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执行法院刊登的拍卖公告是否属于履行了法定的通知义务
刊登公告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公告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发布方式,广泛应用于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领域。
在我国,公告的法律效力备受关注。
本公告旨在明确刊登公告的法律效力,为相关主体提供参考。
二、公告的定义与分类1. 定义:公告是指由有权机关或者组织发布的,旨在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群体公开信息,告知事项,要求遵守或者执行的文书。
2. 分类:- 政府公告: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发布的公告,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
- 企事业单位公告:由企事业单位发布的公告,如招聘公告、招标公告、停业公告等。
- 社会组织公告:由社会组织发布的公告,如社团活动公告、慈善募捐公告等。
三、公告的法律效力1. 法定效力:公告具有法定效力,即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主体具有约束力。
2. 约束力:- 政府公告:政府公告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遵守。
- 企事业单位公告:企事业单位公告对其内部员工、客户和合作伙伴具有约束力。
- 社会组织公告:社会组织公告对其成员和参与活动的人员具有约束力。
3. 执行力:- 政府公告:政府公告具有执行力,违反公告内容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 企事业单位公告:企事业单位公告具有执行力,违反公告内容的行为将受到企事业单位的处罚。
- 社会组织公告:社会组织公告具有执行力,违反公告内容的行为将受到社会组织的处理。
4. 证据效力:公告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在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中具有证明力。
四、公告的发布与送达1. 发布:- 政府公告:通过政府网站、官方媒体、公共场所等渠道发布。
- 企事业单位公告:通过企业内部公告栏、官方网站、行业媒体等渠道发布。
- 社会组织公告:通过社会组织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公共场所等渠道发布。
2. 送达:- 政府公告:通过法定程序送达,如邮寄、公告栏张贴等。
- 企事业单位公告:通过企业内部邮件、公告栏张贴等渠道送达。
- 社会组织公告:通过社会组织内部邮件、公告栏张贴等渠道送达。
执行拍卖裁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执行拍卖裁定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拍卖裁定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法律文书,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执行拍卖裁定的概念、适用范围、制作要求、执行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执行拍卖裁定的概念执行拍卖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执行拍卖裁定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法律文书,其具有以下特点:1. 具有法律效力:执行拍卖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
2. 具有约束力:执行拍卖裁定对被执行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违反。
3. 具有执行性:执行拍卖裁定是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措施,被执行人必须按照裁定执行。
三、执行拍卖裁定的适用范围执行拍卖裁定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拍卖其财产。
2. 被执行人自愿申请拍卖其财产以清偿债务。
3. 被执行人的财产存在权属争议,需要通过拍卖确定权属。
4. 被执行人的财产存在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通过拍卖进行处理。
四、执行拍卖裁定的制作要求1. 裁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被执行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等。
(2)案件的执行依据,如判决书、裁定书等。
(3)拍卖财产的基本情况,包括财产名称、种类、数量、价值等。
(4)拍卖的目的和依据。
(5)拍卖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6)被执行人、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2. 裁定书应当由执行法官或者执行庭负责人签署,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3. 裁定书应当送达被执行人、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
五、执行拍卖裁定的执行程序1. 通知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拍卖裁定送达被执行人,告知其执行拍卖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2. 公告: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前公告拍卖财产的基本情况,包括财产名称、种类、数量、价值等。
拍卖公告法律效力(2篇)
第1篇尊敬的广大拍卖参与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拍卖公告的法律效力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拍卖公告的法律效力1. 定义拍卖公告是指拍卖人依法向公众发布拍卖活动的信息,包括拍卖标的、拍卖时间、拍卖地点、拍卖方式等内容的公告。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人应当提前公告拍卖信息,公告内容包括拍卖标的、拍卖时间、拍卖地点、拍卖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拍卖公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拍卖标的的基本情况。
”3. 法律效力(1)对拍卖人的约束力拍卖公告具有对拍卖人的约束力,拍卖人必须按照公告内容执行拍卖活动。
如果拍卖人未按照公告内容执行拍卖活动,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参与者的约束力拍卖公告对参与者具有约束力,参与者应当遵守公告中的规定,按时参加拍卖活动。
如果参与者违反公告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其他相关方的约束力拍卖公告对其他相关方,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也具有约束力。
相关方在处理与拍卖活动相关的事宜时,应当依据拍卖公告进行。
二、拍卖公告的内容及要求1. 拍卖标的的基本情况拍卖公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拍卖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权属等。
2. 拍卖时间、地点、方式拍卖公告应当明确告知拍卖的时间、地点、方式,确保参与者能够按时、按地点参加拍卖活动。
3. 参与条件及程序拍卖公告应当明确告知参与者的条件及程序,包括报名方式、资格审核、保证金缴纳等。
4. 其他相关事项拍卖公告还应当包括拍卖保证金、成交价格、税费缴纳、违约责任等事项。
三、违反拍卖公告的法律责任1. 拍卖人未按照公告内容执行拍卖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参与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执行拍卖程序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执行拍卖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的一种强制措施。
