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8)23号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08)23号
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予以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
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
2.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4.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
5.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6.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
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第八条验收条件
(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
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3.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4.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
5.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6.除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外的其他征地工作基本完成;
7.竣工文件编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二)动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静态验收合格;
2.《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已经批准;
3.动态检测准备工作完成。
(三)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2.静态验收及动态验收遗留问题整改完毕;
3.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土地复垦工作经相关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4.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检查合格;
5.通过试运行,达到临管运营的条件;
6.申请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准备工作基本完成;
7.竣工文件按规定编制完成,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文件和招标投标等整理完毕,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四)安全评估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验收中存在的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2.临管运营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五)正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验收一年后;
2.临管运营情况良好,经检测各项指标已达到建设目标;
3.《国有土地使用证》、《无线电台站执照》应全部领取;
4.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竣工财务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通过审查;
6.建设资金已按工程进度全部到位,收尾配套工程已全部完成,除质量保证金下与建设工程各方按合同完成资金结算,结余资金已全额上交。
第三章竣工验收任务和内容
第九条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
1.对项目建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2.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3.对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进行审核;
4.对建设项目能否按规定交付临管运营或正式运营作出评价。
第十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设计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变更设计)建成,配套辅助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2.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检查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变更设计管理情况;
4.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主要设备联调联试及试运转情况,以及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
5.检查概算执行情况,材料、设备购置是否合理,工程其他支出是否符合规定;审查财务竣工决算;
6.检查动态检测、试运行情况,是否具备临管运营或运营条件;
7.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并合格,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8.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施工过程管理文件及招投标文件、监理文件、竣工文件等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并按规定归档;
9.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界址是否清楚,手续是否齐全;
10.审计、检查、监察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章验收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采用建设单位组织专家检查、政府验收的方式。
建设单位或由委托的单位组成验收工作组进行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安全机构进行评估,政府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实施。
建设单位在工程基本完工前,应向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验收报告,申请报告包括工程完成情况、验收建议计划、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