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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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12月16日? 水利部? 水国科〔2012〕5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中第七条主编单位在标准送审材料中应提出强制性条文建议及理由。

主持机构在送审稿审查时应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第八条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在标准报批稿审定前对强制性条文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

第九条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组织部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审定强制性条文。

第十条强制性条文在标准文本中应用黑体字明确列出。

第十一条水利部定期开展强制性条文汇编工作。

第十二条针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订。

第三章强制性条文实施第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管理,工程建设各方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

文件中明确设置执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和要求。

认证认可等中介服务机构,应把执行强制性条文作为管理体系的重要认证内容。

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技术鉴定等单位,需分别对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作为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本流域内的水利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设计质量监督机构或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工程建设勘测、设计及其变更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实施监督。

监督。

实施监督。

容。

(六)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应提出监督检查报告。

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及部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为建设单位;实行代建制等其他组织形式的,代建单位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组建核查、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

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位集中组建专职、统一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单位组建第六条建设单位的组建应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有利于工程顺利实施。

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的组建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任命法定代表人。

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水利厅直接负责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厅直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具备条件的由厅直单位直接负责组建,不具备条件的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

第八条已有运行管理单位的建设项目,且运行管理单位具备或基本具备建设单位组建条件的,可直接由运行管理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以其为基础组建。

第九条建设单位组建后,负责组建的单位应当以正式文件告知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省重点工程报省水利厅备案。

组建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名称、办公地址;(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下同)、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主要工作经历等;(三)内部设置、职责及管理人员情况;(四)其他有关资料。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发文单位:水利部文号:水建[1995]128号发布日期:1995—4-21执行日期:1995—4-2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三章建设程序第四章实行“三项制度”改革第五章其他管理制度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加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

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

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法,其主要管理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有完善水利建设市场;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发布单位】水利部【发布文号】水建[1995]128号【发布日期】1995-04-21【生效日期】1995-04-2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通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

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

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2023年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5.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发布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批准程序,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6.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应当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执行到位。
7.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监督和检查应当依法进行,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稳定。
(1)警告: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将发出警告,要求立即纠正违规行为。
水利工程违规处罚程序:罚款、停工整改、撤销项目(2)罚款: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将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
(3)停工整改: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将暂停施工现场的施工活动,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4)撤销项目: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将撤销项目,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01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概述
Overview of mandatory provisions of water conservanc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制定
管理过程
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划计划由水利部水务管理司负责制定,明确实施的时间表和具体内容。
水利部水务管理司负责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务管理司负责编制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管理规定,明确管理要求和标准。
水利部水务管理司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和批准,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监督和管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管理应建立以下机制(三)对违反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青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4.09•【字号】青水建﹝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QHFS16-2020-0002青水建〔2020〕36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单位:《青海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20年3月24日第2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水利厅2020年4月9日青海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主体责任,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杜绝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制造及供应单位、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依法对其实施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负责,从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负终身责任。

各从业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组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基本建设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内设机构,制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配备与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明确专职质量、安全负责人,实行专业化管理,并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公示法人单位信用信息和项目信息。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苏水规〔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15〕2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各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5年3月9日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及部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为建设单位;实行代建制等其他组织形式的,代建单位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组建核查、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

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位集中组建专职、统一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单位组建第六条建设单位的组建应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有利于工程顺利实施。

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的组建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任命法定代表人。

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水利厅直接负责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厅直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具备条件的由厅直单位直接负责组建,不具备条件的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

水利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办法(试行)

XXX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工程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管理行为,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促进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完善项目管理机制,建立一套事前策划、事中监督控制和事后考核评价的科学合理的项目管理运行体系。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必须以创造项目最佳经济效益、社会信誉和培养项目管理人才为根本目标,坚持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制,推进项目管理层与劳务作业层分离,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项目部承建的国内工程项目。

省外分公司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项目施工管理组织第四条公司成立项目施工管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分管生产、合同管理的高管副职任常务副组长,分管财务、技术、质量及安全的高管副职任副组长,成员由工程部、财务部、技术质安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材料设备管理处、监察审计委员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1公司项目施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公司项目管理政策;研究制定项目管理的有关制度;审批公司项目的前期策划书;组织进行项目合同评审并与项目经理签订责任制承包协议书;研究确定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等;研究确定对施工项目部的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对项目经理及施工项目部的奖惩兑现等事宜。

项目施工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部负责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工程部经理担任.项目施工管理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合同评审、质量安全管理和考核评价三个工作小组。

项目合同评审工作小组的工作由分管生产、合同管理的高管副职牵头负责,三总师、工程部、技术质安部、财务部及人力资源部等相关人员参加。

由工程部管合同管理的副经理负责项目合同评审的日常工作。

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小组的工作由分管质量、安全的高管副职牵头负责,三总师、技术质安部、工程部、财务部及人力资源部等相关人员参加。

由技术质安部管质量安全的副经理负责质量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考核评价工作小组的工作由分管财务管理的高管副职牵头负责,三总师、财务部、工程部、技术质安部及人力资源部等相关人员参加。

水利工程“三项基本制度”

水利工程“三项基本制度”