执行拍卖程序的法律规定旨在确保拍卖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对执行拍卖程序的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行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执行拍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执行拍卖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
第二章拍卖的启动第五条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适宜拍卖的,应当依法启动拍卖程序。
第六条人民法院决定拍卖财产的,应当制作拍卖裁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
第七条被执行人对拍卖裁定书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八条人民法院收到被执行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三章拍卖公告与报名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前公告拍卖信息,公告内容包括:(一)拍卖财产的基本情况;(二)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三)拍卖的时间、地点;(四)拍卖的起始价;(五)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六)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一条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
第十二条拍卖公告发布后,有意向的竞买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名,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收到竞买人报名后,应当进行资格审查,并通知资格审查结果。
第四章拍卖实施第十四条拍卖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地点进行。
第十五条拍卖开始前,拍卖主持人应当宣布拍卖规则,并回答竞买人提出的问题。
第十六条拍卖过程中,竞买人有权进行竞买,但不得串通抬高价格。
第十七条拍卖主持人应当根据竞买人的报价,按照规则进行拍卖。
第十八条拍卖成交后,拍卖主持人应当当场制作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交付给买受人。
拍卖案件执行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拍卖案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拍卖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强制变现,以清偿债务人的债权的行为。
在我国,拍卖案件执行是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拍卖案件执行的法律依据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拍卖案件执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第二百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应当依法进行,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①拍卖财产的公告应当在拍卖前至少十日张贴或者通过媒体发布;②拍卖财产的公告应当载明拍卖的时间、地点、标的物、起拍价、保证金数额、拍卖方式等事项;③拍卖财产的公告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债权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
(2)第二百四十八条:拍卖财产的起拍价,应当参照下列因素确定:①财产的市场价值;②财产的评估价值;③财产的性质、用途、地理位置等。
(3)第二百四十九条:拍卖财产的成交价格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是规范我国执行工作的专门法律,其中对拍卖案件执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应当依法进行,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①拍卖财产的公告应当在拍卖前至少十日张贴或者通过媒体发布;②拍卖财产的公告应当载明拍卖的时间、地点、标的物、起拍价、保证金数额、拍卖方式等事项;③拍卖财产的公告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债权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
(2)第四十二条:拍卖财产的起拍价,应当参照下列因素确定:①财产的市场价值;②财产的评估价值;③财产的性质、用途、地理位置等。
(3)第四十三条:拍卖财产的成交价格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拍卖案件执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第一百八十七条:债务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拍卖其财产。
法院执行催告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法院执行催告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执行催告是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法院执行催告的法律规定。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以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程序解释》《执行程序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发出执行催告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执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发出执行催告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执行催告的程序1. 发出执行催告通知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发出执行催告通知。
执行催告通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2)生效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3)履行义务的期限;(4)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5)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2. 催告期限执行催告通知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但一般不得少于三十日。
3. 催告方式执行催告通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送达:(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邮寄送达;(4)公告送达。
4. 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催告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
5.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被执行人在催告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四、执行催告的法律效力1. 警示效力执行催告通知具有警示效力,告知被执行人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后果,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法院强制执行房产拍卖法律规定
法院强制执行房产拍卖法律规定很多人的房产因为当事人没有执行法院的判决书,被强行拍卖,下面是店铺为你解答强制执行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的疑问,希望对你有用。
