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函电英语》课程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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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函电英语》课程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未审查买方资信即草签合约所引起的争端
我国某化工厂为投产某化工产品,需从国外进口生产设备。

在向美、日、德等国的知名厂商发电询盘后,因这此报价均在1,000万美元以上,大大超过我方的预算价格而无法签约。

这时A国B国公司得知此情况后,主动向我方发盘,报出800万美元的价格,并保证按我方的技术要求供货。

我方初次与B国公司接触,对其经营状况和资信了解不深,考虑到价格因素,即与其签订了正式供货合同。

双方约定:买方于订约后30天内开出LC,卖方于10月31日前交货。

但到货物交货期,B公司只交齐了200万美元的设备。

我方就与其交涉,B公司以美元汇率变化为借口,要求合同价格增加100万美元,并要求延期交货。

我方对此极为不满,但考虑工期紧张,一时难以寻找其他合适的供货商,经谈判答应追加对方50万元美元,并将交货期延迟到12月底。

到12月底,B公司仍未交齐全部设备。

而此时L/C有效期已到,B公司再次要求延期,由于种种原因我方未能展期,B公司以此为借口,停止发货。

至此,我方不得不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查,B公司仅是A国某大公司的一个办事处,不具备法人地位,且经营状况不佳。

由于对设备行情估计不足,为向我方供货已欠制造商许多货款,制造商已对期采取法律措施。

经法院判决我方虽然胜诉,但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经济补偿,最终我方工期一拖再拖,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

如何通过所学函电解决此问题?
案例二:误解装运条款引起争端
某粮渐进出口公司于1994年4月以CIF条件与英国乔治贸易有限公司成交一笔出售棉籽油贸易,总数量为840公吨,允许分批装运。

对方开来信用证中有关装运条款规定:“840M/Tons of cottonseed oil. Loading port :Guangzhou 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ow lots,460M/Tons to London not later thean Saptember 15,1994.380M/Tons to Livepool not later than Octoder 15,1994.”(840公吨棉籽油,装运港:广州,允许分二批装运。

460公吨于1994年9月15日前至伦敦,380公吨于1994年10月15日前到利物浦)。

粮油进出口公司于8月3日在黄浦港装305公吨至伦敦,计划在月末再继续装155公吨到伦敦的余数,9月末再装至利
物浦的380公吨,第一批305公吨装完后即备单办理议付,但单据寄到国外,于8月15日开证行提出单证有如下不符:
1、我信用证只允许分二批(in two lots )装运,即460公吨至从伦敦,380
公吨至利物浦,你于8月3日只装305公吨至伦敦,意即至伦敦余155公吨准备继续再装,这样违背了我信用证规定。

2、我信用证规定装运港为广州港(Loading port:Guangzhou),根据你提
单上记载,其装运港为黄浦(Huangpu),不符合我信用证要求。

如何通过所学函电解决此问题?
案例三:商业发票正副本的认定,联合单据及非单据条款的处理
A进出口公司与西班牙柏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交一笔出口贸易,在国外开来的信用证,有关部分单据条款规定: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triplicate.
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duplicate
One set of non –negotiable documents must be handed over to the captain of carrying vessel…….
(签字的商业发票一式三份:产地证明书一式两份,一套副本单据须递交给装运货物船只的船长;……..)
A进出口公司按规定于2月6日装运货物,于2月8日将信用证项下的缮妥单据向议付行交单办理议付手续,议付行经审核单据,认为单证相符,2月9日向开证行寄单。

2月22日议付行却接到开证行拒付电称:
“第XXX号信用证项下你方第XXXX号单据经我行审核,发现如下单证不符:(1)我信用证要求签字的商业发票为一式三份,而你方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第一份签字,第二份没有签字”
(2)我信用证规定产地证明书一式两份,你方却将产地证明书联合在商业发票上,我申请人无法通关。

(3)我信用证要求向船厂递交一套副本单据随船带来,你方是否已办理,亦未提交有关此项证明,故无法落实该信用条款。

如何通过所学函电解决此问题?
案例四:商业发票的货物描述正确理解及分批装运
某信用证有效期为98年9月30日,地点为德国,第43条允许分批装运,在信用证45A条对货物描述有如下规定:“……..3 sets before June 30,1998,3 sets before Aug.31 1998 ”,8月下旬,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一套单据,其中提单日为8月11日,提单的货物描述未显示“……3 sets before June 30,1998,3 sets before Aug.31 1998.”字样,发票货物描述仅显示“3 sets before August .31 1998”,未显示“3 sets before June 30,1998”字样。

开证行于8月31日去电以晚装运和未显示“3 sets before Aug.31 1998”为不符点拒付。

如何通过所学函电解决此问题?
案例五:CFR合同卖方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致损案
我国某外贸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德国汉堡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一笔石墨的出口合同,价值4万德国马克,支付方式为D/P即期。

