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类和菌类制品的通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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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类和菌类制品的通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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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类和菌类制品的通用标准
1范围
本标准包括了适用于所有食用菌类,不管是新鲜的、还是加工过的蘑菇属(Agaricus 类)的一般要求,本标准所涉及产品的其它要求,可能在产品的系列标准或单独的标准中规定。
2描述
2.1产品的定义
2.1.1食用菌类
是指特殊植物的果实部分—野生的或种植的,经过必要的加工可作为食品的食用菌类。
2.1.2种类
是指植物学的种类和相近的种类,例如,可食用的牛肝菌属菌类和圆的或尖的菌丝均被视为同一类。
2.1.3新鲜的菌类
是指经过拣选和包装的食用菌类,被包装后尽可能快地运送给消费者。
2.1.4 混合的菌类
是指混合的菌类或为按本标准的2.4进行挑选后的不同种类的食用菌类的公认部分
2.1.5菌制品
是指干的菌类制品(包括冷冻干燥菌类、菌颗粒、菌粉)、泡制菌类、盐渍菌类、发酵菌类、浸泡在植物油中的菌类、速冻菌类、消毒菌类、菌提取液、菌浓缩液和干的菌浓缩液。
2.1.6干燥菌类
是指由同一种类的食用菌类经干燥或冷冻干燥而制得的产品,不论是整个的还是片状的。
2.1.7菌颗粒
是指同一种类的干燥的食用菌类经简单(粗略)的研磨而成
2.1.8菌粉
是指同一种类的干燥的食用菌类经细致的研磨而成,菌粉细到可通过200微米的筛网。
2.1.9泡制菌类
是指新鲜的或事先保存的一个或多个种类的食用菌类,在粗洗、洗涤和热烫、在醋中浸泡,添加或不添加盐、调味品、糖、植物油、乙酸、乳酸、柠檬酸、维生素C等,然后在密闭容器内进行巴氏灭菌。
1原来的CAC/RS 28-1970.
2.1.10盐渍菌类
是指同一种类的新鲜的食用菌类(不论是整个的还是片状的),在粗洗、洗涤和热烫后保存在盐水中。
2.1.11发酵菌类
是指同一种类的新鲜的食用菌类在盐水中保存,在乳酸中发酵。
2.1.12速冻菌类
是指在清洁、洗涤和热烫后的同一种类的新鲜食用菌类,在适当的设备里进行冷冻加工,加工条件符合本标准中本部分和7.2的要求。该冷冻工作应在最大的结晶化的温度范围,快速通过而完成。产品的热量的中心的温度达到-18℃,冷冻加工完成。
2.1.13菌提取液
是指从新鲜食用菌类的汁或从一个或多个种类的添加盐的干的食用菌类的水浓缩,浓度为7%无盐的提取物。
2.1.14菌浓缩液
是指从新鲜食用菌类的汁,或从一个或多个种类的添加盐的干的食用菌类的水浓缩,浓度为24%无盐的提取物。
2.1.15 干的菌浓缩液
是指从菌提取液或菌浓缩液获得的干的产品。
2.1.16消毒菌类
是指不论是一个或多个种类,整个的或片状的、新鲜的、盐渍或冷冻的食用菌类,在密闭容器中在水或盐水介质中包装,经过的热处理以保证产品有一定的抗腐败的能力。
2.1.17浸泡在橄榄油和其它植物油的菌类
是指同一种类的,不论是整个的,还是片状的,新鲜的或经过盐渍的食用菌类,包装在含橄榄油和其它植物油的密闭容器中,并经加热处理以保证产品有一定的抗腐败的能力。
2.1.18菌类菌丝的块
2.2缺陷的定义
2.2.1 损伤的菌类
是指1/4以上的菌帽缺失的菌类
2.2.2破碎的菌类
是指通过15 x 15 mm 筛网的新鲜菌类和通过5 x 5 mm筛网的干的菌类。
2.2.3 损坏的菌类
是指由于微生物和/或霉菌引起的呈褐色的或腐烂的菌类。
2.2.4被蛆损坏的菌类
是指由蛆引起的有孔洞的菌类
2.2.5严重被蛆损坏的菌类
是指由蛆引起的有4个或更多孔洞的菌类
2.2.6植物性有机杂质
是指其它菌类的混合物、植物的一些部分,例如叶子和松针
2.2.7 矿物质
是指灰化后,在盐酸中残留的不溶物质。
2.3 主要种类
在消费国经权威人士认可的所有出售的食用菌类。
2.4 原料的检查和拣选
由于存在有和食用菌类非常近似的非食用的或有毒的菌类,在采摘菌类时应小心谨慎,以保证所采集的菌类均为可食用的品种。如果没有足够的经验,在销售、保存和制成菌类制品之前,食用菌将可能从采集的菌类中挑出。凡要销售的、保存的和制成菌类制品的野生菌类都应经过专家的严格检验,以确定是否夹有非食用菌,非食用菌应从中去除。
3 基本成分和质量要求
3.1 新鲜菌类
3.1.1 条件:
新鲜食用菌类应为健康的,如:未损坏、基本干净、结实的、未被损伤、未被蛆损坏和具有该菌类应有的滋味。
3.1.2 成分:
柄的数量不能超过菌帽的数量。
3.1.3 缺陷的容许量
3.1.3.1野生菌类
(a)矿物质不能超过1% m/m ;
(b)植物性有机杂质不能超过0.3% m/m ;
(c)蛆损坏的菌类不能超过总损伤的6% m/m
(包括不超过2% m/m的严重损坏)
3.1.3.2 人工培养的菌类
(a)矿物质不能超过0.5% m/m ;
(b)有机杂质
(包括肥料);
未切的菌类不能超过8% m/m,
切的菌类不能超过1% m/m;(c)被蛆损坏的菌类不能超过总损伤的1% m/m
(包括不超过0.5% m/m的严重损坏)
3.2 菌类制品-一般要求
3.2.1 原料:
只有在采摘后、未发生变质前、经过处理或加工的新鲜食用菌类才能用于菌制品的加工。原料和经过保存的菌类,均应为完好、干净、未损坏、未被蛆损坏的菌类,应具有该菌类应有的滋味。
3.2.2 允许成分
菌制品可包含盐(氯化钠),醋,香料和香草,糖(任何碳水化合物的糖类物质),精制的食用植物油,精制的动物脂肪,黄油、奶、奶粉、奶油、水和酒。
3.2.3 类型
加工的菌类可能有不同的类型,比如:带茎杆的整个菌,整个菌帽不带茎杆,片状,片状和茎杆部分,颗粒,粉或浓缩液。
3.2.4 其它类型
任何其它所述类型应为以下产品:
(a)与本标准所规定的类型有明显区别;
(b)符合本标准中的所有相关要求,包括缺陷的限量、沥干重量、适用于产品类型的其它
类似类型或规定类型的任何要求;
(c)在标签上应明确标示,以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3.2.5 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