法院强制执行房产拍卖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二十一、执行程序第四百六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关于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五条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18号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
法拍房公告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法拍房,即通过法律程序拍卖的房屋,是指因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法院依法将债务人名下的房屋拍卖以偿还债务的行为。
法拍房公告作为法拍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其法律效力不容忽视。
本文将围绕法拍房公告的法律效力展开论述,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法拍房公告的定义法拍房公告,是指法院在拍卖债务人名下房屋的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发布的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标的物的基本情况、拍卖时间、地点、起拍价、保证金等信息。
公告的目的是告知潜在买受人有关法拍房的相关信息,以便他们做出是否参与拍卖的决定。
三、法拍房公告的法律效力1. 公示效力法拍房公告具有公示效力,即向社会公众公布拍卖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公告应当在拍卖日前至少五日内在拍卖场所或者拍卖人指定的地点公布。
”这一规定明确了法拍房公告的公示义务。
公示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确保潜在买受人充分了解拍卖信息,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遭受损失。
(2)保障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维护司法公信力,确保法拍程序的公正、透明。
2. 通知效力法拍房公告具有通知效力,即向债务人、债权人等特定主体告知拍卖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应当依法通知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其他有关当事人,告知其权利义务。
”这一规定明确了法拍房公告的通知义务。
通知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确保债务人、债权人等特定主体充分了解拍卖信息,以便他们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保障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未及时了解拍卖信息而遭受损失。
(3)维护司法公信力,确保法拍程序的顺利进行。
3. 排他效力法拍房公告具有排他效力,即禁止其他主体在公告期内进行与拍卖标的物相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拍卖公告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拍卖标的物进行买卖、抵押、赠与、转让等行为。
最高法院执行局法官会议纪要汇编(第73-77辑)
最高法院执行局法官会议纪要汇编(第73-77辑)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分类】正文最高法院执行局法官会议纪要汇编(第73-77辑)(一)《执行工作指导》(第77辑)【法律问题】被执行人的房产已拍卖且过户,但拍卖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前其他债权人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该申请是否属于逾期申请。
基本案情被执行人甲的房产已经拍卖并过户,但拍卖案款尚未发放。
另案债权人乙向执行法院就尚未分配的拍卖案款申请参与分配。
执行法院以另案债权人乙申请时间逾期,驳回乙的申请。
乙提出异议。
经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乙不服复议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监督。
【不同观点】第一种意见:属于逾期申请。
被执行财产为不动产的,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应为过户裁定依法送达相关权属登记机关的前一日。
这样能够避免案款被实际发放前因新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而导致分配方案不断被修改或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第二种意见:不属于逾期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被执行人财产为不动产的,虽然已经裁定过户,但拍卖款项尚未发放,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程序尚未终结。
因此,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应为案款分配发放的前一日。
法官会议纪要采第二种意见。
该问题应在现行法律规定下进行解释。
根据《民诉法解释》,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本案中,被执行人的房产虽已过户,但拍卖案款尚未发放,仍在法院账户内,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债权未得到清偿。
执行法院下一步对案款的分配仍是执行的一个阶段,执行尚未终结。
因此,其他债权人在案款分配之前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并未逾期。
(二)《执行工作指导》(第76辑)【法律问题】执行中违约金计算终期争议的程序解决基本案情甲与乙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执行依据主要内容为:(1)甲乙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各方应当继续履行;(2)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其持有的丙公司15%股权变更工商登记至乙名下;(3)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甲将其占有的丙公司的公司法人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交予乙管理;(4)甲向乙支付自2009年12月1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甲未完成争议地块上房屋拆迁和重新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违约金及至甲完成该两项合同义务之日止的违约金(按乙已付款人民币1.2亿元,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拍卖公告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前言拍卖作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拍卖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拍卖公告期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拍卖公告期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拍卖公告期的概念拍卖公告期是指拍卖人在拍卖前,按照法律规定向潜在买受人公告拍卖标的、拍卖时间、地点、条件等信息的期间。
公告期是确保拍卖活动公开、透明、公正的重要环节。
三、拍卖公告期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拍卖人应当提前公告拍卖标的、拍卖时间、地点、条件等信息,公告期不得少于七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当事人一方要求书面形式的,对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根据上述规定,拍卖公告期应满足以下要求:(1)公告内容:拍卖公告应包括拍卖标的、拍卖时间、地点、条件等信息。
其中,拍卖标的应明确具体,包括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拍卖时间、地点应明确具体,便于潜在买受人参加拍卖活动;拍卖条件应包括竞买资格、保证金要求、竞买方式等。
(2)公告方式:拍卖公告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如张贴公告、刊登报纸、网络公告等。
