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部分
7 魏晋南北朝法制中国法制史马工程教材
司法制度
四、直诉制度 登闻鼓:朝堂之外所设之鼓,以让吏民直接向皇 帝伸冤 晋武帝司马炎始设“登闻鼓”。 后魏太武帝时,于京城宫门外“阙左悬登闻鼓, 人有穷冤则挝鼓,公车上奏其表”。
司法制度
五、死刑复奏制度
秦汉:郡守有权判处死刑(贵族犯罪和重大案件除外) 曹魏:魏明帝(236年):“诸有死罪具狱以定,非谋
反及手杀人,亟语其亲治,有乞恩者,使与奏。”
--南北朝时期确立后沿用至明清 --皇权加强 --“慎刑”
法制发展的特点:
1.魏晋律学的发展对法律有重要影响 2.《北齐律》奠定了传统法典的体例 3.法律解释的规范化 4.五刑体系与死刑复奏等制度的形成
本章思考题: 1.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变化与发展。 2. 试论“八议”入律。 3.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儒家化”过程 在立法与司法中的具体反映。
--贤良方正科 --童子科 --明经科 --明法科
选举博学通经、明达政务者 选拔12-17岁之间的博学通经者 选举通晓经学之人 选举明习法律之人
行政制度
一、察举制 利弊: --贯彻儒家礼教 --尚贤任能,促进私学的复兴 --主观性强,标准不统一 --官宦结党营私
行政制度
二、九品中正制(魏晋南北朝)
孝文帝延兴四年(474年):“自非大逆干犯者, 皆止其身,罢门房之诛。”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三、刑罚规范化 (三)酷刑日益减少 晋律死刑三等:枭首、腰斩、弃市 北齐律死刑四等:绞、斩、枭首、轘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三、刑罚规范化 (四)流刑为减死之刑 北魏“赦死从流”,将流刑定为死刑因赦减等的 法定刑 北周进一步完善,流刑分五等: 流藩服:四千五百里之外 流镇服:四千里 流荒服:三千五百里 流要服:三千里 流卫服:二千五百里
魏晋南北朝法制
法制与道德的互动关系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与道德的界限逐渐模糊,二者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统 治者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将儒家道德观念融入法律体系中,以强化社会控制和 道德教化。
同时,儒家士大夫在参与立法和司法活动时,也积极倡导儒家道德观念,通过法 律实践推动道德教化的实施。这种互动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和儒家伦理的普及。
互辉映,丰富了世界法制史的内涵。 文明程度,为世界法制史的发展做出了 重要的贡献。
06
结论
魏晋南北朝法制的特点与成就
特点总结
魏晋南北朝法制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主要表现为法律儒 家化、律令繁多、刑罚残酷以及家族主义色彩浓厚。
法律儒家化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对法制的影响逐渐加深,礼法并用的 原则被确立,法律儒家化成为魏晋南北朝法制的重要特点 。具体表现为礼制入律、引经注律、律令儒家化等方面。
对现代法制建设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 重视法律儒家化:魏晋南北朝法制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法律儒家化对于维护 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在当代法制建设中,我们应该注重将 儒家思想融入法律体系中,强化道德教化作用,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 平。
• 加强律令制定和实施: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律令制定和实施经验告诉我们,制定 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是实现法制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在当代法制建设中,我们 应该注重完善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同 时,要加强法律制度的实施力度,确保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 刑罚制度改革: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罚制度过于残酷,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 面影响。当代法制建设中,我们应该反思和改革刑罚制度,注重人权保障和司 法公正,避免出现过度惩罚和司法不公的现象。同时,要加强对犯罪行为的预 防和打击力度,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部分
谢 安 — — 门 阀 世 族
惩 偷
刑罚制度改革
1.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绞 2.规定流刑 流刑 南北朝时期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北周时 规定流刑分为五等,每等以500里为基数,以距都城 2500里为第一等,至4500里为限,同时还要施加鞭刑。 3.规定鞭刑 杖刑 鞭刑与杖刑 鞭刑 北魏时期开始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 以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 4.废除宫刑 废除宫刑制度 废除宫刑 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在立法中结束了 使用宫刑的历史。
