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函电英语》课程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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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函电英语》课程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未审查买方资信即草签合约所引起的争端

我国某化工厂为投产某化工产品,需从国外进口生产设备。在向美、日、德等国的知名厂商发电询盘后,因这此报价均在1,000万美元以上,大大超过我方的预算价格而无法签约。这时A国B国公司得知此情况后,主动向我方发盘,报出800万美元的价格,并保证按我方的技术要求供货。我方初次与B国公司接触,对其经营状况和资信了解不深,考虑到价格因素,即与其签订了正式供货合同。双方约定:买方于订约后30天内开出LC,卖方于10月31日前交货。但到货物交货期,B公司只交齐了200万美元的设备。我方就与其交涉,B公司以美元汇率变化为借口,要求合同价格增加100万美元,并要求延期交货。我方对此极为不满,但考虑工期紧张,一时难以寻找其他合适的供货商,经谈判答应追加对方50万元美元,并将交货期延迟到12月底。到12月底,B公司仍未交齐全部设备。而此时L/C有效期已到,B公司再次要求延期,由于种种原因我方未能展期,B公司以此为借口,停止发货。至此,我方不得不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查,B公司仅是A国某大公司的一个办事处,不具备法人地位,且经营状况不佳。由于对设备行情估计不足,为向我方供货已欠制造商许多货款,制造商已对期采取法律措施。经法院判决我方虽然胜诉,但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经济补偿,最终我方工期一拖再拖,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

如何通过所学函电解决此问题?

案例二:误解装运条款引起争端

某粮渐进出口公司于1994年4月以CIF条件与英国乔治贸易有限公司成交一笔出售棉籽油贸易,总数量为840公吨,允许分批装运。对方开来信用证中有关装运条款规定:“840M/Tons of cottonseed oil. Loading port :Guangzhou 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ow lots,460M/Tons to London not later thean Saptember 15,1994.380M/Tons to Livepool not later than Octoder 15,1994.”(840公吨棉籽油,装运港:广州,允许分二批装运。460公吨于1994年9月15日前至伦敦,380公吨于1994年10月15日前到利物浦)。粮油进出口公司于8月3日在黄浦港装305公吨至伦敦,计划在月末再继续装155公吨到伦敦的余数,9月末再装至利

物浦的380公吨,第一批305公吨装完后即备单办理议付,但单据寄到国外,于8月15日开证行提出单证有如下不符:

1、我信用证只允许分二批(in two lots )装运,即460公吨至从伦敦,380

公吨至利物浦,你于8月3日只装305公吨至伦敦,意即至伦敦余155公吨准备继续再装,这样违背了我信用证规定。

2、我信用证规定装运港为广州港(Loading port:Guangzhou),根据你提

单上记载,其装运港为黄浦(Huangpu),不符合我信用证要求。

如何通过所学函电解决此问题?

案例三:商业发票正副本的认定,联合单据及非单据条款的处理

A进出口公司与西班牙柏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交一笔出口贸易,在国外开来的信用证,有关部分单据条款规定: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triplicate.

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duplicate

One set of non –negotiable documents must be handed over to the captain of carrying vessel…….

(签字的商业发票一式三份:产地证明书一式两份,一套副本单据须递交给装运货物船只的船长;……..)

A进出口公司按规定于2月6日装运货物,于2月8日将信用证项下的缮妥单据向议付行交单办理议付手续,议付行经审核单据,认为单证相符,2月9日向开证行寄单。

2月22日议付行却接到开证行拒付电称:

“第XXX号信用证项下你方第XXXX号单据经我行审核,发现如下单证不符:(1)我信用证要求签字的商业发票为一式三份,而你方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第一份签字,第二份没有签字”

(2)我信用证规定产地证明书一式两份,你方却将产地证明书联合在商业发票上,我申请人无法通关。

(3)我信用证要求向船厂递交一套副本单据随船带来,你方是否已办理,亦未提交有关此项证明,故无法落实该信用条款。

如何通过所学函电解决此问题?

案例四:商业发票的货物描述正确理解及分批装运

某信用证有效期为98年9月30日,地点为德国,第43条允许分批装运,在信用证45A条对货物描述有如下规定:“……..3 sets before June 30,1998,3 sets before Aug.31 1998 ”,8月下旬,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一套单据,其中提单日为8月11日,提单的货物描述未显示“……3 sets before June 30,1998,3 sets before Aug.31 1998.”字样,发票货物描述仅显示“3 sets before August .31 1998”,未显示“3 sets before June 30,1998”字样。开证行于8月31日去电以晚装运和未显示“3 sets before Aug.31 1998”为不符点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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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CFR合同卖方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致损案

我国某外贸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德国汉堡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一笔石墨的出口合同,价值4万德国马克,支付方式为D/P即期。货物于2002年3月13日上午装“胜利号”货轮。当天装运完毕,因该业条的经办人员工作繁忙,没有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而是在第二天才向德国买方发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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