拍卖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公告方式。
(3)公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拍卖公告期不得少于七日。
但具体公告期限可由拍卖人根据拍卖标的的复杂程度、市场行情等因素适当调整。
(4)公告范围:拍卖公告应向潜在买受人广泛发布,确保潜在买受人能够及时了解拍卖信息。
(5)公告变更:在拍卖公告期间,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公告内容进行变更,拍卖人应及时进行变更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限。
四、违反拍卖公告期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1.拍卖人未按规定公告的,由拍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2.拍卖人未按规定公告,导致潜在买受人未能及时了解拍卖信息的,拍卖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4年浅论民事执行中的司法拍卖
2024年浅论民事执行中的司法拍卖司法拍卖作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其在实现债权人权益、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司法拍卖的定义与性质、适用范围、程序规定、权利保护、实践问题、发展趋势、与相关制度的协调以及反思与展望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司法拍卖的定义与性质司法拍卖,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以清偿其债务的行为。
司法拍卖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其性质具有公法性质,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民事纠纷的干预和解决。
司法拍卖的目的是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实现被执行人财产的价值最大化,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司法拍卖的适用范围司法拍卖适用于民事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其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其他执行措施所控制的情况。
司法拍卖的对象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
在适用范围上,司法拍卖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启动拍卖程序。
三、司法拍卖的程序规定司法拍卖程序包括拍卖公告、拍卖准备、拍卖实施和拍卖结算等阶段。
拍卖公告应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内容包括拍卖标的、拍卖时间、地点等信息。
拍卖准备阶段,人民法院需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确定起拍价等。
拍卖实施阶段,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竞价方式确定买受人。
拍卖结算阶段,买受人需按照约定支付价款,人民法院完成拍卖标的的过户和交付。
四、司法拍卖中的权利保护在司法拍卖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护。
被执行人享有知情权、异议权等,可以就拍卖标的的评估、起拍价等提出异议。
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在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其债权。
竞买人享有平等竞价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和限制。
同时,司法拍卖还需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拍卖程序受到不当侵害。
五、司法拍卖的实践问题在司法拍卖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首先,拍卖标的的评估问题,如何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拍卖异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拍卖作为一种古老的交易方式,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拍卖过程中,异议现象时有发生,给拍卖活动的顺利进行带来了诸多困扰。
为了规范拍卖市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拍卖异议的规定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就拍卖异议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拍卖异议的概念及特征1. 拍卖异议的概念拍卖异议,是指在拍卖过程中,买受人、竞买人、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对拍卖活动中的某一环节或结果提出质疑、反对或抗议的行为。
2. 拍卖异议的特征(1)主体多样性:拍卖异议的主体包括买受人、竞买人、委托人、拍卖人等。
(2)对象特定性:拍卖异议的对象是拍卖活动中的某一环节或结果。
(3)目的合法性:拍卖异议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程序性:拍卖异议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三、拍卖异议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是我国拍卖市场的根本大法,对拍卖异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拍卖公告应明确拍卖标的、拍卖时间、地点、方式等事项,便于当事人了解和参与。
(2)拍卖人应当保证拍卖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有欺诈、串通等违法行为。
(3)竞买人有权查阅拍卖标的的相关资料,了解标的的真实情况。
(4)竞买人有权在拍卖过程中提出异议,拍卖人应当及时处理。
(5)委托人、买受人、竞买人等当事人对拍卖活动中的某一环节或结果提出异议的,拍卖人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给予答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拍卖合同的规定,对拍卖异议的法律规定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以下列举几个与拍卖异议相关的条款:(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一方主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对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3)当事人一方提出异议的,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3. 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外,其他法律法规对拍卖异议的规定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法院执行公告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法院执行公告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它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本文将围绕法院执行公告的法律效力展开论述,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及其具体表现。
二、法院执行公告的法律性质1. 法院执行公告的法律性质法院执行公告属于法律文书的范畴,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执行公告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其法律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开发布执行公告。
”(2)法律效力:法院执行公告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具有约束力。