水利工程“三项基本制度”《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明确,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简称"三项"制度。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对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序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于生产经营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全过程负责。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应承担以下主要职责:1.组织开展或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初步设计编制、报批等相关工作。

2.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3.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任免其管理、技术及财务等重要岗位负责人。

4.负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

5.参与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工程建设其他外部条件落实等工作。

6.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和材料、设备等组织招标或采购,签订并严格履行有关合同。

7.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查或审核与报批工作。

8.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和参建单位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期进度、资金支付、合同履约、农民工工资保障以及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等情况。

9.负责组织设计交底工作,组织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10.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资金预算,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

11.负责组织编制、审核、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12.组织或参与工程及有关专项验收工作。

水利部《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2010 143号

水利部《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2010 143号

水利部《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编辑日期:2011-08-09 来源:未知编辑:信息科阅读次数:2993次[关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工作,规范水利规划体系构成,明确水利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规划,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组织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规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水利规划管理,包括规划的立项、编制、衔接、审批、公布、实施、评估和修订等工作。

第四条制定水利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兴利除害、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保护生态与环境的原则,近期与远期相结合,局部与整体相结合,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突出规划的前瞻性、战略性、基础性作用,提高规划的科学性、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构建全面、系统的水利规划体系。

第五条水利规划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政府职责的重要手段,是水利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是制定和安排水利建设计划、制定水资源管理制度与政策、规范各项水事活动的重要依捃。

要突出水利规划的时效性和约束力,强化水利规划对水利建设和涉水事务社会管理的法规性作用。

第六条水利规划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利规划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本流域有关水利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水利规划管理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中的规划计划部门负责对本级水利规划的归口管理,其他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有关水利规划的具体组织指导工作。

《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为深化水利改革,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提升水利建设质量和效益,提高水利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经与省发改委会商,现予正式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2021年1月26日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水利改革,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提高水利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划范围内,对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三个阶段或者设计、施工等两个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明确跨设区市水利建设项目总承包行为的监督管理所承担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的监督管理,并对辖区内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总承包行为监督管理权限进一步明确。

第二章发包和承包第六条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实施的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行决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或者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后,实施工程总承包发包。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工程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保障水资源合理利用、防洪减灾、农业灌溉、水力发电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确保工程安全和可持续运行,特制定本试行规定。

一、总则(一)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兼顾、质量第一、安全至上、注重效益、保护环境的原则。

(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二、项目前期工作(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是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想,应当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条件、建设规模、投资估算、效益分析等内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对项目建议书的深化和细化,应当对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环境影响、社会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三)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工程进行详细设计,包括工程布置、建筑物结构、施工组织、工程概算等内容。

三、项目法人(一)项目法人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的建设全过程负责。

(二)项目法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三)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招标投标、合同签订、资金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职责。

四、招标投标(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二)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合理划分标段,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

(四)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依法参与投标竞争。

五、建设监理(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建设监理制度。

(二)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

(三)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协调有关各方的关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桂水规范〔2023〕7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水利工程建设现场行为,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规定(试行)》,经2023年第三十九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水利厅建设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2023年12月29日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水利工程建设现场行为,强化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控制,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广西区内从事重大水利工程、水库(水闸)工程(含新建、改扩建、除险加固)、主要支流治理和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等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检测单位等参建单位,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实行分级监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负责自治区本级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的监督管理;采取抽查的方式对全区在建水利工程建设现场开展监督检查。

市级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现场管理机构及人员要求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各参建单位应成立满足现场管理需要的现场机构:(一)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设置现场管理机构。

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和新建中型拦河蓄水工程应在现场设置项目部,并派驻具有一定组织协调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进驻实施现场管理;其他中小型水利工程视实际现场情况配备必要人员实施现场管理。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2.12.16•【文号】水国科[2012]546号•【施行日期】2012.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国科〔2012〕546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3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我部研究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12年12月16日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除适用本办法外,还应遵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强制性条文是指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共利益等方面,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必须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范围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水利部各有关司局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水基[2007]341号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水基[2007]341号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水基[2007]341号)各区县水利(务)局、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请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馈,以便不断修正、完善。

附件: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二○○七年九月十四日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的建设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进一步做好全市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全市水利建设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要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六条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

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基本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含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小型水利工程经批准后可适当简化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2016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2016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

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

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法,其主要管理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有完善水利建设市场;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通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

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

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2.流域机构按照国家投资政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设投资主体,从而实现国家对流域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2013-01-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除适用本办法外,还应遵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强制性条文是指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共利益等方面,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必须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范围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水利部各有关司局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主持机构、主编单位等按照《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关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运行以及质量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强制性条文。

第二章强制性条文制定第六条强制性条文应从严制定,定性应明确、定量应有依据,便于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主编单位在标准送审材料中应提出强制性条文建议及理由。

主持机构在送审稿审查时应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第八条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在标准报批稿审定前对强制性条文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

第九条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组织部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审定强制性条文。

