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摘要: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相关部委的大力推动下,工程总承包模式正由工业领域全面拓展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新一轮工程总承包热潮已经到来,并将促进工程总承包改革不断迈上新的台阶。
经过历时2年的调研、讨论以及两次征求意见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正式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引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9年12月23日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明确了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
1明确工程总承包的方式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以下简称“93号文”)的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30号文明确工程总承包方式除EPC和D-B外,还有EP、PC等方式。
93号文再次明确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EPC和D-B方式,但未明确是否包含EP、PC等方式。
《办法》第三条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明确工程总承包应当同时包含设计和施工内容,应采用EPC和D-B方式,将EP、PC等非典型总承包模式排除在办法规定的工程总承包方式之外。
住建部发改委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
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
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 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2020年4月26日 星期日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策发布
检索
工作邮箱:用户名
密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全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的内容)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基本原则)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发包阶段和条件)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解读
政策解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解读文/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引言2019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 “发改委”)联合颁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 办法”),本办法定于2020年3月1H起开始 施行。
本办法从起草到正式颁布历经了两年时 间,期间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最终颁布的 官方正式版本从征求意见稿的五章三十八条 缩减为四章二十八条,包括了总则、工程总承 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附则。
作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 总承包领域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本办法将 对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设计单位、施工 企业、专业分包企业等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主体规范管理 以及调整经营模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律 师如何为工程总承包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也提 出了新的挑战。
为了便于理解本办法,北京德恒(成都)律 师事务所地产建设法律事务部作为工程领域的专业化律师团队,在第一时间对本办法进行 了全面解读,供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设计单位、施工企业、专业分包企业以及从事建 设工程专业的律师学习、参考与探讨使用。
第_条(制定目的、依据)为规范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 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1.条文解读(1)本条主要规定了本办法 的制订目的,具体包括:a.规范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项目的T.程总承包全过程活动;h.提升工程质量;r.实现工程项目各方主体的经 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在2016年住建部发布 《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以及2017年国务院发 布《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 )19号]之后,工程总承包在2017年 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的内容)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基本原则)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发包阶段和条件)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是指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的总承包管理进行规范,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介绍:一、总则总承包单位应是具有相应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建设企业。
总承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施工及质量检验、设备采购供应、工程物资供应、建筑材料供应、劳务分包、工程建设管理等全部工程服务,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总承包单位应设立项目经理,并派遣专门人员负责技术、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等具体工作,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对于工程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应进行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和备案,如需安排专项审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规划设计阶段总承包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工程的规划设计工作。
规划设计阶段应制定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保证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平面布置满足工程建设要求,质量保证体系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在规划设计阶段内,总承包单位应当与业主就建设方案、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期等方面进行充分协商。
并将规划设计报告报送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三、施工阶段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方案,并编制施工进度计划。
在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和执行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
总承包单位应该实行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制度,依据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工程材料、建筑构件、设备机具、劳动力等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作以及完工后验收的质量进行检查,确保质量。
总承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的周边环境治理、绿化、景观及收尾等相关工作,做到“四清”、“四美”、“四新”。
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进行总体验收,并收集相关资料,组织项目管理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对工程资料进行管理、归档和保管,确保工程质量和可持续运营。
陕西省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建筑设计建 筑 技 术 开 发·20·Architectural DesignBuilding Technology Development第47卷第13期2020年7月工人员要通过试验确定脱模吸附系数,根据计算得出的脱模吸附力优化施工技术。
3.2 现场构件作业3.2.1 混凝土施工因本次住宅建筑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现场混凝土施工期间,需采用专业输送设备在模具内浇筑混凝土,浇筑期间施工人员操作振动设备不停振捣,保证混凝土进入模具内满足密实度要求,再根据设计图纸实施找平作业,如此便结束混凝土浇筑、振捣作业。
混凝土找平结束后,为了保证模具浇筑质量,施工人员应及时展开构件的蒸汽养护,模具的静停、升温、恒温、降温4个阶段均选择低温养护法。
通过该住宅建筑工程实践分析,发现蒸汽养护法在混凝土施工中有非常理想的效果,建议在相关建筑施工中加以运用,显著提升混凝土养护能力。
3.2.2 构件吊装施工装配式建筑现场施工的过程中,吊装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直接决定装配式建筑施工工期、整体质量。
所以,构件吊装期间,施工人员需采用精确定位设备。
吊装施工现场的装置底板其中一端预留定位孔,将下层楼板的预埋钢筋穿入该定位孔内,预制墙板上方的套筒则要套在现有预埋钢筋上,使用定位销、立板安装孔、定位底板定位孔,连接下一层楼板、立板、定位底板,并且起到固定作用。
吊装预制构件施工的定位装置要有2个,且两者之间保持对称,位于墙板结构两侧。
以上作业结束之后,施工人员便可吊装预制墙板,利用U 形板斜角将预制墙板滑入到相应的位置,随后在套筒孔中灌注水泥砂浆,且水泥砂浆的强度等级要高于墙体,可将剪力墙、预制结构构件组成一个整体,加强建筑的抗震与结构完整性、套筒连接的便捷性。
本次住宅建筑工程在构件吊装施工环节,首先安装了定位装置,确保结构施工质量和施工效率。
期间注浆作业采用预制墙板预留通孔的方式进行,混凝土注满套筒,填满预制墙板、下层楼板之间的缝隙,加强墙板与楼板之间连接的牢固性。
住建部:正式发布《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住建部:正式发布《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在2019年5月征询意见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2020年元旦前一日印发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办法》明确规定,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重点如下: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工程总承包单位: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
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招投标: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一、总承包管理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适用于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相关管理工作。
总承包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前期策划、设计方案确定、施工单位选拔、工程实施监管、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方面。
二、总承包管理原则1. 协调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统一协调各方资源,合理分配任务,确保项目工程顺利进行。
2. 精细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严格执行各项工作步骤,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3. 安全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无事故。
4. 质量控制:总承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工程质量检验,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5. 环保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三、总承包管理责任1. 工程负责人:总承包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工程负责人,负责工程施工全过程管理。
2. 施工各方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施工各方进行合理管理和督导,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3. 资金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合理规划资金使用,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充足,并进行合理支出。
4. 进度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严格的施工进度计划,实行工程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5. 质量监督: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督和把控。
四、总承包管理措施1. 制定管理计划: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启动前制定详细的总承包管理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2. 设立专职管理团队: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团队,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合理分工,协同作战。
3. 加强协调与沟通:总承包单位应当与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解决工程施工中的问题。