家 法 族 规
司法机构的变化
1 大理寺的设置 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 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 长官。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 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2 御史监督职能的加强 三国两晋南北朝为抑制割据势力,御史监督职能有明 显加强。晋以御史中丞为御史台长官,权能极广,受命 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案件。又设治书侍御史,纠 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 3 尚书省、“三公曹”、“二千石曹”执掌司法 尚书省、 三公曹” 二千石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 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管 囚帐,这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魏 蜀势 图
竹林七贤
阮籍与陶渊明
杜 预
西 晋 对 书 俑
玄武
玄学与书法
王羲之《丧乱帖》 王羲之《丧乱帖》 与高句丽壁画
佛 学
魏晋南北朝主要法典结构内容变化
律典 结构 内容
• 魏新律 18篇 刑名 18篇 • • • • 晋 律 陈 律 北齐律 周大律 20篇 20篇 20篇 20篇 12篇 12篇 25篇 25篇
法制史学习考点大总结:古代部分
古代部分 ⽴法 ⼀、西周的⽴法 西周的⽴法活动主要是“制礼做乐”,其指导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这⾥的德包括三个⽅⾯德内容:敬天、敬祖、保民。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为:实施德教,⽤刑宽缓。
汉代的“德主刑辅,礼刑并⽤”就是从这⾥演化⽽来。
礼的内容表现在两个⽅⾯:⼀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是礼仪形式:“五礼”。
礼与刑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两句话:a、出礼⼊刑;b、刑不上⼤夫,礼不下庶⼈。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 春秋时期的⽴法主要注意成⽂法的公布:铸刑书(中国历第⼀次公布成⽂法的活动)、⽵刑、铸刑⿍(中国法制第⼆次公布成⽂法的活动)。
战国时期主要掌握《法经》:a、作者是魏国的李悝b、是中国历第⼀部⽐较系统的封建成⽂法典。
c、共有六篇:盗、贼、、捕、杂、具。
战国时期还应该注意的是“商鞅变法”:a、改法为律,扩充法律b、运⽤法律的⼿段推⾏“富国强兵”的措施。
c、运⽤法律的⼿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d、全⾯贯彻法家主张:以法治国、亲罪重刑、不赦不宥、⿎励告、实⾏连坐。
三、秦汉:主要掌握汉代法律的儒家化:上请;恤刑;亲亲得相⾸匿。
(汉律儒家化在司法⽅⾯的表现是春秋决狱。
) 四、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个时期是中国传统法典结构演变定型时期,主要注意以下⼏部法典: 1、《魏律》,魏明帝时候制定,共有18篇。
这部律典有三个⽅⾯应该引起注意:a、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
b、“⼋议”⼊律。
c、进⼀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2、《晋律》⼜称《泰始律》,20篇602条。
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刑宽禁简是这部法典的特⾊。
张斐和杜预对之进⾏了注释,注释后的律典称“张杜律”。
3、《北魏律》,20篇,其特⾊是采诸家之长,取精⽤宏。
4、《北齐律》,12篇,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律,其余11篇为: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五、唐代的⽴法1、《武德律》,唐代⾸部法典,12篇500条。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公元220---公元581)概述:东汉既亡,三国鼎立,司马立晋,朝分南北。
中国进入数百年的分裂动乱年代。
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承先启后的过渡时期。
蜀国的《蜀科》、魏国《新律》,各具特色,特别是《新律》把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刑名》篇置于各篇之首,是刑法体例的重大改革。
西晋初年的《泰始律》则是划时代的一部封建法律,它首次明确区分了律与令的性质,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篇章体例更为合理。
南北朝时期,南方汉族王朝在法制建设上乏善可陈,但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在推进汉化进程中,也推动了法律的发展。
北魏的《北魏律》、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北齐的《北齐律》及北周的《大律》,都具备了各自的特色。
尤其是北魏孝文帝拓跋宏的汉化改革,去除了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陋习,纳礼入法,推动了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成了中华法系的形成。
中华法系本身就是家族主义法律演进,统治者以儒家的仁、礼观念,孝、悌制度去束缚人民,这一思想完全渗透于法律之中,既始于这一时期。