(3)公开性:法院执行公告应当公开,以便社会各界了解执行情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法院执行公告的法律效力法院执行公告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法院执行公告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告中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2)对债权人的保护力:法院执行公告对债权人具有保护力,债权人可以根据公告内容,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对债务人的警示力:法院执行公告对债务人具有警示力,债务人应当遵守公告中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
(4)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力:法院执行公告对社会秩序具有维护力,有利于打击逃废债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法院执行公告的具体表现1. 执行标的物的公示法院执行公告在执行过程中,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债权等执行标的物进行公示。
这有助于债权人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限制高消费措施法院执行公告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限制出境等。
这有助于迫使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执行依据的公示法院执行公告会对执行依据进行公示,包括判决书、裁定书等。
司法拍卖适用的法律法规(2篇)
第1篇一、概述司法拍卖是指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公开拍卖,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在我国,司法拍卖适用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本文将重点介绍司法拍卖适用的法律法规。
二、司法拍卖适用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其中涉及司法拍卖的规定有:(1)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五)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法》是我国拍卖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司法拍卖的规定有:(1)第二条:“本法所称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转让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活动。
”(2)第三条:“拍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3)第十六条:“拍卖人应当依法办理拍卖标的物的权属证明,并告知买受人。
”(4)第二十二条:“拍卖公告应当载明拍卖标的物的基本情况、拍卖时间、地点、拍卖方式、拍卖费用等。
”(5)第二十三条:“拍卖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物的权属证明、拍卖公告、拍卖规则等文件提交人民法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诉讼法的基本法,其中涉及司法拍卖的规定有:(1)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五)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拍卖机构负责。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对司法拍卖的程序、规则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1)司法拍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拍卖公告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前言拍卖作为一种交易方式,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拍卖行业得到了迅速的壮大。
为了规范拍卖活动,保障拍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公告旨在对拍卖公告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期为拍卖各方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拍卖公告的定义拍卖公告是指拍卖人在拍卖活动前,按照法定程序和内容,向公众发布拍卖信息的公告。
拍卖公告是拍卖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拍卖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三、拍卖公告的法律规定1. 拍卖公告的发布主体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拍卖公告的发布主体为拍卖人。
拍卖人应当依法发布拍卖公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拍卖公告的内容(1)拍卖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拍卖标的的名称、种类、数量、规格、质量、权利状态等。
(2)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地点:拍卖人应当提前公告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地点,供竞买人查阅。
(3)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人应当公告拍卖的时间、地点,确保竞买人按时参加拍卖。
(4)竞买资格:拍卖人应当公告竞买资格,明确竞买人的条件。
(5)竞买保证金:拍卖人应当公告竞买保证金的要求,明确竞买人需缴纳的保证金数额。
(6)拍卖方式:拍卖人应当公告拍卖方式,包括公开拍卖、密封拍卖等。
(7)拍卖程序:拍卖人应当公告拍卖程序,包括拍卖标的的展示、竞买、报价、成交等环节。
(8)拍卖规则:拍卖人应当公告拍卖规则,明确拍卖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9)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拍卖人应当公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如拍卖标的的瑕疵、权利限制等。
3. 拍卖公告的发布时间拍卖公告的发布时间应当提前公告,确保竞买人充分了解拍卖信息。
具体发布时间由拍卖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一般不得少于30天。
4. 拍卖公告的发布形式拍卖公告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发布:(1)在拍卖人住所地或者拍卖标的所在地张贴公告;(2)在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3)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播放公告;(4)其他合法途径。
债权转让中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
债权转让中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关于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限定,可以以口头方式(如果债务人不予认可,则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明)、书面方式及其他能够用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的任何方式来履行通知义务。
但对能否以诉讼的方式进行通知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不能以诉讼的方式进行“通知”,而必须在诉前切实进行“通知”,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受让人的诉请。
笔者认为,仍然要区分转让的债权是否已经到期。
若转让的是到期的债权,应当允许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通知。