货物于2002年3月13日上午装“胜利号”货轮。

当天装运完毕,因该业条的经办人员工作繁忙,没有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而是在第二天才向德国买方发出通
知。

德商在接到我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已获悉“胜利号”货轮已于13日晚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保。

于是德商致电我方公司,声明由于是我方没有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以致在货轮遇难的情况下德商无法投保,该批货物损失应由我方公司来负担并要求索赔。

不久,由于德商拒不赎单,我方通过托收银行寄去的全部运输单据也被代收银行退回。

结果,我方不仅钱货两空,而且不得不向外商赔偿8000德国马克的损失。

如何通过所学函电解决此问题?
案例六:货物出口合同 (Sales Contract)
编号(No.) :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Signed at) :________
日期(Date) :_____________
卖方(Seller)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Addres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Tel) :__________传真(Fax) :__________
电子邮箱(E-mail) :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Buyer)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Address)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Tel) ::_________传真(Fax) :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E-mail)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经协商同意按下列条款成交:
The undersigned Seller and Buyer have agreed to close the following
transactions according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et forth as below:
1. 货物名称、规格和质量 (Name, Specifications and Quality of Commodity):
2. 数量(Quantity):
3. 单价及价格条款 (Unit Price and Terms of Delivery) :
(除非另有规定,"FOB"、"CFR"和" 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办理。

)
(The terms FOB, CFR, or CIF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INCOTERMS 2000) provided by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 unless otherwise stipulated herein.)
4. 总价 (Total Amount):
5. 允许溢短装(More or Less): ___%。

6. 装运期限(Time of Shipment):
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___天内装运。

Within _____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allowing transshipment and partial
shipment.
7. 付款条件(Terms of Payment):
买方须于____前将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即期付款
信用证开到卖方,该信用证的有效期延至装运期后_____天在中国到期,并必
须注明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

By Confirmed, Irrevocable, Transferable and Divisible L/C to be available by
sight draft to reach the Seller before ______ and to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______after the Time of Shipment. The L/C must specify that
transshipment and 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买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出信用证,卖方有权发出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
方对本合同未执行的全部或部份,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The Buyer shall establish a Letter of Credit before the above-stipulated time,
failing which, the Selle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scind this Contract upon the
arrival of the notice at Buyer or to accept whole or part of this Contract non
fulfilled by the Buyer,or to lodge a claim for the direct losses sustained, if any.
8. 包装(Packing):
9. 保险(Insurance):
按发票金额的___%投保_____险,由____负责投保。

Covering _____ Risks for______110% of Invoice Value to be effected by the _____ _______.
10. 品质/数量异议 (Quality/Quantity discrepancy) :
如买方提出索赔,凡属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凡属
数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对所装货物所提任何异议于保险公司、轮船公司、其他有关运输机构或邮递机构所负责者,卖方不负任何责任。

In case of quality discrepancy, claim should be filed by the Buyer within 30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port of destination, while for quantity discrepancy, claim should be filed by the Buyer within 15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port of destination. It is understood that the Seller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any discrepancy of the goods shipped due to causes for which the Insurance Company, Shipping Company, other Transportation Organization /or Post
Office are liable.
11. 由于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本合约不能履行,部分或全部商品延
误交货,卖方概不负责。

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系指不可干预、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The Seller shall not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failure or delay in delivery of the
entire lot or a portion of the goods under this Sales Contract in
consequence of any Force Majeure incidents, which might occur. Force
Majeure as referred to in thiscontract means unforeseeable, unavoidable
and insurmountable objective conditions.
12. 仲裁(Arbitration):
因凡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当时施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Sales Contract shall be
settled through friendly negotiation.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the dispute shall then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 Shenzhe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13. 通知(Notices):
所有通知用___文写成,并按照如下地址用传真/电子邮件/快件送达给各方
如果地址有变更,一方应在变更后___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All notice shall be written in _____ and served to both parties by fax/e-mail /
courier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addresses. If any changes of the addresses
occur, one party shall inform the other party of the change of address within
___ days after the change.
14. 本合同为中英文两种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 _____ 份。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This Contract is executed in two counterparts each in Chinese and English,
each of which shall be deemed equally authentic. This Contract is in _____ copies effective since being signed/sealed by both parties.
The Seller:
The Buyer:
卖方签字:
买方签字:
如何通过所学函电填制合同?
案例七
我国某出口公司先后与伦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签订两个出售农产品合同,共计3500长吨,价值8.275万英镑。

装运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

但由于原定的装货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装另一艘外轮,至使货物到2月11日才装船完毕。

在我公司的请求下,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的日期改为1月31日,货物到达鹿特丹后,买方对装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我公司提供1月份装船证明。

