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船舶检验局船舶开工前检查工作指南(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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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船舶检验局文件
粤船检〔2005〕29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船舶检验局船舶
开工前检查工作指南(暂行)》的通知
各船检分局:
为了加强对船厂生产技术条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船舶建造及修理质量,确保船舶具备安全适航和作业条件,局制定了《广东省船舶检验局船舶开工前检查工作指南(暂行)》。现将该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局船舶检验处反映。
广东省船检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船舶检验工作指南△通知
广东海事局办公室 2005年6月21日印发校对人:赵国文(共印26份)
广东省船舶检验局
船舶开工前的检查工作指南(暂行)
为了保障船舶建造和修理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颁布的《船舶建造检验规程》第二章船舶开工前检查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本指南适用于广东省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及其分支机构对设在本局辖区内的船厂建造和修理各类船舶的开工前检查。
二、船舶开工前检查的内容
(一)经船检机构认可的焊接工艺。
(二)船体、轮机、电气通用工艺文件,包括:船体装配工艺文件、主机及轴系安装工艺、螺旋桨安装工艺、锅炉安装工艺(如有时)、电气设备安装及电缆敷设工艺等。
(三)船厂应具备与其建造或修理能力相应的技术条件(详见附件1)。
(四)船厂应建立原材料及焊条管理制度。
(五)铸锻车间(如有时)应经船检机构认可并取得船检机构颁发证书。
(六)应提交必要的测试设备及计量仪表清单,其中质检部门的测试设备及计量仪表必须经国家有关计量机构检定合格,并持有有效的检定证件。船检机构对必须定期送计量机构校验的测
试设备及计量仪表应定期作相应的核查。
(七)焊工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焊工合格证书,是否从事与证书所载级别的焊工工作。
(八)针对每一艘船舶所制定的重要工艺的检查。
(九)无损探伤人员资格证书的检查(如为外协,另应检查外协协议)。
(十)装船使用的各种重要原材料是否具有船检机构颁发的船用产品合格证,且实物钢印或标志与证件是否相符。
(十一)每艘建造或修理船舶应编制符合规程要求的《船舶建造检验项目表》并须送验船师审查。验船师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适当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
三、为满足部分船厂的实际需要,同时本着提高效率、船厂自愿的原则,若船厂满足本工作指南第二条(一)至(六)的要求,可申请领取本局出具的《广东省船舶检验局船厂生产技术条件备案证明书》(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书,格式见附件2)。取得备案证明书后,船检机构对本工作指南第二条(一)至(六)的内容(如无变动时)可免检查。
四、备案证明书由本局出具。
五、船厂如向本局申领备案证明书时,应提交下列相应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书(格式见附件3)。
(二)厂区布置示意图(备查)。
(三)船厂质量管理、材料及配件管理规定。
(四)船舶船体、轮机、电气通用工艺文件。
(五)经船检机构认可的焊接工艺。
(六)工程技术人员、焊工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备查)。
(七)测试设备及计量仪表清单。
六、本局或其分支机构应结合船舶的建造或修理,对船厂取得的备案证明书进行检查,如船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该船厂所取得的备案证明书由本局所在辖区的分支机构收回并报告本局:(一)备案证明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能保证船舶建造、修理质量。
(二)建造、修理质量有明显下降,达不到规范、标准要求的。
(三)船厂合并、分立、转让、倒闭或迁址。
七、船厂合并、分立、转让、迁址或升级后,可按本指南重新办理备案证明书。
八、本指南由广东省船舶检验局负责解释。
附件1
船舶开工前检查的技术条件
根据《船舶建造检验规程》第二章船舶开工前的检查的规定,按照船厂建造或修理船舶的范围,特将船厂生产技术条件分类如下:
一、申请修造船长(指两柱间长,以下同)≤30m、主机单机额定功率≤220kW船舶的船厂生产技术条件
(一)场地设施条件
1. 平整的与生产相适应的料、库场;
2.相适应的放样场地;
3.船体下料、机电加工车间或相适应的工场;
4.船台面积(船坞)应能满足建造或修理船长≤30m的船舶的要求,其地基必须坚实、平整;
5.具有滑道或气囊下水设施,若采用气囊上排、下水,必须按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
(二)设备条件
1.生产需要的板加工设备和起重设备(可外协);
2.生产需要的机加工设备:如车床、钻床等(可外协);
3.具有交、直流电焊机、气焊、气割设备;
4.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计量仪表;
5.倾斜试验所需的试验设备(可外协)。
(三)人员条件
1.助工以上船体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一名具有技术员以上职称的机电技术人员;
2.至少一名以上熟悉船检程序及相关规范要求,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质检人员;
3.焊工须经船检部门考试并发证,其中持有Ⅲ类焊工证书的焊工不少于2人。
(四)质量管理条件
1.有明确的各级质量负责制、质量检查制和质量检查记录; 2.计量仪表应定期送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校验,并取得检验合格证书;
3.具有船舶建造或修理各专业必要的规范、标准、政府法规、专业书籍和手册;
4.建立相应的一船一档案(审批及施工图纸、原材料记录、船舶出厂技术证明书、船用产品证书、质量检查记录)。
二、申请修造船长L≤50m、主机单机额定功率≤735kW船舶的船厂生产技术条件
(一)场地设施条件
1.相适应的专用放样场地;
2.船体下料、机电加工车间或相适应的工场;
3.船台面积(船坞)应能满足建造或修理船长≤50m的船舶的要求,其地基必须坚实、平整。新建船台或经认可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