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病情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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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病情告知制度
一、告知基本要求
1.告知方式有门诊告示、入院须知、各类知情同意书、病程记录、口头告知等形式。
2.告知时应注意采取合适的方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
3.告知对象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病人及其相关人员(监护人、法定或委托代理人、近亲属、关系人)。
4.患者本人因各种原因授权他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权时,患者必须签署《委托书》。
5.告知内容为患者病情、检查项目和治疗措施的目的、方法、步骤、预后及其存在的医疗风险、医院规章制度和诊疗秩序等相关医疗情况,对一些风险较大的医疗措施必须告知可能产生的不良结果及防范措施、可能的预后,若不采用此措施可能对诊疗结果的影响等。
6.如果未得到告知对象的同意未在相应病程记录或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则不得实施相关医疗措施(抢救情况除外)。
7.如果患方拒绝在病危(重)尸检等特殊情况的告知书上签名时,应作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医护人员联合签名。
二、病情告知
1.门诊病人的诊断、诊疗计划等相关医疗情况由接诊医师口
头告知。
2.新入院病人的初步诊断、主要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病情程度及可能预后等相关医疗情况,由主诊医师或主治医生口头告知。
3.有新的阳性体征、检查、检验结果发现,需修改诊疗计划,由主诊医师或主治医生口头告知。
4.病情危重或病情明显加重者,应及时告知,并由被告知对象在病历相关记录处签字。
5.危重病人因检查、治疗需要搬动时,须在搬动前告知搬动可能产生的病情变化等相关风险,并由被告知对象在病历相关记录处签字。
三、有创诊治措施告知
1.告知内容包括:操作的必要性、操作方案、麻醉方式、操作和麻醉时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等。
2.一次住院期间,病人为同一目的需反复进行肝穿、胸穿等查时,只需在第一次检查前告知相关风险。
3.操作过程中出现需要改变操作方案、麻醉方式或切除未告知组织器官等新的情况时,医务人员必须将相关新情况告知,并取得其同意和签字后才能继续相应操作。
4.当出现危及患者生命安全的新情况,必须紧急采取新的抢救性有创伤治疗措施时,在告知的同时不应当停止抢救措施。
四、无创诊治措施告知
1.使用有明显毒副作用、过敏反应,可能造成组织器官损伤的药物时须事先告知。
2.放射治疗,须在治疗前告知。
3.输血等血制品治疗,须在使用前告知。
患者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必须签字确认。
五、特殊情况的告知
l.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2.恶性肿瘤等疾病的患者,如告知本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应当告知患者书面授权委托的告知对象。
3.使用自费的治疗措施、药物、医用耗材和医疗用品,须在使用前告知。
4.新技术、新疗法、新药临床实验等,须在使用前告知。
5.发现患者有精神异常,自杀倾向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告知家属。
6.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清徐县卫生院
201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