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2014修订)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规范管理、依法治校,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2014年修订)》(教职成[2014]14号)《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据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干部违纪的,从严从重处分。
第五条违纪处分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保障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
第八条受处分者,取消其当年(指学年,下同)参加国家、省(部)、市、校、系各类奖、助学金,评优评先,推优和推荐就业资格。
第九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从轻处分: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属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检举、揭发,认错态度好,能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者。
3、违纪后主动接受学校有针对性的教育与帮助,按要求提交思想汇报,积极参加各种活动且表现良好者。
第十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1、故意隐瞒、串供、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者。
2、采用任何手段对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3、顶撞、辱骂、报复教师、学生干部和有关管理人员者。
4、拒不接受学校有针对性的教育与帮助者。
5、一人同时有两项以上违纪行为时(含两项),分别裁决。
中学校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含处分程序、撤消处分程序及处分结果使用等)
中学校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含处分程序、撤消处分程序及处分结果使用等)XX中学校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规矩意识和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及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
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无论是偶发性还是反复性,根据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以下六种处分:(一)口头警告;(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五)记大过;(6)留校察看。
第五条后五条处分由违纪学生书写。
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将学生的检查情况和旁证一并上报学校德育部门。
处分决定后,由德育处会同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被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由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行政讨论通过,然后由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第1页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有严重后果的;(2)认错态度恶劣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4)屡教不改者(包括犯有其他错误受处分后);(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六)胁迫、欺骗、教唆他人违反处罚条例的;(七)指责他人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八)与校外人员串通违法违纪,损害学校声誉的;(九)胁、侮辱学生管理人员的;(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处罚规定行为的。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协调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纪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处分学生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应用规则第四条对有违法、违规等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违纪行为达到本规定中两种以上(含两种)纪律处分的,应当合并处理,按其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共同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对违纪行为在本规定中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八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对违纪行为在本规定中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九条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定不适用于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问题的;(二)主动检举其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退回违纪违法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六)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的;(七)违纪行为系过失造成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三)包庇他人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和其他人员的;(四)有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五)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六)受处分期间,再次违纪的。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_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_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适用与职业学校)为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严肃校纪校规,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判教育,口头警告或者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责令退学6)开除学籍第二条留校察看期限通常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报学生科审批,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者,可提早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者另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通常不适用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给予责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1)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被依法拘留、逮捕者;2)策划、组织与煽动闹事,严重扰乱正常教学秩序者;3)校内外聚众打架事件中的要紧责任者;4)偷窃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财产财物情节严重者(除处格外,需退赔全部金额);5)受留校察看处分后,无明显改进或者再次严重违反校纪者;6)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连续三个月操行评定考核不合格者。
第四条围攻、谩骂、殴打教职工,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1)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者;2)有流氓行为者(包含收看、传播淫秽物品);3)参与非法传销与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4)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与音像制品等行为或者参加非法团体者;5)张贴非法宣传品及不宜在校园内张贴的宣传品;6)歧视、侮辱、欺侮残疾学生,恶意取绰号者;7)拒绝配合学校管理,刻意隐瞒家长真实信息或者请人冒名顶替家长者。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国家或者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盗用他人密码与账号等,造成不良影响者;2)通过网络传播谣言,散布虚假信息者;3)制作传播网络病毒,进行“黑客”攻击骚扰者;4)传播垃圾邮件,引起不良后果者;5)通过论坛侮辱、谩骂、诽谤他人者;6)网络欺诈者; 7)私会网友,引起不良后果者;8)进行色情聊天,制作炒作色情、暴力、迷信等内容者与模仿暴力犯罪者。
15-2014江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15-2014江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江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江校学【2014】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形成良好校风、学风,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培养合格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四条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一般为12个月,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考察。