不可否认的是,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缺乏诚实信用是残酷的现实。
如果债务人缺乏诚实信用甚至企图恶意拖延债务履行,那么债务人就有可能利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去设置种种障碍以阻却“通知”的履行,从而达到拖延债务甚至转移财产的目的。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债权人将很难证明自己已经尽了通知义务。
比如邮寄送达,即使有回执证明,但回执仅能证明收件人曾经收到过邮件,并不能证明邮件中具体的内容;当面送达,如果债务人拒绝签字认可而又缺少第三人作证(或第三人不愿作证),则难以证明已尽了通知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发生债务人以各种方式恶意阻却“通知”的情况。
遇到上述情况,债权的受让人为减少自己的损失不得不通过司法救济,期望在诉讼中通过举出债权转让的有效证据来通知对方,从而既履行了通知义务,又实现自己的权利。
这是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也没有对债务人造成任何损害(因为在债权转让合意达成后至通知之前,债务人对债权人所履行的债务部分仍将被承认)。
如果人民法院以在起诉前没有确凿证据履行了通知义务为由而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否认通过诉讼方式可以成立“通知”,则将使受让人增加诉累,也使受让人所受让债权的行使增加了困难;同时,也不利于惩罚在经济活动中不诚实守信的一方,实际上是纵容了恶意债务人。
拍卖法院公告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涉及房地产的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
在处理这些纠纷案件时,法院往往会采取拍卖方式处理涉案财产。
而拍卖法院公告作为拍卖程序的重要环节,其法律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拍卖法院公告的法律效力展开论述。
二、拍卖法院公告的定义及作用1. 定义拍卖法院公告是指人民法院在依法进行拍卖程序时,依法向社会公开涉案财产的相关信息,包括拍卖时间、地点、标的物、起拍价、保证金等,以吸引潜在买家的公告。
2. 作用(1)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拍卖法院公告使得当事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了解涉案财产的拍卖信息,从而保障其合法权益。
(2)提高拍卖透明度。
公告使拍卖过程更加公开、公正,有利于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3)吸引潜在买家。
公告有助于扩大拍卖影响,吸引更多潜在买家参与拍卖,提高拍卖成交率。
三、拍卖法院公告的法律效力1. 公示效力拍卖法院公告具有公示效力,即公告内容对不特定主体具有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拍卖公告应当载明拍卖的时间、地点、标的物、起拍价、保证金等信息。
拍卖公告发出后,不得擅自变更。
”2. 通知效力拍卖法院公告具有通知效力,即公告内容对涉案当事人具有通知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拍卖公告发出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
”3. 授权效力拍卖法院公告具有授权效力,即公告内容为拍卖程序提供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条规定:“拍卖公告应当载明拍卖的时间、地点、标的物、起拍价、保证金等信息。
拍卖公告发出后,拍卖人应当按照公告内容进行拍卖。
”4. 约束效力拍卖法院公告具有约束效力,即公告内容对拍卖程序及参与各方具有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拍卖人、买受人、委托人及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拍卖公告的规定。
”四、拍卖法院公告的法律效力体现1. 涉案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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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执行法院刊登的拍卖公告是否属于履行了法定的''''通知义务''''本文由作者赐稿并授权公众号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重新整理编辑并发布,转载务必在文首完整醒目注明作者姓名-单位和来源(侵权必究);若有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本文进行修订和调整的,请以新规为准。
【高级人民法院判例】对拍卖股权具有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以已发布拍卖公告的执行法院未对其依法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请求撤销拍卖裁定的,法院不予支持??作者:李舒,唐青林,吴志强(北京执行律师团队)编者按:围绕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领域的疑难复杂的实务问题,结合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读,我们已完成??百余篇系列文章及书稿。
同时,不少读者朋友反映,对保全与执行领域杂乱复杂的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争议问题,仍缺乏系统的掌握。
为此,我们开启了本系列文章的写作,将通过对相关核心、重要、关键的规定和条文进行系统梳理,并辅以相应争议问题典型判例及裁判观点,力求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帮助读者朋友掌握真正有用的实务“干货”。
有关刊登的拍卖公告能否证明执行法院已向优先购买权人履行了法定通知义务的问题,以下是我们在写作中检索到与该问题相关的案例及裁判观点,以供读者参考。
1、拍卖公司刊登的拍卖公告已起到公示公告效果,此时,具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再以拍卖公司未尽到对优先购买权人通知义务已损害到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益为由,请求确认拍卖无效、撤销拍卖成交裁定,法院未予支持。
案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前山支行与珠海市沃尔达发展有限公司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执复字第49号】本院认为,“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委托珠海市华洪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沃尔达公司持有珠海市香洲盈达房产有限公司70%的股权,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上述规定只是对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的要求,执行法院应当严格执行上述法律规定。
本案中,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珠海市华洪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代本院通知当事人于拍卖日到场”,珠海市华洪拍卖有限公司在公开拍卖前在《珠海特区报》中刊登了拍卖公告,应当视为以适当方式告知了执行案件的当事人。
” 2、拍卖机构在媒体上刊登拍卖公告是一种商业邀约,不是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不能将拍卖机构刊登的拍卖公告等同于执行法院向其他具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送达的诉讼文书,且又因该股东有明确住址亦可采用其他方式送达,所以,拍卖机构在媒体上刊登的拍卖公告并不能证明其已向其他股东履行法定通知之义务。
案例二:《广东省特需商品供应公司与广州青科策划中心欠款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执复字第26号】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前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广州中院认为该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第一次拍卖通知书》,通知书告知了即将拍卖的情况,已将即将拍卖处理的情况进行公告,并已委托拍卖机构在2009年9月2日《广州日报》A7版刊登拍卖上述股权的公告,因此该院是以公告形式进行送达。
