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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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宿迁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营造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全面贯彻落实省局“以人为本、人才强企”战略,根据市局(公司)用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结合国家局、省局(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市局(公司)系统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员工。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遵循“评聘分离、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不与其它系列职务同时兼任。

第五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分级管理制,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市局(公司)聘任和管理;助理专业技术职务,由县(区)局(营销部)聘任和管理。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与薪酬挂钩,可作为流动择岗、参与学术活动的依据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

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七条市局(公司)成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人选由市局(公司)领导、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人和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

第八条各县(区)局(营销部)成立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人选应由各单位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

第九条评聘委员会负责制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方案和聘任考核办法,具体职责:

1.根据《宿迁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试行),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申请或被推荐助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2.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设置范围,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职务设置。

3.组织对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进行评审、聘任。

4.依据相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要求,组织对本序列在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定,确认年度考核结果。

第三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

第十条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依据省局苏专人【2005】164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重点在专业性、技术性工作为主的部门和岗位进行聘任,市局(公司)机关聘任以中级为主,县(区)局(营销部)以助理级为主。

1.工程序列:信息中心、基建、安保等部门工程师职称;

2.财会序列:财务、审计等部门会计、审计师职称;

3.经济序列:专卖、营销、配送、办公室、人力资源等部门经济师职称;

4.政工序列:政工、纪检等部门政工师职称。

第十二条随着单位工作任务增减,可适当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进行相应调整。县(区)局(营销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需要增加和调整时,报市局(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审批后执行;市局(公司)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需要增加和调整时,报省局(公司)审批。

第五章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

1.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应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具有作为在本系统(单位)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能力,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应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技术水平,能独挡一面的开展工作。

3.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

4.所聘岗位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原则上与单位人力资源体系建设中员工竞聘上岗同步进行,聘期相同。

第十五条市局(公司)以及县(区)局(营销部)专业技术聘任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进行岗位分析,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岗位工作规范和责任权限、工作任务(目标)和考核办法、任职期限及薪酬待遇等。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程序

1.信息公布。根据预聘任职务填写《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聘任信息表》并公示(附表1)。

2.报名审核。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请表》(附表2),经聘任委员会资格条件审查、评定合格后,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竞聘。聘任委员会成员作为本次应聘对象时,应予回避。

3.评审实施。对资格审查后的合格人选,聘任委员会组织召开述职、答辩会、专业知识考试等竞争上岗方式。聘任委员会根据投票结果,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综合评议的基础上,向本单位党组提出聘任的建议人选,并按程序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批表》(附表3),其中高级技术职务拟聘人选需报经省局(公司)聘任委员会审核后由省局党组审定;中级技术职务拟聘人选需报经市局(公司)聘任委员会审核后由市局党组审定。

4.结果公布。对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5.签订聘约。受聘员工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附表4)并签订聘约。聘约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签订,一式三份,受聘人员与单位各执一份,存档一份。聘约内容包括聘任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报酬、工作纪律、聘约解除、变更、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等。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单位行文聘任。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形式分:同级聘任、低职高聘、高职低聘、续聘和解聘。

1.同级聘任。同级聘任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与取得的任职资格一致。同级聘任人员除满足第十三条要求外,应满足经考核、评议、公示无异议的条件。

2.低职高聘。低职高聘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高于取得的任职资格。低职高聘应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内进行。低职高聘人员需经批准后进行。高聘为中级的,由各单位研究决定,并报省局主管部门备案。高聘为高级的,由省局研究决定。低职高聘聘期不超过两年,不续聘。低职高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备所聘岗位职务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②工作业绩明显优于具有同序列、同级别任职资格的应聘人员。

③低职高聘人员应是单位急需的人才。

3.高职低聘。高职低聘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低于取得的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况之

一者,经聘任单位审定可以高职低聘:

①虽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因各种原因不能有效履行同级岗位职责和承担相应工作量的。

②岗位设置数额所限,未竞聘到同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第六章专业技术职务聘期管理

第十八条市局(公司)建立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花名册(附表5)并完善考核办法,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与单位员工绩效考核同步进行。考核结果应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考绩档案,并作为续聘、晋级、低聘、解聘、调岗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考核结果与绩效系数调整挂钩,具体见《宿迁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岗位绩效工资制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终止或解除聘约: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2.聘期内已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

3.违反相关制度有关规定,给单位带来较大损失的;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查处的;

5.已调离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的;

6.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当年度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

7.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不予续聘:

1.被解除聘约未满三年的;

2.聘期内有两次被评为不称职的。

第二十二条聘期内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因工作需要,组织研究的,可以转任。

第二十三条聘期内根据双方协商,可以对聘约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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