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及解决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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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及解决措施-
缓刑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充分体现了我国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促其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由于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具体问题,往往使之流于形式,难以完全实现立法者考虑实施缓刑的用意,不能完全实现适用缓刑的真正目的。
一、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的缺陷
1、缓刑适用存在的不足。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
如何准确地把握是否适用缓刑,关键在于怎样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来认定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于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人民法院在判处罪犯缓刑时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
在犯罪情节方面,法官考虑到被告人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未遂犯、从犯,未成年犯等等;在悔罪表现方面大都将被告人是否退赔退赃等作为考虑因素。
缺乏对被告人平时表现的调查了解。
正因如此,一些被告人亲属为了能使被告人免受监禁,表示愿意多交罚金,多赔偿损失,以金钱的付出体
现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使之成为缓刑的交换条件。
这些现实存在的情况,并不能表现被告人适用缓刑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也不能如实反映运用缓刑的客观条件。
只注意被告人悔罪的主观意识,导致了法官在考虑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时出现了偏差。
对于被告人归案后是否诚心悔过,适用缓刑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质上都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有待在日后的考察中予以确定,而现行的缓刑制度将这种待定状态由法官提前认定,确实难以把握,以至缓刑期间重新犯罪时有发生。
例如:定远县检察院在审理怀继明故意伤害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怀继明在2001年就因故意伤害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三年,缓刑五年。
在缓刑考验期间,怀继明又因受朋友之邀将杨寿喜打成轻伤。
2、缓刑监管考察存在的缺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6条之规定,我国缓刑的监管机关是公安机关,缓刑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由于目前尚没有对考察的具体程序、方法作出统一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往往对缓刑的监管流于形式,处以失控状态,主要原因:
(1)、公安机关所承担的任务繁重,警力不足。
公安机关大都没有设置专职的监管人员,单位或基层组织也多数是临时抽
调人员组成,所组成的帮教监管人员只表现在纸面上。
这些都造成对缓刑的监管不严、监督不力。
(2)、公安干警及缓刑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人员没有经过任何培训,缺乏专业监管考察素质。
(3)、监管机关的工作制度缺乏具体*作程序,监管措施不健全,不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
例如:在缓刑犯交接上,法院宣告缓刑的判决书生效后,有的执行通知书不能及时送达执行机关,造成监管脱节。
鉴于上述种种原因,我国缓刑制度确有必要进行改革,应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加以完善。
二、完善缓刑制度的措施
1、适用缓刑条件的具体化
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判处缓刑:
1、所犯罪行属非恶性犯罪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过失犯罪的;(2)、犯罪后具有应当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3)、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被害人请求免予处分的;(4)、未受过刑罚处罚的。
对缓刑条件具体化,易于把握,能够准确界定适用范围,防止滥用缓刑。
既可以对那些已悔改的罪犯,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体现宽大政策;也可以使那些弄虚作假、无心悔改的罪犯,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维护法律尊严,更有效地发挥刑法威慑力。
2、建议有关部门设立专门监管考察机构和制度考察管理工作制度
要设立专门的监管考察机构,由具备一定专业素质的社工人员作为缓刑考察官具体负责对缓刑犯的监管考察工作。
尽快制定考察管理工作制度,出台包括缓刑交接手续,缓刑考察制度,缓刑犯处理结果等必需的规范性文件。
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总而言之,本文仅对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的弊端以及对策等方面,提出自己的看法。
其目的在于充分体现现行缓刑制度的功能,避免错误,更好地发挥缓刑的真实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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