从曹魏律、泰始律到北魏律,宗法观念一步步地深入。
同时,该时期的法律也有从野蛮向文明发展的良性趋势。
族诛罪被废除,缘坐范围缩小,流刑被定为减死之刑等。
体现了儒家“德主刑辅、以德去刑”思想。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体现在反映儒家思想特色的法律制度被列入法律正文。
曹魏新律根据《周礼》的“八辟”制定了“八议”制度,规定八种人犯死罪可以享有“议”的特权。
“官当”制度规定官吏犯罪可用官品抵罪,北齐律中出现了“重罪十条”(即十恶不赦的前身),晋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士庶不婚等。
在行政体系上,任官制度上出现了九品中正制、清议、与禁锢之科、中枢机构三省制的形成。
这一时期法律的发展,成为其后唐律的先声。
第一节立法概况一、法制概况:①沿用期,三国鼎立初期魏蜀吴均以沿用汉朝法律为主。
②改革期,三国魏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以《魏律》、《晋律》为代表。
③分支期,南北朝时期,南朝法律甚少创建,北朝《北魏律》、《北齐律》则进一步发展。
中国法制史 魏晋南北朝法制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三、刑罚规范化 (一)肉刑日益减少 以流、徒、杖、鞭等取代肉刑
曹魏、北魏、西魏、北齐都明禁宫刑,将应宫者 没入官府为奴 北齐始,宫刑不为法定刑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三、刑罚规范化 (二)缩小族刑的范围
曹魏新律:出嫁女不受父家株连
《梁律》:除谋反、叛、降、大逆以上重罪,妻 妾、姊妹等女眷没为官奴
斩衰:丧期3年(如子为父母、媳为公婆、妻妾为夫) 齐衰:丧期3年、1年、5月、3月四等(如夫为妻、
父为子、孙为祖父母、侄为伯叔父母、兄弟 之间) 大功:丧期9个月(如堂兄弟之间等) 小功:丧期5个月(如为兄弟之妻、夫之兄弟、外祖 父母、姨、舅等) 缌麻:丧期3个月(如为族伯叔父母、族兄弟、岳父 母等)
第七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 (关键性的发展阶段)
第一节 魏晋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 握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基本内容, 以及法律儒家化的内涵。
本章教学要求:介绍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 制发展内容及其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 位。
• 本章教学重点:魏晋南北朝时期刑事法 律和司法制度发展的基本内容以及封建 制五刑的确立。
本章思考题: 1.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变化与发展。 2. 试论“八议”入律。 3.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儒家化”过程 在立法与司法中的具体反映。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一、特权化规定 (一)“八议”入律
八种封建权贵犯罪,司法官须奏报皇帝进行 决议,按其身份直接做出裁决。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原则:“大者必议,小者必赦” 三国魏律正式入律,沿用至清 --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魏晋南北朝法制》课件
05 魏晋南北朝法制的影响与 启示
对后世法制的影响
确立了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的基本框架
01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包括律、令、科、比、格等,为后
世法律形式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完善
02
魏晋南北朝时期,各政权针对社会实际情况制定法律,促进了
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形成了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
03
法制教育与传播
法制教育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教育主要是通过官学和私学两种途径进行的。官学中的法律课程是必修课程之一,而私学 则以研习儒家经典为主,同时注重对法律条文和实践的探讨。
法制传播
在法制传播方面,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统治者采取了多种方式,如制定法律汇编、发布法律解释、举行法律考试等 ,以促进法律的普及和传播。此外,当时的文人墨客也通过文学作品对法律知识进行了广泛的传播和普及。
经济背景
魏晋南北朝时期,经济得到了较大 的发展,商品经济逐渐活跃,土地 制度也发生了变化,这些因素都对 法制的发展产生了影响。
文化背景
魏晋南北朝时期,儒、释、道三教 并立,文化多元化发展,这种文化 氛围也对法制的发展产生了影响。
魏晋南北朝法制的演变
曹魏法制
西晋法制
曹操执政时期,推行“唯才是举”的政策 ,重视法制建设,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制度 ,如《甲子科》等。
魏晋南北朝时期,告诉是启动诉讼的必要程序。在审查告诉主体资格时,对卑 幼和奴隶的告诉能力有所限制。
举劾制度
举劾是地方官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并向上级司法机关举荐的程序。举劾人 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和资格,且举劾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审判制度
推鞫制度
