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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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合伙企业的含义和特征(重点) 合伙企业的类型 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合伙企业的财产(重点)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重点)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重点) 入伙和退伙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一 合伙企业的含义和特征(重点)
1. 含义: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 设立的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 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 特征: (1)必须具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的合伙人,可是自 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2)具有书面合伙协议,明确各方出资,分享利润和 亏损分担等。 (3)责任承担: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4)合伙属人合型企业,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27条
(1)确定清算人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财产清偿顺序: 首先,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其次,清偿所欠税款 最后清偿其他债务 (4)注销登记 3. 案例分析实练
综合案例分析; 2005年1月15日,王某决定出资创办一家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食品加工,于是,说服全家 人,用其家庭共有资产8万元出资,向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在投资栏目中王某注明 为个人财产;企业名称为好味食品公司。工商部 门指出其中的错误。王某更正后,于2005年2 月16日予以注册登记。企业成立后,王某聘请 吴某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吴某对外签订 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王某的同意。 2005年6月2日,吴某未经王某的同意,以好味 企业的名义向甲企业购进一批价值2.5万元的劣 质货物。
案例:
张某开了一家利安社区超市,经营 数月后,因出国将超市关闭。一年后, 张某回国,想继续经营,可否?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 例》第6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 超过6个月未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 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 营业执照。
2. 企业的分类
(1)按照企业的出资方式、责任承担方式、及企 业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可分为 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公司企业: (2)根据企业的法律地位,可分为 法人企业:如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 非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案例: 赵明为某校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 2008年3月,赵明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 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出资额为人民币2000 元,后因经营不善,负债10万元,赵明决定于 2009年11月将企业解散。 问题:1.债权人是否可要求赵明父母以他们的财 产偿还? 2。赵明的出资是否合法?
分析:
优先受让的权利。
4. 合伙企业财产的出质(即为质押)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若 没有经过他们一致同意,则该行为无效 或作为退伙处理。
五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1.含义: 2.执行方式: 3.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4.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5.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
法律问题: 1. 好味企业在设立的过程中的错误有哪些?请予 以改正。 2. 吴某以好味企业的名义从甲企业的购物行为是 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3. 吴某将好味企业的财产抵押给银行的行为是否 合法?说明理由。 4. 吴某从合伙开办的糖厂进货是否合法?并说明 理由。 5. 好味企业应如何偿还乙公司的债务?好味企业 解散后,债权人乙公司尚未得到清偿的债务怎么 办?
1. 不行。赵明成立的是个人独资企业,依法应以赵明的 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赵明的经济独立于其 家庭,因此债权人无权向其家庭清偿。 2. 《独资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有投资人申报的出 资,但并不要求有最低注册资金,因此,赵明的出资 是合法的。
注: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如果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在企业设立 登记申请书上注明。但出资额多少,没有具体规定。 投资人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 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采用后者出资,应将 其折算成货币数额。
四 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
1.财产构成:合伙人的出资财产;所有以合伙企 业 名义取得的收益 2.财产的性质:属于共同共有的性质 3.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A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外转让合伙份额,
须征得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B 合伙人内部之间的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C 对外转让合伙份额,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

企业法的概念和渊源
1.概念:是指规范和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 终止过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2.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第二节
一 二 三 四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重点)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重点)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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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吴某从银行贷款10万元购买 住房,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吴某以好味企业 的财产进行了抵押,贷款到期后,吴某没有还清 全部贷款,银行要求法院处分抵押权时,遭到王 某的拒绝,于是银行以吴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此外,吴某受聘好味企业后,一直背着王某从与 他人合伙开办的一家糖厂进货,从中得利,直到 企业解散时才被发现。2005年12月,好味企业 发现亏损,欠乙公司的到期债务无力偿还,王某 决定解散企业。