首先,拍卖机构在媒体上刊登拍卖公告是一种商业邀约,不是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不能将拍卖机构刊登的拍卖公告等同于执行法院向特定案件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送达的诉讼文书。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了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代为转交五种。
还规定了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该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公告送达。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二是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而本案中,所拍卖的是广州青旅的股权,该公司的其他股东中青旅公司是上市公司,有工商登记的地址和相关媒体上公告的地址,不存在下落不明的情况。
同时,广州中院的执行卷宗查找不到该院所说的公告送到材料。
据此,可以认定广州中院在拍卖上述股权过程中,没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规定,没有在拍卖前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因此,广州中院在对上述股权进行拍卖的过程中,没有依法保护优先购买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本院认为,广州中院在执行拍卖上述股权过程中违法法律规定,程序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 3、优先购买权产生的基础是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特性,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转让其股份时,其他股东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尽可能地排斥陌生人进入公司,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所以,股权拍卖程序中应该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案例三:《COBRA EUROPE SA申请监督案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监字第202号】本院认为,“关于申诉人CobraEurope主张的执行法院拍卖股权未通知除CobraEurope之外上海高罗的其他股东,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优先购买权产生的基础是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特性,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转让其股份时,其他股东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尽可能地排斥陌生人进入公司,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
本案中,CobraEurope所持有的上海高罗的股权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法院拍卖,上海高罗的其他股东是否得到通知以及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与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CobraEurope无权就此提出异议,对这一申诉理由,本院不予审查。
” 4、被执行人持有有限公司100%股权,在执行程序中不存在该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也就不存在拍卖中应保护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案例四:《北京绿天使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海林城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其他一案执行裁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执复字第107号】本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本案中,被执行人海林公司持有绿天使公司100%股权,在执行程序中不存在绿天使公司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申请复议人绿天使公司主张宝安法院未通知被执行人海林公司的股东参与拍卖,剥夺了海林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该主张显属对法律规定的不当理解,无法律依据。
”5、股权拍卖中虽已下达拍卖裁定但并未确定拍卖日期,此时,法院只要向其他股东送达相关通知书即可,并未损害到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案例五:《李盈初与被执行人贺国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2执异42号】本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贺国建持有的怀化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0%股权,的确应当通知持股公司及全体股东,但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无关于通知期限的具体规定,即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只要在拍卖五日以前履行有关通知义务即不违反法律规定,现本案的股权拍卖尽管已经下达拍卖裁定,但并未确定拍卖日期,且本院已于2016年10月9日向异议人刘永安送达了的相关通知书,异议人刘永安所称本院的行为侵害其知情权和优先购买权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6、因三次拍卖均已流拍,且变卖成交裁定已由执行法院审查后予以撤销,故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并未受到实质损害。
案例六:《上海仪电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执复议字第2号】本院认为,“本案为三次拍卖流拍后的变卖,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
鑫康润公司所称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变卖价格系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但该条规定适用于未经拍卖而直接变卖的情形,在本案中并不适用。
本案中变卖的股权应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一中院据此撤销变卖并无不当。
关于爱建公司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一中院在第一次拍卖前一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爱建公司参加拍卖,这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至于变卖阶段如何保护优先购买权,现行法律未对此有明确规定。
因三次拍卖均流拍,且变卖成交裁定已由一中院审查后予以撤销,故爱建公司的优先购买权未受到实质影响。
”附:系列文章编者按:我们已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即将整编出版。
我们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
