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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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第一篇: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为防止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广大患者,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执业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淫秽、迷信、荒诞;贬低他人;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日照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拟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均应先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广告审查申请,经初审合格后,再向山东省卫生厅提出医疗广告审查申请。
审查合格的,由山东省卫生厅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拟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医疗机构需持有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距校验期满前三个月以上;
(二)医疗机构申请前3个月内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不良记录;
(三)医疗机构一年内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行政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在最后一次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申请;
(四)医疗机构受到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处理的,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但必须同时满足前述三个条件;
(五)《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到期或变更医疗广告相关内容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并符合上述条件。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均属于非法医疗广告。
第二篇: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一、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
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符合《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
二、下列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广告:
未经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盛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批准进入市场的医疗器械;
未经生产者所在国政府批准进入市场的境外生产的医疗器
械;
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医疗器械;
扩大临床试用、试生产阶段的医疗器械;
治疗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医疗器械。
三、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与审查批准的产品市场准入说明书相符,不得任意
扩大范围。
四、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
、“保证治愈”等。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医疗器械进行功效和安
全性对比。
五、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先进科学”等绝对化语
言和表示。
六、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七、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
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八、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不得令人感
到已患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
加重病情。
九、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
弱点,以专业术语或者无法证实的演示误导消费者。
十一、给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标明“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十
二、医疗器械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十
三、违反本标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
布者不得发布。
第三篇:
申请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须知
申请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须知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十三条:
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
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
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发布的内容一致。
二、受理范围:
广西医疗机构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三、核准条件:
1、医疗机构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广告内容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程序:
申请单位在自治区卫生厅办证大厅领取或者从自治区卫生监督所网站上
附送:
医疗广告证明
医疗广告证明
第一篇:
医疗广告证明
医疗广告证明
从河南省工商管理部门获悉:
为简化办事程序,减少行政审批,从今年7月1日起全省医疗广告发布一律停止审批。
为了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简化办事程序,从7月1日起,河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再对医疗广告发布进行审批,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凭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即可到媒介进行广告发布。
停止医疗广告发布审批后,河南省工商局要求: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律法规,认真查验《医疗广告证明》,并按照核定的内容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或者代理,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认真落实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对内容虚假,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禁止性规定内容的医疗广告,不得发布;各级广告监管机关要加强对医疗广告发布后的监督管理,对内容虚假、涉嫌违法的医疗广告,一经发现,严厉查处。
经河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核查,河南公安医院篡改河南省卫生厅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在相关媒体违规发布医疗广
告。
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决定撤销河南公安医院《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广〔201X〕第06-23-219号;报刊:医广〔201X〕第06-23-220号),自即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该医院广告审查申请。
现予通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事项类别:
法定实施主体:
实际实施主体:
处理处室:
市卫生局
垂直层级:
横向层级:
申请人种类: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5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年检情况:
设定依据:
文件名称及文号:
申报条件:
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诊疗科目;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
申报材料: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受理地点:
绍兴市延安东路481号
办理流程:
申请-审查-报送省医学会-审批
咨询联系电话:
88604918
联系人:
服务对象:
流程图:
监管措施。
第二篇:
医疗广告证明
医疗广告证明
无效。
1、广告主、广告经营广告发布者必须按照医疗广告格式内容设计、制作、发布医疗广告,不得进行非法宣传。
2、诊疗科目依据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的填写,不得出现超出该名录的内容。
第三篇:
医疗广告证明
医疗广告证明
注:
1、本证明核发数量按照广告客户实际需要确定,并送广告发布地卫生和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各一份。
2、本证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印制。
3、医疗广告证明文号的统一格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医广字(或中医广证字(年度)第号)
医疗广告格式内容
(盖章)
注:
1、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按照医疗各个广告格式化内容设计制作、发布医疗广告,不得进行任何改动。
2、诊疗科目依据《关于实行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的通知》中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要求填写,不得出现超出该名录的内容。
第四篇:
江西省医疗广告证明
江西省医疗广告证明
说明:
1、本证明一式十份,县、市、省工商和卫生行政部门各
一份。
2、本证明经批准后不得涂改。
复印件无效。
3、媒介发布的内容仅限本证明的内容,不得作任何改动。
4、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和有效期必须与广告同时发布。
第五篇: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为防止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广大患者,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执业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淫秽、迷信、荒诞;贬
低他人;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日照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拟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均应先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广告审查申请,经初审合格后,再向山东省卫生厅提出医疗广告审查申请。
审查合格的,由山东省卫生厅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拟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医疗机构需持有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距校验期满前三个月以上;
(二)医疗机构申请前3个月内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不良记录;
(三)医疗机构一年内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行政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在最后一次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申请;
(四)医疗机构受到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处理的,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但必须同时满足前述三个条件;
(五)《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到期或变更医疗广告相关内容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并符合上述条件。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均属于非法医疗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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