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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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等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起诉和受理

【发文字号】黔高法[1998]103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8.09.17

【实施日期】1998.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等问题的通知

(黔高法[1998]103号)

各地区、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8]65号)精神和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专业性强,审理难度大的特点,为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有利于对案件的审判监督和指导,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这类案件的受理和管辖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包括:1.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邻接权以及发现权、发明权等科技成果权为调整对象的权利归属纠纷案件及侵权纠纷案件、权利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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