推鞫是审判的重要环节,通过讯问被告和相关证人,查明案件事实。在推鞫过程 中,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确保被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七章 魏晋南北朝法制(《中国法制史》PPT课件)
司法制度
一、皇帝审判与录囚 二、案验制度
宋以前:郡派督邮进行审核案验后执行 宋以后:郡太守复核 逐级移送:刺史、廷尉 三、刑讯 南梁:测罚(断绝饮食) 北魏:重枷、大杖(刑具)
司法制度
三、刑讯 南陈:测立(立测) “其有赃验显然而不款,则上测立。立测者,以 土为垛,高一尺,上圆,劣容囚两足立。鞭二十, 笞三十讫,著两械及杻,上垛。一上测七刻,日再 上。三七日上测,七日一行鞭。凡经杖,合一百五 十,得度不承者,免死。”
选举博学通经、明达政务者 选拔12-17岁之间的博学通经者 选举通晓经学之人 选举明习法律之人
行政制度
一、察举制 利弊: --贯彻儒家礼教 --尚贤任能,促进私学的复兴 --主观性强,标准不统一 --官宦结党营私
行政制度
二、九品中正制(魏晋南北朝)
“九品官人之法”,魏文帝黄初元年(公元220 年)采纳尚书陈群的建议而定(创始于魏,延 用至宋、齐、梁、陈各代) 郡设小中正官,州设大中正官,中正官的职责 是依照家世、才能、德行将辖区内的士人分成 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 下中、下下九等。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二)准五服以治罪
--以服制代替亲等 --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 --维护父权和夫权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三)存留养亲 亦称留养,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 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 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 再实际执行。 《北魏律·名例》:“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 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 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 例。”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三、刑罚规范化 (一)肉刑日益减少 以流、徒、杖、鞭等取代肉刑
《魏晋南北朝法制》课件
民事法律
揭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包括婚姻家庭法、财产权益法和合同 法等相关内容。
刑事法律
详细解析魏晋南北朝的刑事法律,包括刑罚种类、审判程序、刑事制度等方 面的内容。
官制与律令
探讨魏晋南北朝政府官制和律令制度,以及在社会管理与治理方面的作用与 影响。
司法制度
分析魏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包括审判机构的设置、审判程序、司法权力的 行使等方面的内容。
《魏晋南北朝法制》
这份课件将带你深入探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从概述到具体内容, 探索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以及对社会的影响和意义。
魏晋南北朝法制概述
介绍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包括其发展背景、主要特点以及 对后世法制的影响。
法律体系及分类
深入探讨魏晋南北朝法律体系的组成和分类,包括官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法、刑法等不同 领域的法律。
律字与案例分析
研究案例与律字的关系,探讨律字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以及案例分析对法 律发展的影响。
在政权更迭频繁的魏晋南北朝,中国古代的法制竟得到很好的完善
在政权更迭频繁的魏晋南北朝,中国古代的法制竟得到很好的完善导语魏晋南北朝,又称三国两晋南北朝,长期的封建割据和连绵不断的战争,导致政权更迭频繁,这一时期,我国的文化受到了冲击,与此同时,我国法制发展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今天笔者带大家一起了解魏晋南北朝时期,我国法制的发展发展的特点,形成的原因以及其在我国法制上的特殊历史地位。
一、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展情况1、三国时期三国时期,魏蜀吴三足鼎立,在基本沿袭汉朝的法律是同时也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有所创新。
其中蜀国以汉朝正统自居,基本沿袭汉制,并且在蜀汉建立初期,即由诸葛亮等人来制定《蜀科》。
在其后诸葛亮主政时期,科教严明,更是提出"以法治蜀"的主张,陆续制定"法检"、"科令"、"军令"等篇目,史称"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诫明也"。
同样,吴国也基本沿用汉制,但也在孙权的主持下对法令有两次较大的立法活动。
三足鼎立而在三国中,魏国的法制发展最为突出。
从立法上来看,魏国制定的《新律》是三国时期最重要的立法活动,魏律在篇目上相比汉律大为精简,同时在体例上也做出了重大变革,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与此同时,魏国在刑罚改革和司法制度方面也都较前朝有所创新。
2、两晋时期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史称《泰始律》。
该律又经张斐和杜预作注释,与律文一起通行全国。
《晋律》无论是从立法技术还是立法内容都有较大的进步,例如,晋律从刑名中分出《法例》篇,完善了刑法总则的内容;首次将法制列入律典,成为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