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执行知识体系系列文章:??01:最高法院:如何判断财产保全是否存在错误以及相应证明责任如何分配???02:最高法院:超标的额保全查封的判断标准、解决方式及救济渠道如何确定???03: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到底是怎么回事?(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04: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05: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06:最高院:诉前保全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相关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07:保全的范围应如何确定?(2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08:财产保全的解除及注意事项(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09:如何才能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10:强制执行依据和管辖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11: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中的法律适用实务及注意事项(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12:执行和解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及注意事项(6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13:执行担保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及注意事项(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14: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死亡或终止时应如何处理?(1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15: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相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16:执行回转有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17: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的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18: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19: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一)(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20: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二)(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21:执行程序中应如何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22:受让的债权应如何申请强制执行?(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23:应如何执行债务人的存款?(23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24:债务人的股权、证券、期货账户资金应如何执行?(1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25:如何对房屋和土地进行强制执行? (1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26:当事人如何申请撤销执行拍卖?(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27:司法拍卖程序中评估价格太低当事人不服时应如何救济?(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28:强制执行过程中的'以物抵债'应如何处理?(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29:执行过程中法院应如何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30: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迁出房屋应如何处理?(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31:执行过程中如何办理产权证照转移手续?(16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32: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指定行为怎么办?(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33: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时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13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34:被采取限高措施的自然人能否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高管(2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35:执行程序中一人竞买的拍卖能否合法有效?(5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36:如何撤销破产拍卖?(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37: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出境怎么办?(2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38:执行程序中如何才能申请中止执行?(23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39:强制执行过程中如何才能申请终结执行?(1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40:申请参与分配债权的受偿顺序应如何确定?(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41:对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应如何救济?(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42:单独拍卖土地导致'房地分离'的拍卖行为应否有效?(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43:法定代表人被'拉黑',应如何救济?(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44:法院对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当事人应如何救济?(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45:执行程序中应如何确认利害关系人主体资格?(13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46:案外人可否同时对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提出异议(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8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47:什么样的执行异议申请会被认定为重复诉讼?(5部法律司法解释及7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48:执行程序中应如何实现债务抵销?(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7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49: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如何适用“先本后息”规则?(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6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50:轮候查封债权人能否申请参与分配?(5部法律司法解释及5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