尽其用; 3、证明真实权利的证据往往会随着岁月的流失而散失。 时效制度可以有效的避免当事人的举证困难和法庭判断证 据的困难。
第六章 民法上的时间——时效制度
【提要】时间是生活的过程性标志,在民法上 主要体现为“期间”和“期日”。时效制度是法律事 实的一种,指一定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其效果可 以直接引起权利变动。时效制度的价值在于稳定固 定时期发生社会信赖利益的事实关系。时效分为 “取得实效”和“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前者 属于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式;后者目的在于促使权 利人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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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取得时效系以占有他人之物或行使一定的财产权,经
过一段期间,依法律规定而取得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当
须具备法律上规定的要素,包括:
1.占有:所有权取得时效,对物的占有一般要求
为自主、公然、和平和持续占有。
自主占有,即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 公然占有,不特别隐秘其占有之事实之占有; 和平占有,即不以暴行或胁迫取得或维持之占有; 持续占有,即不间断地占有;
可以接受;义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
由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民法通则》135;《民通意见》 171;(3)抵消权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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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时效的意义:
对于诉讼时效的意义,应该有正确的全面的认识。诉 讼时效制度的目的不是处罚权利人不及时行使请求权的行
为,更不是保护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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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期间的开始、终止、延长和缩短
(1)期间的开始:《民法通则》154条
①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 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 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如《民通意见》第1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 生时开始”(即时起算);第28条:“下落不明的起算 日从公民音讯消失的次日起算”。 ② 约定优先:《民通意见》第199条 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当事人对起算时间有约 定的,按约定办。
A.张某盗窃合计31800元 B.许某盗窃25000元 C.张某盗窃30000元
D.许某盗窃1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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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一般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 效。《民法通则》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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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的效力
■ 区分“起诉权”、“胜诉权”和“实体权利”;
权利人的起诉权并不消灭: 诉讼时效届满之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也不消灭,而转变为“自然权利” ;
(1)法院在审理中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2)义务 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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