《晋律》为东晋和南朝沿用,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施行时间最长的一部法典,影响深远。
3、南北朝时期南北朝时期,我国北方地区政权更迭频繁,因此北朝的立法活动也相对较多。
北魏孝文帝时期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集当时律典之大成,制定颁布《北魏律》,在刑名、罪名和刑罚原则等方面都有新的发展。
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
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基本内容一、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魏律》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
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再次,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晋律》颁行与张杜注律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
《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1)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2)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3)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张杜注律: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故《晋律》亦称“张杜律”。
《北魏律》的制颁北魏统治者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成当时着名的法典。
《北齐律》的制定北齐政权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当时最有水准的法典《北齐律》。
《北齐律》共12篇。
特点: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影响:《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法律形式的变化这一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2)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3)比是比附或。
中国法制史讲义: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一、曹魏《新律》的立法成就【考纲内容】《新律》在傍采汉律,删约旧科的同时,还吸收了曹魏前期的立法经验,体现出一定的开创性,特别在律典的篇章体例与逻辑结构上体现的尤为突出。
(一)改《具律》为刑名,至于律首。
曹魏《新律》首次将《具律》的位置提到第一,并改称《刑名》,突出了律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是我国古代律典篇章体例的重大创新。
(二)调整律典篇章,删繁就简。
曹魏政权对所有律目篇章重新归纳整理、分类合并后,正式删定为《新律》十八篇;而将那些不易入律,但仍为治国所需要的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编撰,编为令。
《新律》经过这样结构调整、删繁就简的改革,使篇目的分类更为科学、合理。
(三)消除不同篇章内容之间的重复与抵触。
曹魏《新律》对律典各篇或单行令、科的内容作了重大的调整,基本上解决了不同法律文件中相互重复抵触所造成的事类虽同、处罚轻重不一的问题。
(四)改革刑罚,重新确定五刑。
首次在汉文帝景帝除肉刑之后,提出了新五刑概念,并把它规定于律首的《刑名》篇中,这是从夏商周五刑制向隋唐五刑制过渡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五)缩小族株连坐的范围。
开连坐不及出嫁女之先例,表现出曹魏《新律》在刑罚制度上的进步。
(六)其他制度的儒家化。
如有限允许复仇、子女杀死继母与杀死亲母同罪、加重了殴伤兄姊的罪责、废除分家后父子相盗追究刑责的规定等。
曹魏修订《新律》是秦汉以来的又一次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
作为曹魏政权的基本律典,《新律》是在秦汉律由简到繁以后,中国封建法律由繁到简的又一个转折点,取得了较大的立法成就。
二、律博士【考纲内容】(2012年名词解释)魏明帝时期正式设置,专门讲授法律训练法律人才的绿博士,这是中国历史上第1次设置中央专职法律教授官员负责教授法律并取得了与教授儒家经典的诗书礼仪,春秋博士一样的头衔或地位,法律教育首次进入官方教育体系,并取得与经学教育一致的地位,这在当时建设法律的儒家思潮笼罩的大背景下是非常不容易的,实属破天荒之举。
法学记之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
法学记之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法学记之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篇数总结法经6篇汉九章律9曹魏律18北魏和晋各20北齐12大明7法经总则具法,最后一篇商鞅改法为律,为具律在九章律里也叫具律,不过放在了中间曹魏具法改名为刑名,放在首晋律中又把刑名分离出一篇法例,完善了刑律总则北齐又合在一起,首创名例律大清新刑律改叫总则夏商周就有流刑只是北周分为五等西周司寇秦汉廷尉南北朝大理寺北周这个朝代复古,所以司法机关是秋官大司寇1.曹魏《新律》/《魏律》(1)增加了篇条,由原来的九篇增加到十八篇,基本上解决了因篇少带来的缺陷;(以汉律为基础,将《九章律》中《具律》改为《刑名》,《兴律》改为《擅兴》,《厩律》改为《邮驿令》置于律外,增《诈伪》《请赇》《偿赃》等13篇,统为18篇。
