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申报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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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厢式运输车底盘和仓栅式汽车底盘产品不受理《公告》申 报。利用《公告》底盘库或同期申报的底盘进行改装的厢式 运输车、自卸汽车和仓栅式汽车,其总质量不得大于底盘所 标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也不得小于该允许总质量的90% (客车总质量不得大于底盘所标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
3.货箱栏板高度 栏板式载货汽车、栏板式半挂车、自卸汽车、自卸半挂 车、带可翻栏板的仓栅式汽车的货箱栏板高度大于600mm时, 货箱栏板高度必须符合下列限值的要求:
3.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依据GB18986-2003,适用于M2、M3(A、B级)类车型,乘 员数不大于22座。除此以外的M2、M3按GB13094-1997执行。 4.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依据GB13057-2003,适用于M2、M3类客车中,面向前方 的座椅(除A级和I级外座椅),企业在进行客车座椅及其固定 件试验时,应提供地板及地板总布置图、结构图。
5 对于侧面有车门的厢式车,顶部应为封闭结构。生产企 业应提供产品封顶的照片及说明。
6 对于客货两用车,人货应分区隔离。 7.有关轴荷的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正在拟定,尚未完成,轴 荷限值仍按13吨要求,一线两轴时为26吨。
8.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管理的需要车辆产品型号的编制必须 符合GB/T9417的要求。
关于定型试验
1。若底盘与整车的检验同时进行,性能试验按整车技术要求 加载,可靠性试验按底盘最大总质量加载。定型试验报告中 应有底盘照片及底盘参数。
2.当改装车(含改装客车)使用已列入公告的底盘且该底盘有多 种选型时(例如有多种发动机),可以只作一种选型的试验, 但要在定型试验报告的结构参数表中对可选装的部分进行描 述。
2。车身结构和底架结构不变,仅在车内装饰、座位布置、车内 设备、上部装置方面有较小变化且不影响安全者。 3。换装的发动机为同一厂家同一系列(由原机型扩缸)或不同 厂家同一系列(如CY4102、YZ4102等)安装尺寸、位置一样, 其功率或扭矩增大小于10%;国内引进技术生产的发动机与国外 原型机互换(功率或扭矩增大小于10%)。 换装同类发动机,且功率或扭矩减少(增压变非增压、中冷 变非中冷、扩缸改原缸径或缩小)者。 4。汽车如底盘不变,仅车身长、宽、高变化小于5%者。 5。仅制冷、采暖系统结构改进或换型。 6。在定型汽车上改装的专用汽车,仅局部增设专用设施,不影 响原车结构强度的。 7。已定型专用汽车、专用挂车的专用设施局部发生改变,不影 响该车结构强度的。
可靠性试验视同试验条件
在已定型的基本车型上作局部较小改变,汽车的总质 量或轴载质量减少、不变或增加值在额定值的≥5%以内, 且不超过该底盘轴载质量的最大许用载荷可以免做可靠性 试验。在此条件下,变化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车型可采用 视同试验的办法免做可靠性试验。但应进行整车技术参数、 基本性能、安全环保项目等检验。 1。汽车的轴距缩短或加长变化在5%以内,轮距不变或变 化在5%内者(该类变化不能在已由此获得过视同的车型上 再次据此为条件获得视同)。 已定型的货车换装已定型的同类驾驶室(长头、平头) 且连接方式、连接位置基本不变者。 已上公告的专用车,当其上装部分不变,更换已上公 告的同吨位同系列二类或三类底盘后,所形成的专用车, 连接方式、连接位置基本不变者。
1.集团内不同企业生产的同参数产品,除VIN、标记 外其余强制性检验项目可以视同。 2.对于所有跨类车型(M1、M2或M2、M3),应按不 同类型所需执行的全部项目进行。 3.车速表检验:车速表示值的差值可以为20的倍数。 4.制动:按照实际车速的结果及限值出具报告,每一 项检验应进行3次,选取结果最差的一次写入报告。 5.汽车及照明信号装置的检验包括依据GB4785-1998 进行的汽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安装规定检验以及 依据GB7258-1997进行的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 强度等项检验。
9. 厢式车的整车产品,必须提供采用载货汽车二类底盘的 具体型号和参数。 10. 当车辆产品具有拖挂功能时,列车的比功率应满足
关于已实施的新国家标准
