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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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政办字[2003]1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3.01.10
【实施日期】2003.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2003年1月10日内政办字[2003]14号)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政府系统信息工作,提高政务信息质量,逐步实现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政务信息工作应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全面反映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思路、新举措,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准确、及时、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切实做到迅速、准确、全面地报送信息,以充分发挥其服务作用。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汇集、处理全区政府系统上报的各类政务信息,指导全区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
第五条各地区、各部门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收集、综合、处理、通报、存储政务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服务;结合政府中心工作和领导关注的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做好信息上报工作,完成上级机关和本地区、本部门领导交办的有关政务信息工作任务;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工作人员培训。
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化建设,保证政务信息工作正常开展,实现政务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处理和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