在察看期满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的,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学院考察合格,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对察看期间无悔改表现的,由学校做出延长留校察看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一般为6个月。
对察看期间有构成警告及以上违纪处分行为的,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违纪未遂的;(二)在违纪行为的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三)主动揭发他人尚未被学校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五)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六)其他应当从轻、减轻处分的。
第六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隐瞒、否认事实,认错态度不好的;(二)串通、提供伪证的;(三)与校外人员勾结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的;(四)再次违纪达到受处分程度的;(五)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等进行威胁、侮辱或打击报复的;(六)持器械斗殴或策划、组织及参与群体斗殴的;(七)策划、组织及参与群体违纪事件的;(八)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九)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十)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十一)其他应当从重、加重处分的。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思想品德表现不好、学习不努力,违反校纪校规以及犯有其它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态度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从处分之日起一年内)有进步表现的,由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鉴定、院领导批准,可按期解除,表现差给予开除学籍。
第二条思想品德不好,有意扰乱校园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一)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错误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扰乱校园秩序者:犯有一般错误,经教育承认错误并改正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错误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认错并愿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错误情节严重,经教育认错态度不好,并坚持错误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收容审查,拘役或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以治安罚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盗窃、诈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责令其如数退赔赃款、赃物,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1.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4.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对有作案前科的价值在200元以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价值200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为盗窃、诈骗者窝藏赃款、赃物、销赃者,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7.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作案未遂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3篇)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3篇)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通用3篇)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篇1为维护学校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教学的顺利进行,培植优良的学风和校风,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处分的种类。
校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五种。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之处分。
1、胁迫、诱使他人违纪学校纪律者;2、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3、知情不报,隐瞒撒谎者;4、在寝教室内下棋、打扑克者;5、外出看录相、上网、打电玩者,初犯给予留校察看一年之处分,再犯给予勒令退学之处分。
6、考试舞弊者,初犯给予留校察看一年之处分,再犯给予勒令退学之处分。
7、夜不归宿者,初犯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再犯一律勒令退学。
男女混居者,一经发现,一律勒令退学。
8、品行不端,有流氓行为者;9、有意损坏公私财产者一律勒令退学。
10、践踏、攀折花草树木者,除按“第二条”给予纪律处分外,责令其进行经济赔偿。
11、盗窃或胁迫、诱使他人盗窃公私财产者;除按“第二条”给予纪律处分,责令其彻底退脏。
12、对教师不礼貌,顶撞辱骂学校工作人员者;13、语言不文明,说粗话、脏话、制造事端者;14、男女交往频繁,单独相处,关系暧昧,形迹可疑,且屡教不改者;15、在校内外传播、阅读庸劣读物、淫秽书刊者;16、参与赌博或封建迷信活动屡教不改者;17、发现抽烟、饮酒者初犯给予记过之处分,再犯给予留校察看一年之处分,三犯给予勒令退学之处分。
第三:侵犯他人人身权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赔偿他人医疗费医疗费,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之处分。
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18、凡在校内外殴打他人,造成伤害者;19、勾引校外人员到校内寻衅闹事,扰乱教学秩序者;20、指使校外人员殴打本校学生者,一律勒令退学。
21、学生中传话叫人,如被叫人受到人身侵犯,除对凶手进行处罚外,对传话人进行处分;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之处分;22、将手机带入学校者,除按“第四条”之规定给予处分外,一律没收。
学生违纪德育处分管理规定
学生违纪德育处分管理规定近年来,学生违纪问题在校园里频繁发生,给学校教育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纠正学生违纪行为,加强德育教育,学校制定了一系列的违纪德育处分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展开,介绍违纪处分的操作程序和具体规定,以期更好地引导学生遵纪守法,培养良好的品德风尚。
一、规定的适用范围学校违纪德育处分管理规定适用于全体学生,包括小学、初中、高中以及其他培训机构的学员。
无论学生在校内还是校外,以及学生处于何种状态,只要相关行为构成违纪行为,均适用本规定予以追究。
二、违规行为的分类违纪行为可以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类。
轻微违纪行为如短暂的迟到、小打小闹等;一般违纪行为如恶意破坏学校财物、参与恶性欺凌等;严重违纪行为如吸毒、盗窃等。
三、处分程序的规定学校在处理违纪行为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首先是违纪现场的处理,即对违纪行为现场的制止和处理,确保校园秩序和学生安全。
其次是调查取证,学校相关人员必须进行详细调查,了解事实真相。
接下来是处分决定的制定,根据事实情况,对学生做出适当的处分。
最后是追究责任,学校将相关信息汇总后进行信息化管理,确保违纪行为得到妥善处理。
四、处分措施的种类学生违纪德育处分管理规定还明确了多种处分措施。
一是警示谈话,通过与学生的沟通,及时纠正其不当行为,使其认清错误。
二是批评教育,对于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学校可以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让学生深刻反思。
三是扣分记录,学校会建立学生违纪扣分制度,持续记录学生的违规行为情况。
四是警示通报,学校可以将学生的违纪行为通报给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让家长及时了解并配合学校进行教育。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对于特殊情况的处理,学校也有相关规定。
例如,对于殴打他人的学生,学校要及时联系相关的社会组织和家长,共同劝导学生改正错误,并积极协助警方处理。
对于吸毒等严重违纪行为,学校将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如劝退学生、报警等。
六、处分的合理性与公正性学校违纪德育处分管理规定强调处分的合理性与公正性。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大学章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学在籍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应当遵守的学术道德等行为。
第四条学生若发生违纪行为,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第五条违纪处分包括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其他处分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处分期满后视其表现按学校规定程序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评奖、推优、助学金评定、补助等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处分期间进步明显并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处分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解除处分不是撤销处分。