1.GB18986-2003、GB13057-2003、GB12676-1999中从2003 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七项、GB19151-2003、GB/T 19233-2003 从2003年11月起在《公告》管理中对申报的新产品进行考核; GB17691-2001、GB14762-2002从2003年11月起按第2阶段进 行考核。对于在上述考核期之前已列入公告的车型,生产企 业在2004年11月1日前必须完成相关项目的补充检测。 2.GB18655-2002《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 的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所有车辆(无论车辆是否装用车载接 收机)。对于M1、N1车辆,应在整车上检测,其它类型车辆 可选择整车或零部件进行检测。零部件的检测内容包括雨刮 器电机、闪光继电器、暖风电机。
货箱栏板高度(m)≤最大装载质量(含驾驶室准乘人员质 量)kg /介质密度(取900kg/ m3)/货箱内部长度(m)/货箱内 部宽度+0.1(m) 4 软顶厢式车应具有整体式固定车厢,车厢两侧不得有沿 垂直或水平轴线打开的结构。对于软顶厢式车要有显示左 右两侧均无车门的照片及说明;当侧面有蓬布遮盖时,应 有打开蓬布展示两侧无车门的照片及说明。
3.前后悬:以车辆的固定部分计算;安装在车辆上的活动部 分不计入前后悬,称为前伸、后伸
4.按海南汽车试验场规范确定的轿车和微型汽车在7000km及 以上、其它汽车在8000km及以上的定型可靠性试验,必须 在国家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汽车试验场内进行。
5.定型可靠性试验里程小于(按海南汽车试验场规范规定) 8000km(轿车、微型汽车7000km)的变型及改进型汽车的 定型试验也可在常规可靠性试验道路上进行,可在常规可靠 性试验道路上进行,则必须按GB/T12678验道路,其试验里程及里程分配 按下表《变型车在常规可靠性试验道路上试验总里程及分配 表》确定。
表注:1.若变型车同时发生附表一内报列一个以上项目时,则取各种道路 中最长的里程进行组合。 表注:2.按海南试验规范试验里程超出8000km(轿车、微型车7000km) 的变型不在本表之列。
重大变型按基本型汽车进行定型试验的情况
1。在基本型汽车六大总成(车身、车架、发动机、变速箱、前轴、后轴) 中,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总成变化或改进时按基本型处理(客车按A类处理) 2。换装的发动机较原发动机的功率或扭矩增大≥20%,按基本型处理 (需到汽车试验场进行30000km的基本型定型试验,每种车型费用约25万 元)。 3。汽车的轴载质量较已定型的基本型的额定值增加 ≥10%者,按基本型 进行试验。
其它
车辆产品尺寸及质量参数公差允许范围(国经贸产业 [2002]768号文件) 1.汽车和农用运输车产品 尺寸参数包括外廓尺寸、货厢内部尺寸、轴距、轮距、 前悬/后悬。其公差允许范围分别是:汽车产品(包括M、N类 和O类)为±1%,农用运输车产品为3%。 质量参数包括整备质量、额定载质量、总质量。其公差 允许范围分别是:汽车产品(包括M类、N类和O类)为±3%; 农用运输车产品为±5%。
质量变化
1。汽车的总质量或轴载质量较已定型的基本型的额定值增 加≥5%而<10%,且不超过该底盘及轴载质量的最大许用 载荷 ,按变型车(质量变化)进行试验;大小等于10%按 基本型进行试验。 轴距变化 缩短轴距(较基本型≥5%),按加长轴距情况处理。 小于5%只做可靠性视同试验。
关于强制性项目检验
5.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 依据GB12676-1999,适用于M类、N类、O类车型,2003年 11月1日起在《公告》管理中进行考核。 6. 汽车防抱制动系统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依据GB/T13594-2003 自2003年11月1日起在《公告》管 理中进行考核。企业在填写企业样品情况登记表时,应注明 制动器磨擦片材料是否为非石棉衬片。
6.平板式和骨架式半挂车可以不安装前示廓灯;自卸车、水 泥搅拌车、起重机、罐式车的后示廓灯应安装在合理位置。
7.对于安全带固定点,N1类车辆同一厂家、同一系列单 排、一排半、双排的驾驶室可以视同。
关于公告审查的要求
1载质量利用系数
对于随车起重运输车和装有顶盖的自卸汽车,在计算其载质 量利用系数时,应将随车吊和自卸车顶盖质量视为货物。 (并要求在定型报告中注明随车吊和自卸车顶盖质量)
7. 机动车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企业应依据GB14166-2003,提供检验或认证报 告复印件。 8.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对GB19151-2003中关于荧光材料的耐候性和抗风 稳定性等内容在《公告》管理中暂不进行考核。 9. 车用汽车机排气污染物 GB14762-2002已经公告的产品2004年11月1日实施 第二阶段。 10. 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 GB18352.2-2001执行时间为2004年1月1日,已经 公告的产品2004年11月1日完成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