第十条强制性条文在标准文本中应用黑体字明确列出。

第十一条水利部定期开展强制性条文汇编工作。

第十二条针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订。

第三章强制性条文实施第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管理,工程建设各方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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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发文单位:水利部文号:水建[1995]128号发布日期:1995-4-21执行日期:1995-4-2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三章建设程序第四章实行“三项制度”改革第五章其他管理制度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加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

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

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法,其主要管理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有完善水利建设市场;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2、流域机构按照国家投资政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设投资主体,从而实现国家对流域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负责本地区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管理;2、支持本地区的国家和部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积极为工程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九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保值增殖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

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

负责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对国家或投资各方负责。

第三章建设程序第十条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

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十一条建设前期根据国家总体规划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批准,项目投资来源基本落实,可以进行主体工程招标设计和组织招标工作以及现场施工准备。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开工。

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3、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批准的建设文件,充分发挥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各方面的关系,实行目标管理。

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工程承包单位是合同关系,各方面应严格履行合同。

1、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现场协调或调度制度。

及时研究解决设计、施工的关键技术问题。

从整体效益出发,认真履行合同,积极处理好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2、监理单位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按合同规定在现场从事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

同时,监理单位要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协调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关系。

3、设计单位应按合同及时提供施工详图,并确保设计质量。

按工程规模,派出设计代表组进驻施工现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交施工单位施工。

设计单位对不涉及重大设计原则问题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并修改设计。

若有分歧意见,由建设单位决定。

如涉及初步设计重大变更问题,应由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定。

4、施工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签定的承包合同。

在施工过程中,要将所编制的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及组织管理情况报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工程验收要严格按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验收规程进行。

1、工程阶段验收:阶段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凡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单项工程均应进行阶段验收,如:截流(包括分期导流)、下闸蓄水、机组起动、通水等是重要的阶段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1)工程基本竣工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规程要求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提出有关报告,并按规定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文件、图纸造册归档。

(2)在正式竣工验收之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由主管部门或由主管部门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对初验查出的问题应在正式验收前解决。

(3)质量监督机构要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4)根据初验情况和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验收报告,决定竣工验收有关事宜。

国家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会同水利部主持验收。

部属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水利部主持验收。

部属其它水利建设项目由流域机构主持验收。

水利部进行指导。

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会同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主持验收。

地方水利建设项目由地方水利主管部门主持验收。

其中,大型建设项目验收,水利部或流域机构派员参加:重要中型建设项目验收,流域机构派员参加。

第四章实行“三项制度”改革第十六条对生产经营性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其它类型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1、工程建设现场的管理可由项目法人直接负责,也可由项目法人组建或委托一个组织具体负责。

负责现场建设管理的机构履行建设单位职能。

2、组建建设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各方负责;建设单位需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相对独立的组织形式。

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2)经济上独立核算或分级核算;(3)主要行政和技术、经济负责人是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七条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要求的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都要实行招标投标制:1、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国际采购导则进行,并根据工程的规模,投资方式以及工程特点,决定招标方式。

2、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的必要条件:(1)项目的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项目建设已列入计划,投资基本落实;(2)项目建设单位已经组建,并具备应有的建设管理能力;(3)招标文件已经编制完成,施工招标申请书已经批准;(4)施工准备工作已满足主体工程开工的要求。

3、水利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招标管理按第二章明确的分级管理原则和管理范围,划分如下:(1)水利部负责招标工作的行业管理,直接参与或组织少数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并做好国家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2)其他国家和部属重点建设项目以及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流域机构负责管理;(3)地方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建设,要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

1、水利部主管部门全国水利工程的建设监理工作。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选择,应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

3、要加强对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理工程师必须持证上岗,监理单位必须持证营业。

第十九条水利施工企业要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是施工企业走向市场,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的一种科学的管理方式。

1、施工企业要按项目管理的原则和要求组织施工,在组织结构上,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在经营管理上,建立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项目独立核算管理体制;在生产要素配置上,实行优化配置,动态管理;在施工管理上,实行目标管理。

2、项目经理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最高组织者和责任者。

项目经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五章其他管理制度第二十条水利建设项目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1、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及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质量监督职责,项目建设各方(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必须接受和尊重其监督,支持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2、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按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设计合同文件,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3、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利部施工质量管理规定、质量评定标准。

4、发生施工质量事故,必须认真严肃处理。

严重质量事故,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各方联合分析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检查、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督促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搞好安全生产。

所有的工程合同都要有安全管理条款,所有的工作计划都要有安全生产措施。

第二十二条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信息交流管理工作。

1、积极利用和发挥中国水利学会水利建设管理专业委员会等学术团体作用,组织学术活动,开展调查研究,推动管理体制改革和科技进步,加强水利建设队伍联络和管理。

2、建立水利工程建设情况报告制度。

(1)项目建设单位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

其中:重点工程情况应在水利部月生产协调会5天前报告工程完成情况,包括完成实物工作量,关键进度、投资到位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月报和年报按有关统计报表规定及时报送,年报内容应增加建设管理情况总结。

(2)部属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定期向流域机构和水利部直接报告;地方大型水利工程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在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和水利(水电)厅(局)应将所属水利工程建设概况,工程进度和建设管理经验总结,于每年年终向水利部报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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