)(2)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使体例更加科学。
(3)在律中正式规定了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八议”条款;(始入曹魏)【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4)吸收律外的傍章科令,调整、归纳各篇的内容,文字简要而通顺;(5)改革刑罚,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取消宫刑,将刑罚定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等(6)限制从坐的范围,如改革妇女的从坐,规定出嫁之女只“从夫家之罚”等等。
2.《晋律》/《泰始律》(1)严格区别律令的界限,提高正律地位。
晋律开始区分律与令的性质,律是固定性的规范,令是暂时性的制度,违令有罪者,依律定罪。
张斐、杜预注律:与法条有同等效力“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律:定罪量刑令:典章制度(2)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
晋律20篇620条,篇名为刑名和法例,盗律、贼律等。
(3)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张斐、杜预魏晋律作注,对法律概念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作出了较大贡献。
(4)“纳礼入律”。
经西汉的春秋经义,到东汉的引经注律,儒家的礼越发受到重视,晋律则直接“纳礼入律”,将儒家的“服制”礼入律典,“准五服以制罪”。
(5)制定了维护贵族特权的“杂抵罪”。
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部分共25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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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奢侈是舒适的,否则就不是奢侈 。——CocoCha nel 62、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 ,如日 中之光 ;志而 好学, 如炳烛 之光。 ——刘 向 63、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孔 丘 64、人生就是学校。在那里,与其说好 的教师 是幸福 ,不如 说好的 教师是 不幸。 ——海 贝尔 65、接受挑战,就可以享受胜利的喜悦 。——杰纳勒 尔·乔治·S·巴顿
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部分
1、战鼓一响,法律无声。——英国 2、任何法律的根本;不,不成文法本 身就是 讲道理 ……法 律,也 ----即 明示道 理。— —爱·科 克
3、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爱·科 克 4、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一 定颓败 。—— 塞内加 5、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 面前人 人是平 等的。 ——波 洛克
法制史总结(一)——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曹魏律》《曹魏律》是魏明帝时制定的重要法典。
魏明帝即位以后,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称之为《魏律》或《曹魏律》。
⾸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
其次,将“⼋议”制度正式列⼊法典。
再次,进⼀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传统法典结构在系统和科学的道路上前进了⼀⼤步,可以说魏律的修订是三国两晋南北朝以后传统法典完备化的第⼀阶段。
★★★(⼆)晋律西晋泰始三年(公元267年),晋武帝诏颁《晋律》,⼜称泰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进⾏了重新编排,使《晋律》向着“刑宽”、“禁简”的⽅向迈进了⼀⼤步。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当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法经验,后经晋武帝批准,将注释“诏颁天下”,因经张斐、杜预注解,故《晋律》也被称为“张杜律”。
★★★(三)《北魏律》北魏时期,制定了《北魏律》。
《北魏律》共20篇,规定了官当制度等内容。
★★★(四)《北齐律》《北齐律》共有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篇,充实了刑律总则,提⾼了它的地位;精炼了刑律分则,使其变为11篇,即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五)法律形式的变化这⼀时期,在汉代法律形式的基础上,出现了律、令、科、⽐、格、式的⽴法格局。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内容★★★(⼀)“⼋议”⼊律曹魏统治时期,“⼋议”⼊律。
“⼋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物犯罪后实⾏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
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与影响的⼈)、议能(有⼤才能)、议功(有⼤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此后,“⼋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