第七条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的,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或者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九条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一)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二)违纪后不顾事实,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五)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六)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七)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91134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一、总则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1.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学生。
2.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3.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取消学籍转试读;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专业科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4.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拘留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受处分者,同时执行下列处罚:(1)受警告以上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优和奖学金评定及出席团代会、学代会资格,不得担任班团干部。
(2)受留校察看处分以上者,当学期的操行评定为不合格.(3)受过处分且在毕业时未撤销处分者,不予推荐就业。
(4)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有明显进步,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对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取消学籍转试读或开除学籍处分。
(5)因违纪或因学业问题作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不按时离校,纠缠学校,干扰学校正常秩序者,由保卫人员强制离校。
(6)毕业生离校前犯有错误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扣发其毕业证书,由工作单位继续察看,察看满一年后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提出意见,报学校审定后再发给毕业证书.6.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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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公共管理秩序,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包括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新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加强日常的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在处理时应当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学校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如下:(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处分生效之日起计算,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院、教学部)负责考察。
在察看期间表现良好者可按期解除察看;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因违法、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七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免于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一)情节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主动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的;(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五)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二)拒不承认错误的;(三)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的;(四)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五)勾结校外人员的;(六)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七)妨碍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或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八)屡犯不改的。
中学学生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XXXX中学学生违规违纪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维护学校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出合格的中学生,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除批评教育外,分为下列几种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三条考试作弊、旷考1、初次作弊(包括协同作弊)情节不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2、替他人考试或叫他人替考者;没有不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考试者,给予记过处分。
3、两次以上作弊或窃取试题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条旷课未经班主任或政教处批准,无故缺课者为旷课。
旷课时间为一学期累计旷课天数。
旷课包括无故不上自习、早操、课间操、开会及其他规定的集体活动;迟到或早退三次作一次旷课处理,每天按10节课计算。
1、旷课1-2天,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3-4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5-6天,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7-9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10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妨害他人指在公共场所哄闹、滋事、骂人打架、违反各场所规章制度,不听劝告;在校内藏匿携带管制刀具;随意点火或乱扔易燃易爆物品危及他人和财产安全;违反教室、宿舍管理规定;在教室走廊踢球,在教学区追逐打闹;在校内打扑克下棋;破坏环境卫生;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或弄出很大声响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按时作息;勾结或帮助别人威胁、恐吓本校学生;以各种形式给班级荣誉造成较大损失;课堂上影响老师讲课或与老师争吵等行为。
凡有上述问题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处分。
2、情节较轻,但态度不好,或情节较重,但认错态度好,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情节较重,认错态度不好,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情节或后果严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骂人、打架1、在校园内恶语谩骂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情节轻微的给予纪律约束纪律约束:1、大会点名批评。
2、全校通报批评。
3、责令向全班或全校书面检讨道歉。
4、扣学生操行分。
5、损害公物或污染环境需付赔偿金。
6、停课检查劳动反省。
二、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处分分下列七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勒令退学;(7)开除学籍第一条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1、凡参与上课闹事,表现恶劣者,视其情节及认错改正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2、凡煽动、组织、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3、凡在学生携带、留存管制刀具,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4、不遵守课堂纪律,不尊重师长者,表现恶劣,视其情节及认错改正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的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者:1、因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2、因过失犯罪、受胁迫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被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被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勒令退学处分;5、被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条打架斗殴者:(1)打架者: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先动手打人或持械打人者,一律从重处理。
