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十八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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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填空题(每小题2分)
1.资敌罪,是指战时向敌人提供,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2.背叛国家罪在客观方面的两个重要特征是和。

3.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4.组织、策划、实施、的,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5.以、或者其他方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二、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2分)
1.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
A.结果犯
B.行为犯
C.危险犯
D.举动犯
2.触犯下列犯罪中的()可以判处死刑
A.煽动分裂国家罪
B.资敌罪
C.颠覆国家政权罪
D.叛逃罪
3.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其他犯罪区别的关键是()。

A.犯罪主体不同 B.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
C.犯罪客体不同 D.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4.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观方面()。

A.只能是直接故意 B.只能是故意
C.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D.只能是过失
5.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只能是()。

A.外国人 B.中国公民
C.国家工作人员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6. 下列危害国家安全罪中不能判处死刑的罪是()。

A.间谍罪 B.煽动分裂国家罪
C.投敌叛变罪 D.资敌罪
7.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构成()。

A.资敌罪 B.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C.间谍罪 D.投敌叛变罪
8.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所有危害国家安全罪都可以()。

A.判处死刑 B.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C.并处罚金 D.并处驱逐出境
9.我国公民甲得知乙正在为境外某公司收集我国的经济情报,遂向乙提供了一先进的微型摄象机,供乙刺探我国情报使用。

后两人均被抓获。

甲的行为构成()。

A.间谍罪 B.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C.资敌罪 D.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10. 某甲原是某市医院的医生,后来由于受到物质利益的诱惑,受聘于敌对国情报机构,成为该机构的专职医生。

对于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构成间谍罪 B.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
C.不构成犯罪 D.构成资敌罪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
1.下列人员中可以构成叛逃罪的有()
A.国家各级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
B.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C.各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
D.掌握国家秘密的人员
2.下列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是()。

A.间谍罪 B.叛逃罪
C.投敌叛变罪 D.背叛国家罪
3.间谍罪的行为包括()。

A.参加间谍组织 B.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
C.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D.接受间谍组织代理人的任务
4.资敌罪的行为表现为()。

A.为敌人提供武器、弹药 B.为敌人提供军粮
C.为敌人提供情报 D.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5.资助下列()的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A.间谍罪 B.背叛国家罪
C.分裂国家罪 D.颠覆国家政权罪
6.下列危害国家安全罪中不能判处死刑的罪是()。

A.背叛国家罪 B.煽动分裂国家罪
C.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 D.资敌罪
7.背叛国家罪与分裂国家罪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A.犯罪主体不同 B.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C.犯罪客体不同 D.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
8.下列犯罪中,哪一个可以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A.背叛国家罪 B.煽动分裂国家罪
C.武装叛乱罪 D.间谍罪
9.下列属于间谍罪中的间谍行为的是()
A.参加间谍组织 B.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
C.为外国机构提供我国机密情报
D.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
10.下列犯罪中()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A.背叛国家罪
B.分裂国家罪
C.颠覆国家政权罪
D.叛逃罪
四、判断说明题(每小题2分)
1、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法益,是国家安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危害国家安全罪,基本上只是对国家存在的犯罪。

3、间谍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一是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谍;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在我国进行间谍活动。

4、资敌罪的资助方法不限于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

5、投敌叛变罪的行为主体必须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故意,不具有这种故意投
奔敌人占领区域而偷越国(边)境,没有实施国家安全活动的,不能认定为投敌叛变罪。

五、案例分析(每小题15分)
1.被告人杨某,男,48岁,农民,家住陕西省紫阳县高义化乡青坪村二社。

杨某于1987年流窜到四川省叙永县等地,从事各种诈骗活动。

1992年毛杨某与陈某共同策划发起成立“西南总站”(又名“大业组织”,亦称“梅花党”)杨某并自任“地师”。

“西南总站”组织严密,下设若干分站及政治、军事安全、外交、内务、账务和培训等部门,委任有站长、副部长和会计等负责人,并采取单线发展,分站负责和总站统一指挥的活动形式。

杨某等人还制定了活动宗旨和指导原则,称“为了恢复唐朝制度,为唐朝江山而战”,坚持“不偷窃、不抢人、不害人、不赌嫖,做民族炎黄好子孙”的宗旨原则,暗地里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1996年以来,杨某等人到处散布战争谣言,煽动群众,并企图发展武装。

到1998年6月案发时止,杨某等人先后裹胁发展成员多人,并在多次勘察的基础上,选定某大山洞为暴动基地,修建防御工事,预备了暴乱所用的武器、弹药和其他物品,设置了大小会场,建起总站、分站头目的单独房间30余间。

1998年6月4日,杨某等“首领”与其骨干成员在大山洞里聚齐开会,商议武装叛乱、暴乱事宜,被政法部门发现并予以制止。

问:杨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并简要说明理由
2.1996年IO月至l998年3月,被告人姜某(25岁)主动为台湾间谍机关搜集和提供我军军事情报,先后6次向台湾间谍机关出卖情报共25份,其中机密文件l2份,秘密文件5份,非法得款人民币5660余元。

因案发来不及出卖的还有绝密文件3份,机密文件8份,秘密文件8份,地图2幅。

问:姜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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