★★★(⼆)官当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种特权制度。
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中国法制史_6_魏晋南北朝
中国法制史_6_魏晋南北朝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一、历史简况黄巾起义三国形势图三国形势图三国州郡图曹操曹操刘备刘备刘备刘备生平刘备托孤图关羽关羽张飞孙权孙权孙权生平司马懿司马懿司马懿司马懿生平西晋地图西晋地图南北朝南北朝南北朝前期南北朝中期南北朝中期南北朝后期南北朝前期南北朝后期二、法律的制定(一)三国,蜀的立法:诸葛亮,蜀科;吴的立法:诸葛亮诸葛亮案例:处斩马谡蜀魏在争夺街亭时,诸葛亮派马谡镇守街亭。
马谡只会纸上谈兵,而且骄傲自负,不听副将王平劝阻,把营寨扎在山头之上,结果被魏军击败。
诸葛亮严明法纪,处斩了马谡,并向后主上表,检讨自己用人不当,请求降职三级魏的立法案例:割发代斩事实:汉灵帝光和二年,曹操率大军讨伐袁绍。
一路上,麦浪起伏,即将丰收。
曹操下令,不得踏坏麦子,违者处死刑。
可命令刚出,曹操的马因为受惊窜入麦田,踏坏了一大片麦子。
曹操请军中的军法官治罪,军法官认为可以免除,曹操认为不可,但身为主帅,不能自杀,所以割发代首。
说着抽出宝剑,割下头发,代行“斩首”之刑分析:以身作则《新律》体例:十八篇;改《具篇》为《刑名》,置于律首,以统诸篇。
内容:“八议”入律改革刑罚制度罪名的改革(二)两晋《泰始律》《张杜律》:明法椽张斐、河南尹杜预分别为之作注,“诏颁天下”,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体例:二十篇,分《新律》的《刑名》为《刑名》、《法例》内容:“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治罪”刑罚制度更加规范罪名制度也作了改革,规定了许多违礼而入罪的罪名。
特点:是一部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典。
(三)南北朝南朝:大多沿用晋时的法律陈律中规定以官品抵罪——官当北朝:北魏:《北魏律》,二十篇;东魏:《麟趾格》;西魏:《大统式》北齐:《北齐律》篇目:十二篇体例:合《北魏律》刑名、法例为名例律,冠于篇首内容:首创“重罪十条”刑罚上确立五刑北周:《大律》北朝法律同样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三、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一)行政法律制度官员选任:九品中正制中正官根据家世、德行、才能分为九等,“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二)刑事法律制度总的趋势向刑种简化和刑罚轻的方向发展,为封建制五刑奠定基础(1)废除了宫刑(2)徒刑与流刑进一步规范北周创立了流刑分等的制度,徒刑也规范化(3)鞭杖刑进一步规范北齐的刑罚制度显现出封建制五刑的初步特征,死、流、徒、杖、鞭案例:妇女从坐案事实:曹魏高贵乡公正元二年(公元25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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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徽与九章算术
魏 晋 南 北 朝 形 势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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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籍与陶渊明
杜 预
西 晋 对 书 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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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羲之《丧乱帖》 王羲之《丧乱帖》 与高句丽壁画
佛 学
魏晋南北朝主要法典结构内容变化
律典 结构 内容
• 魏新律 18篇 刑名 18篇 • • • • 晋 律 陈 律 北齐律 周大律 20篇 20篇 20篇 20篇 12篇 12篇 25篇 25篇
晋武帝
晋武帝羊车游宴
“准五服制罪”的确立 准五服制罪” 准五服制罪
《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 晋律》 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 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 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 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 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 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 、 齐 斩衰、 斩衰 大功、 小功、 缌麻。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 衰 、 大功 、 小功 、 缌麻 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 刑罚轻重的依据。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 尊长犯卑 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 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袒免亲为服 外远亲,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 处罚相对从轻。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 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谢 安 — — 门 阀 世 族