六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 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 不足的部分:企业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合 伙人应当以合伙企业财产之外的个人财产清偿 债务。 3. 债权人有权向全体合伙人或其中任何一名合伙 人要求偿还债务,合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如果其所偿还数额超过其应当分担的比例时, 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注】 合伙企业的债务在偿还时遵循“双重优先 的原则”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指其作为商事组织的经营实体资格的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情 形: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 承人放弃继承的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是终结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关系, 消灭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商事组织的 经营实体资格的程序。
二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1.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程序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0、11、12、13条 提出申请 工商登记 发放执照
《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案例分析: 甲,乙,丙三人是好朋友,欲成立一个合伙企 业,达成了口头协议,(1)由甲乙丙三人共同 组建合伙企业,(2)甲以房屋作价出资8万元, (3)乙的身体不好,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以现金出资5万元,并以出资为限承担合伙企业 的债务,(4)丙出资10万元,并承担合伙企业 事务的执行人。三人达成上述协议后,甲向工商 部门申请登记,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指出了他们 的错误。 思考:三人的合伙协议有哪些是违法的?请说明 理由。
分析:
1。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 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 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
2. 法院不应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 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 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但万某没有。所以,万某应以其个人财产对债务 承担无限责任。而苏某并非投资人,只是经营管 理人员,不应为企业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也不 应该以其家庭财产承担责任。
问:乙购买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
分析: 有效。投资人对被聘用人员的职权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案中,尽管乙 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了他的职权,但 丙是善意第三人。因此,乙购买货物的行 为是有效的,甲应向丙支付货款。
案例:
万某出资10万元成立一家汽车配件经销店, 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1年后,万某委托妻 弟苏某管理该店,自己则整日沉迷于上网。几个 月后,债权人相继找上门来,要求万某归还欠债。 由于苏某管理不善,该经销店已经所剩无几。万 某宣称自己没有能力还债。债权人告上法庭,要 求用万某和苏某的家庭共有财产抵偿债务。经法 院查明,万某在设立登记时并没有明确以家庭共 有财产出资。 问题:1. 万某能否委托自己的妻弟经营管理其个 人独资企业? 2. 对该企业所欠债款,法院应否支持用万 某和苏某的家庭财产相抵?
二 合伙企业的类型
1. 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 企业。 2.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 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 所等。
3.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 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 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 (1)企业人数 2人以上,50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人以上
(2)风险承担 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
(3)经营管理 不得以劳务出资、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
从事合伙企业的具体管理
三 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 • • • •
1. 设立的条件:《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如下 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程序:提出申请 工商登记
一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1. 概念: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 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 体。 2. 特征:A 出资人为自然人,且仅指中国公民。 B 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使用。 C 投资人以全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责任。 D 个人独资企业是营利性组织,但不具有法人 资格,是非法人企业。 3. 个人独资企业法
案例分析: 1. 错误有2个。投资栏目中应注明为家庭共有财产; 企业名称应为好味食品厂。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18条
2. 有效。《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38条 3. 不合法。 4. 不合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 5. 应以其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偿还。在企业解散后, 所欠剩余债务继续偿还。《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18条,28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 管理方式:《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 (1)自行管理 (2)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 2. 管理内容 (1)财务会计事务 (2)用工事务 (3)社会保险事务
案例:
甲出资5万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甲聘请乙 管理企业事务,同时约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 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次月,乙 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的名义向丙购买了价值2 万元的货物,而丙并不知道甲与乙之间的约定。 签订合同的第二天,便将货物发给了A企业,但 甲以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其职权限制为由拒绝 支付货款,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第二章
第一节
企业法
企业法概述
一 企业的概述(重点) 二 企业法的概念及其渊源

企业概述
1. 企业的含义和特点 (1)含义:是按照一定的生产和经营方式结合起来的经 营者、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集合,从事商品生产、销售、 运输或提供劳务、服务,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 性经济组织。 (2)特点:A 企业是按照一定方式有机结合起来的生产 要素的集合。 B 企业是以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为主要活动内容。 C 企业是营利性组织。 D 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E 企业是一个持续经营的组织。
七 入伙和退伙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 1.入伙 —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现有合伙人以外的人 加入,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2.退伙—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部分合伙人退出合伙企 业,解除其合伙身份。 协议退伙 自愿退伙 通知退伙 退伙 当然退伙 法定退伙 除名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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