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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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91211 防突管理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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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突管理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随着我矿采场进一步向深部延深,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愈加严重。为杜绝为与瓦斯突出伤亡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抽排区为我矿防突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日常防突工作。

第二条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必须在石门拨门前编制防突设计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石门揭煤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石门掘安全岩柱前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第三条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编制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技术措施。措施由抽排区编制,经有关人单位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四条所有井下工作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并能熟练、使用;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熟悉突出的预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

第五条突出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严禁采用串联通风;突出区域的掘进工作面,在施工期间必须确保巷道的工程质量。

第六条突出区域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并正常使用“三专两闭锁”装置,必须实行双局扇、双电源。

第七条开采突出煤层或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通风区必须在每个采掘工作面安设专职测气员。专职测气员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测气员有权停止工作,并协助生产单位班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同时向矿调度所和通风调度汇报。

第八条突出区域采掘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必须高有专人检查维护,并有记录可查,杜绝失爆失保。

第九条突出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落煤,严禁使用扒矸机出货。

第十条突出区域的新采区、新水平回采工作面移交前,必须由通风科牵头组织通风、抽排、调度、技术、机电、安监和生产单位对防突出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凡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移交生产。

第十一条突出掘进工作面停工后恢复生产前必须由

通风科牵头组织通风、抽排、技术、机、安监、调度和施工等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验收,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复工。

第十二条矿每月至少一次组织检查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情况,并着力解决存在问题。

第十三条突出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实行防突作业牌制,作业由抽排区负责发放,严禁无作业牌进行采掘作业。

第十四条防突员在工作面预测、检验后必须留下标记,并认真填写防突记录牌,其内容包括时间、地点、预测人、预测(检查)最大值,允许进尺距离,然后向矿调度所和通风调度回报。调度所应及时将允许进尺情况通知有关单位。生产单位严格按允许进尺距离进尺,严禁超尺超掘,测气员、放炮员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工作面采掘期间突出危险性预测采用钻孔屑指标法和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钻孔钻屑指标法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Smax为6kg/m,klmax为05ml/(g.min1/2);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勤我qmax为4.01/min。当工作面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每预测循环

应留有2m预测超前距。

第十六条突出预测指标超限时,防突员应立即收回防突作业牌并向调度所和通风调度汇报,由调度所通知抽排区施工超前卸压钻孔或抽放钻孔。

第十七条超前卸压钻孔或抽放钻孔施工前,生产单位必须清理好迎头遗煤,并在煤壁背好帮,加强迎头支护。超前卸压钻孔及抽放钻孔的施工参数及质量必须符合防突措施的要求。

第十八条生产单位应协助抽排区挪移钻机并负责做好钻机设备的日常看管以及迎头风电的供给工作,保证防突钻孔的正常施工。

第十九条防突钻孔施工开始时,抽排区跟班队长必须向矿调度所和通风调度回报开孔时间,调度所和通风调度应做好详细记录。

第二十条防突钻孔施工过程中,生产单位平班队长安排专人负责监督工作。由工资科验收员负责验收,每施工完一个钻孔,由工资科验收员对钻孔的深度、质量进行验收,确认合格,要钻孔施工记录表上签字后,钻孔方可有效。

第二十一条防突钻孔施工完毕后,抽排区跟班队长必须及时向调度所和通风调度汇报,通风调度值班人员应记录下钻孔打完的准确时间,及时安排防突员进行效果检验。

第二十二条超前卸压钻孔施工完毕后,必须进行释放,释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抽放钻孔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抽放,抽放时间不少于16小时,然后对卸压钻孔或抽放钻孔进行效果检验。只有当检验指标小于临界指标时,防突员方可将防突作业牌交给迎头班队长,准许按规定进尺,否则必须重新采取防突措施,直至检验指标降到突出临界指标以下为止。

第二十三条综掘工作面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割煤速度,必须割一棚架一棚,一次截深不得超过0.8m;炮掘工作面每炮进尺不大于1.6m ,以减少瞬间新的暴露面,减缓瞬间瓦斯涌出量,以防诱导突出。

第二十四条井巷揭穿突出煤层时,尽可能采用反向揭煤,并要先抽后揭,即按规定在揭煤处煤层中施工抽放孔进行抽放,直至瓦斯压力降至0.7Mpa以下后方可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揭煤。

第二十五条井巷揭穿突出煤层或在突出煤层中进行

采掘工作时,都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包括震动放炮、远距离放炮,避难桐室、正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和隔离式自救器等。

1、震动放炮

①震动放炮必须编制专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矿务集团公司备案。

②震动放炮工作面必须建立独立可靠的回风系统。

③放震动炮由矿总工程师统一指挥,并由救护队参加,放炮后至少经30min,由救护队人员进入工作面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确定采取恢复送电、通风及排除瓦斯等具体措施。

2、远距离放炮

①采用远距离放炮时,放炮地点应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当巷道超过300m时,放炮地点应设在300m 以外的避难硐室内。

②远距离放炮时,回风系统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有人工作的地点,都必须停电撤人,放炮30min且巷道瓦斯浓度降至1% 以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验炮检查。

3、避难硐室及压风自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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