我公司坚持提单是正常的,无需提供证明。

结果买方聘请律师上货船查阅船长的船行日志,证明提单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律师拍摄的证据,向当地法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经过4个月的协商,最后,我方赔款2.09万英镑;买方方肯撤回上诉而结案。

分析: 倒签提单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被识破,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

但是在国际贸易中,倒倒签提单的情况还是相当普遍。

尤其是当延期时间不多的情况下,还是有许多出口商会铤而走险。

当倒签的日子较长的情况出现,就容易引起买方怀疑,最终可以通过查阅船长的航行日志或者班轮时刻表等途径加以识破。

如何通过所学函电英语解决此问题?
案例八
有份CIF合同,出售矿砂5咖公吨,合同舶装运条款规定:"CIF Hamburg,1989年2月份:由一船或数船装运。

"买方于2月15日装运了3100公吨,余数又在3月1日装上另一艘轮船。

当卖方凭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延期装运为由,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并拒付全部贷款,卖方提出异议,认为买方无权拒收全部货物。

分析: 根据合同"由一船或数船装运"的规定,可以认定该合同是允许分批装运的。

卖方在履行合同时,分两批装运,第一批货物的装货时间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只是第二批货物违反了合同规定的期限。

因此,买方不应对符合合同的第一批货物拒收或索赔权力。

至于第二批货物,虽然违反了合同,但是,装运时间仅仅超过期限一天,一般不能视为根本性违反合同,因此,买方拒收第二批货物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最多只能要求赔偿。

如何通过所学函电英语解决此问题?
案例九
我某出口公司与某外商LF.同意按照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

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地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议付。

但承运船只在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它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它船只继续驶运目的港。

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的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二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

为此,买方向我出口公司提
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

问题:你认为这样做是否妥当?为什么?
如何通过所学函电英语解决此问题?
案例十
一批货的由印度的马德拉斯港装船经新加坡转船运往温哥华的列颠哥仑比亚,总承运人签发了全程运输提单。

在新加坡转船时,货物在码头等候装第二程船时,在露天仓库受雨遭损。

货主向承运人索赔损失,船方以货物不在船上而是在陆上受损,不属海上运输为由而拒赔。

问题: (1)承运人拒赔理由是否充分?为什么?
(2)如果该批货物的提单是分别由第一程和第二程船的承运人签发的,那么该批货损应由第一程船还是第二程船或其它方负责赔偿?
如何通过所学函电英语解决此问题?
案例十一
中国某公司进D--批急需的机器设备,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

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3月10日至20日,由承运人所属的胜利"号货轮承运上述货物。

胜利"号在装货港外锚地园遇台风走锚与另外--艘在锚地待泊的油轮相撞,使"胜利"号不能如期装货。

胜利"号最后于9月15日完成装运,船长在接受了托运人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一致的提单,并办理了结汇。

由于船舶延迟到港延误了原定的生产时间,给甲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

甲公司为此向承运人
提出了索赔要求。

问题: 你认为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如何通过所学外贸函电英语解决此问题?
案例十二
我某进出口公司于1997年8月5日向外商甲发盘并限其8日复到我方。

外商于6日上午10时向当地邮局交发关于接受我方发盘的电报。

但由于当地邮局工人罢工,该电报在传递途中延误到12日才送达我方。

我进出口公司认为对方答复逾期,未予置理。

并将货物以较高价格售予外商B。

8月14日,外商A来电称:信用证已经开出,要求我方尽早出运货物。

我方立即复电A,声明接受到达过晚,双方并不存在合同关系。

随双方限于争执。

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分析双方孰是孰非?并说明理由。

如何通过所学外贸函电英语解决此问题?
案例十三
某公司以CIF鹿特丹与外商成交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

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规定为“Payment by L/C”。

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 m。

”(该证项下的款项的货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

受益人在审证时未发现,
因此,未请对方修改。

我外贸公司在交单结汇时,议付行也未提出异议。

不幸60%货物在途中被大火烧毁,船到目的港后开征行拒付全部货款。

问题: (1)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2)本案有何教训可以吸取?
如何通过所学函电英语解决此问题?
案例十四
一家银行为从某港装运的货物给发货人开立了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列明按UCP500办理。

该信用证以后被修改,要求增加由开证人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遭到受益人拒绝后,开证行开始宣称,如提示的单据中不包括该商检证将拒不偿付,继而由声明;如开证人受到的货物与信息证条款相符,可以照付。

货抵目的地后,经检验收到的货物仅为发票所有数量的80%,因此遭到拒付。

为此,收益人起诉开证行违反信用证承诺
问题: (1)请对此进行评论。

如何通过所学函电英语解决此问题?
案例十五
我某外贸公司于3月1日向美方发出电传,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为“牢固麻袋包装”(PACKED IN SOUND GUNNY BAGS)。