4. 强化监督检查: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工程总承包活动,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情况。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与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与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与复杂程度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但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与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做好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自行或者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深入研究。
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在项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与进度要求确定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可以采用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如果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采购或施工中有任何一项必须依法招标,那么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就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与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基本原则)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与承包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与复杂程度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与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采用其她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八条(发包阶段与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做好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自行或者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深入研究,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在项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与进度要求确定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19-12-2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23日(此件主动公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0-2-17(解读)
(汇总业内人士解读,可能存在不当之处,仅作为业内内部交流使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解读2019年12月23日,住建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12号,简称“《总包管理办法》”)。
历经两年时间、两次征求意见(2017年底住建部发布首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一),2019年5月,住建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一《办法》的出台,有望为工程总承包多个重要领域的发展指导方向。
该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从2003年原建设部发布《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王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简称“30号文”)提出培育工程总承包企业,到2016年住建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千意见》(建市[2016]93号,简称“93号文”),直至《总包管理办法》的出台,历经十几年的推动和培育,我国工程总承包市场步入了快速发展期。
《总包管理办法》在管理理念上与93号文发生了较大变化,就这些变化情况予以重点解析。
《总承包管理办法》分为四章,共28条内容。
其中,第一章“总则”部分包含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程总承包内容、基本原则和监督管理部门等内容;第二章是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的规定,围绕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项目、发包阶段和条件、发包方式、投标文件编制及期限、工程总承包单位条件、评标委员会组成、发承包的风险分担、合同价格形式等内容展开;第三章是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主要涉及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组织机构、管理、项目经理条件、分包管理、质量/安全/工期责任及工程完成后的收尾工作等规定;第四章附则规定管理办法的生效时间。
此次正式出台的《总承包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动:亮点一:明确规定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承包范围(勘察不包含在EPC范围内)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总承包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项目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方面的有效控制。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单位资格与选择第四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认证,并按照资质和资格认证要求开展业务。
第五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选择应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确保选择到技术先进、经验丰富、信誉良好的总承包单位。
第三章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第六条工程总承包合同应明确总承包单位的职责、权利、义务和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条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总承包单位应对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负责。
第四章工程总承包管理内容第八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系,制定项目管理计划和风险管理措施,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九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环节实施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无事故。
第五章工程总承包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定期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工作进行考核,确保项目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修改权归XXX部门所有,修改后的管理办法按照相应程序发布施行。
以上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活动,确保项目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方面的有效控制。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拟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发包范围内的设计、施工或者采购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
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能力,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工程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前款规定的“施工资质”“施工单位”是指施工总承包资质、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3)4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行规(2023)1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都市市本级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细则。
各区(市)县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实施。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市住建局对全市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负责市本级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对工程总承包建设单位执行投资决策相关程序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财政资金拨付。
负责加强指导政府投资项目落实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市审计局按照其职责权限,依法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各环节履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加大对投资政策落实、重大决策、投资绩效、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力度,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市国资委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和考核,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市公资交易中心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进场交易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现场服务和管理工作,加强对交易平台主体登记信息的查验和交易数据信息的统计报送工作。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技术标准、工期、质量要求、投标保证金、评标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事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确保评标过程公正、透明。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价格、付款方式等事项。
第三章投标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投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报价、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质量保证措施等事项。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依法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确保投标过程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恶意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否则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评标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房建市政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办法-2020.3.1开始实施
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主要包含四个章节:一、总则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三、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四、附则另外,在《办法》中还明确规定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招投标,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发包、分包,项目经理具备条件等多项重要内容。
《办法》全文如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23日(此件主动公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的内容)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基本原则)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发包阶段和条件)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发包方式)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招标文件编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六)投标文件格式;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条件)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编制期限)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发承包的风险分担)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主要风险一般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费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第十四条(合同价格形式)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
包项目计价规则,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三章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