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政办字[2003]1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3.01.10

【实施日期】2003.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2003年1月10日内政办字[2003]14号)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政府系统信息工作,提高政务信息质量,逐步实现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政务信息工作应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全面反映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思路、新举措,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准确、及时、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切实做到迅速、准确、全面地报送信息,以充分发挥其服务作用。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汇集、处理全区政府系统上报的各类政务信息,指导全区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

第五条各地区、各部门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收集、综合、处理、通报、存储政务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服务;结合政府中心工作和领导关注的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做好信息上报工作,完成上级机关和本地区、本部门领导交办的有关政务信息工作任务;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工作人员培训。

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化建设,保证政务信息工作正常开展,实现政务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处理和传递。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