(2)肇事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者,按本条第1项的规定从重处理。
(3)策划打架者:策划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策划校外人员到校内或学校附近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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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学习期间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纪违规,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破坏安定团结、组织和煽动闹事、张贴大(小)字报、参与非法组织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仍违反校纪、校规的。
第六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对旷课、旷晚自习、旷早操和不参加集体活动的学生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凡无故旷课1学时以上者不得参加评奖和荣誉评比活动。
升旗仪式为1学时、晚自习2学时、集体活动每日9学时(其中上午5学时、下午4学时)。
2、累计旷课达3 6学时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72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l08学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达l44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达l8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造成打架但未致人受伤的,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恶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伤人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伤人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谩骂殴打教师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聚众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因打架斗殴致人受伤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并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9、凡作伪证,制造假案,干扰事件正常调查、处理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对在校内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喝酒酗酒、私藏管制刀具者,给予以下处理:
1、对有购买和使用违规大功率电器、买酒和喝酒酗酒、私藏管制刀具等三项违纪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其学期综合素质考评评定为不及格,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当事人所在宿舍其他学生的学期综合素质考评每人扣10分。
3、取消当事人所在宿舍学生的该学年评优选先资格和享受各种奖、助学金的资格。
4、取消该宿舍学生所在班级本年度评选先进班集体资格。
5、取消该宿舍本年度“文明宿舍”评选资格。
6、对情节严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直接负责人,缓发毕业证半年。
第十条违反学院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他人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未经批准,擅自让本校人员或校外人员留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因让本校人员或校外人员留宿,发生物品钱财丢失者,留宿者除赔偿全部损失外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异性未经管理人员允许强行进入公寓或带异性进入公寓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不按时归宿,一周超过两次,一月超过五次或无正当理由彻夜不归一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就寝后大声喧哗、打闹或听放音响等设备,对其他人的正常学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有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破坏公物,根据其对公物破坏的程度予以相应的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1、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以各种方式参加、组织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考试作弊或剽窃,抄袭他人论文(包括考试,考查课、其他闭卷测试和实验报告等)者,视其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
1、考试作弊者,按《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2、由他人替代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方式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情节特别严重者(如重犯者,态度恶劣及恐吓、打击、报复师生者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实习生违反学校及实习单位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给予纪律处分者,取消参加院、系各种评优和各类评奖的资格。
第十八条违反纪律曾受过一次处分,继续违纪时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1、给予学生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一般情况下,由系审批,报学生处备案。
2、记过以上处分,由系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3、记过以上处分决定均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统一编号、发文。
4、各系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及时,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应在事发后一周内提交处理意见;复杂事件一般在事发后两周内提交处理意见。
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的系和个人,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5、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处召集相关系负责人协调处理。
6、必要时,学生处可以直接对违纪学生提出处理意见。
7、学生的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的决定均由学生处归入学院学生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学生毕业离校时,处分决定不从学生本人档案中撤出。
8、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留校察看处分,但其错误达到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毕业,作结业处理。
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处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为其颁发毕业证书;
9、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或由本人签字领取。
第二十条处分决定做出后,由系将处分决定直接递达学生本人或以挂号信的方式邮递学生本人或家长。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学院党政办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学院和各系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合法,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教育为先的原则。
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各系应当听取学生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学生处理失当的应立即纠正,对无理取闹的学生或家长进行说服教育,不听劝阻者,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有权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或向上级提出申诉,本人的申诉必须在递达处分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委员会提出,学院申诉委员会应及时处理,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 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学生对学院复查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起1 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期间维持原处分决定。
第二十二条学生处分一般以一年为限,经考察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应予以解除。
1、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处分解除证明表,经所在系审批后予以解除,并报学生处备案。
2、记过以上处分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处分解除证明表,由所在系提出意见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3、记过以上处分解除决定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统一编号、发文。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