美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CCEPTED,
SHIPMENT IN NEW GUNNY BAGS)。

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与双方约定的6月份装船。

数周后,某农产品国际市价猛跌,针对我方的催证电传,美商于3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no contract)。

”而我外贸公司则坚持合同以有效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

问题: (1)此案该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如何通过所学外贸函电英语解决此问题?
案例十六
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

由于销售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买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

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不料,轮船在航运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

为保证如期抵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

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的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

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供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

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如何通过所学外贸函电英语解决此问题?
案例十七
1.外国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一家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化肥500吨。

合同规定,1994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

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请问:(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
(2)作为卖方律师,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分析: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理由如下: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1分)。

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

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1分)。

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

作为卖方律师,当银行拒付时,可依据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如何通过所学外贸函电英语解决此问题?
案例十八:
我国A公司的日本日公司订购彩电800台。

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大连,1994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B 公司向船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B公司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

B公司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大连港后,A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
箱有严重破损,电视机亦受到损坏,遂向船方提出索赔。

船公司出示了B公司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由B公司负责,并建议A公司凭手中的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现问:(1)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B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A公司的索赔?
(4)A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分析:
(1)船公司应承担责任。

因为船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有义务将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交给收货人。

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船公司不得以保函不得对抗第三人。

(2)B公司不对A公司承担责任。

CIF合同项下,货物风险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移转给买方。

(3)保险公司应在承保范围内向A公司赔偿,并代位取得向船公司索赔的权利。

(4)A公司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向船公司索赔。

如何通过所学外贸函电英语解决此问题?
案例十九:
我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了进口尿素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元。

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1990年10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

货到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是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

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

现问:
(1)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
(2)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依据是什么?
(4)我公司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分析:
(1)银行不应追回已付货款。

信用证合同项下,银行的义务是审查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是否一致,如单证一致,银行即应无条件付款。

(2)我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

银行根据单证一致的原则向受益人付款,开证申请人必须偿付。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此案。

我公司与外国公司订立的仲裁协议只适用于两公司间的买卖合同,不适用于我公司于银行的信用证合同。

(4)我公司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该外国公司,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如何通过所学外贸函电英语解决此问题?
案例二十:
1992年8月,某石化公司委托某经济开发公司代理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签订委托合同。

经济开发公司据此与某香港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货物由天津经香港到印度口岸,该外贸合同和报关单、信用证及发票均注明价格条件为FOB天津。

之后,经济开发公司委托某外运公司代理该批货物的报关、订舱出运业务,并在空白的货运委托书上的“委托方”一栏盖上本公司公章交给外运公司,但未注明运费支付方式为预付或到付。

外运公司于同年9月15日按时将货物发运至印度,但因货运委托书未注明运费支付方式,外运公司也未在海运提单上写明运费支付方式,承运人船公司即依航运惯例按预付处理,向外运公司收取了运费6万美元。

此后,外运公司多次向经济开发公司托收这笔运费,但被拒绝。

1994年8月,外运公司与经济开发公司达成协议,经济开发公司同意在当年12月底前结清此
笔运费,但到期仍未支付。

1996年10月,外运公司起诉经济开发公司,要求偿还6万美元运费及利息。

问:1.经济开发公司提出,应通知石化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这一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2.经济开发公司提出,按照FOB价格条件,运费应由香港公司承担,故应将香港公司列为本案被告以便追回运费。

这一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3.经济开发公司提出,船公司在本案中负有一定责任,应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

这一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4.经济开发公司提出,外运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这一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5.本案中的6万美元运费在实体上应如何处理?
分析:
1.经济开发公司主张追加石化公司为第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本案中,经济开发公司受石化公司的委托为石化公司办理货物出口事宜,双方是委托代理关系,经济开发公司以委托人石化公司的名义所为的法律行为,应当由委托人石化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在经济开发公司与外运公司签订货运委托书时,不是以石化公司名义而是用自己的公章签订合同,已经超出了石化公司授予它的代理权的范围,石化公司对这一行为所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负责任,应当由经济开发公司自己负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9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不应追加和本案诉讼标的没有直接牵连关系、也不负有偿还义务的石化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不能成立。

货运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经济开发公司和外运公司,外运公司起诉依据的是货运委托合同,香港公司不是这一合同的当事人,所以不能列为本案的被告人。

至于根据FOB价格条件,香港公司应付而未付的6万美元运费,应当属于不当得利,应由经济开发公司和石化公司依供贷合同另行起诉,向香港公司追回,与本案无关。

3.不成立。

船公司依行业惯例收取运费,依合同履行义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而经济开发公司与外运公司的诉讼与船公司也没有利害关系,因此船公司不但不应为该案的被告人也不应为该案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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