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仲裁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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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 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 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 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 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 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 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排除约定管辖
劳动仲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 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
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01 劳动仲裁
02 劳动仲裁及劳动争议一、二审庭审
03 证据种类及证据效力
04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原五)
05
劳动争议调解与时效(原六)
01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与诉讼 — 劳动仲裁
实体法→劳动合同法
程序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讼。
劳动仲裁的用人单位答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 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 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 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 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 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劳动争议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 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社保与公积金争议?不在受理范围内。(损失赔偿可诉)、退休员工争议
劳动争议解决 的方式:
和解
调解
仲裁 (裁决书﹑ 调解书)
诉讼
无直接法律约束力
有直接法律约束力
劳动争议的和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 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一审、二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 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 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 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 行。
来自百度文库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1、组成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 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 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 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 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 方推举的人员。
2、工作程序(申请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 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 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 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 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法》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 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 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劳动仲裁的开庭与裁决
开庭和裁决
延期审理 权
仲裁庭应当 将开庭情况 记入笔录
当事人有权 提出回避
撤回仲裁申 请、缺席裁
决
劳动争议仲裁的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 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 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 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员名册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 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 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02
劳动仲裁及劳动争议一、二 审庭审
劳动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 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 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 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 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 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仲裁的必经程序(仲裁的请求)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的管辖
A公司注册于北京,张某户籍在北京。张某被A公司聘用,被派驻广州做办事处经理。 2年后,张某被解聘并与A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张某在北京提出仲裁,A公司在广州提 出仲裁。
问:北京与广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谁具有管辖权? 答:广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 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 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