惩 偷
刑罚制度改革
1.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绞 2.规定流刑 流刑 南北朝时期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北周时 规定流刑分为五等,每等以500里为基数,以距都城 2500里为第一等,至4500里为限,同时还要施加鞭刑。 3.规定鞭刑 杖刑 鞭刑与杖刑 鞭刑 北魏时期开始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 以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 4.废除宫刑 废除宫刑制度 废除宫刑 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在立法中结束了 使用宫刑的历史。
刑 措 狱 空
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
为减少错杀无辜, 为减少错杀无辜 , 三国两晋南北朝开 始将死刑权收归中央。 始将死刑权收归中央。 三国时期魏明帝曾规定: 除谋反、 三国时期魏明帝曾规定 : 除谋反 、 杀 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 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 南朝宋武帝下诏: 其罪应重辟者, 南朝宋武帝下诏 : “ 其罪应重辟者 , 皆如旧先须上报, 有司严加听察, 皆如旧先须上报 , 有司严加听察 , 犯者 以杀人论。 以杀人论。” 北魏太武帝时亦有类似规定。 北魏太武帝时亦有类似规定 。 三国两 晋南北朝时期死刑复奏制度已初具规模, 晋南北朝时期死刑复奏制度已初具规模 , 为后世王朝提供了重要基础。 为后世王朝提供了重要基础。
家 法的设置 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 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 长官。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 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2 御史监督职能的加强 三国两晋南北朝为抑制割据势力,御史监督职能有明 显加强。晋以御史中丞为御史台长官,权能极广,受命 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案件。又设治书侍御史,纠 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 3 尚书省、“三公曹”、“二千石曹”执掌司法 尚书省、 三公曹” 二千石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 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管 囚帐,这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八议 妇女处刑 刑名、法例 服制定罪 官当 名例 重罪十条 流刑分等
“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 八议”入律与“官当” 八议
建立在士族大地主经济基础上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 制度,以维护贵族官僚地主阶级的利益为目的。其中, 曹魏统治时期,“八议”入律就是突出表现。魏明帝在 “八议” 魏明帝在 制定《魏律》 周礼》 八辟 为依据, 八辟” 制定 《 魏律 》 时 , 以 《 周礼 》“八辟” 为依据 , 正式规 定了“八议”制度。 八议” 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 议亲(皇帝亲 罪后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 罪后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 。 它包括议亲 议亲 戚)、议故 议故(皇帝故旧)、议贤 议贤(有封建德行与影响的 议故 议贤 人)、议能 议能(有大才能)、议功 议功(有大功勋)、议贵 议能 议功 议贵 (贵族官僚)、议勤 议勤(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议宾 议勤 议宾 (前代皇室宗亲)。自此以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 的重要内容。 官当” “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 一种特权制度。 一种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北魏律》 《陈律》
法例篇》 《北魏律·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二年。南朝《陈律》 北魏律 法例篇 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二年。南朝《陈律》 规定更细,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 规定更细,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如官吏犯罪应判 四至五年徒刑,准许以官当徒两年,其余年限服劳役。 四至五年徒刑,准许以官当徒两年,其余年限服劳役。若判处三 年徒刑,准许以官当徒两年,剩余一年可以赎罪。 年徒刑,准许以官当徒两年,剩余一年可以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