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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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批准建设部颁发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供水设施供水(含地表、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居民用户,是指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水户。

本办法所称单位用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户(含非居民生活用水的个人用户)。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下设常德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日常工作,业务上受省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指导。

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治污为主、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鼓励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和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水利用率。

第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用水单位应当深入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节约用水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工作,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和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本市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用户和单位用户分类管理。

对单位用户实行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相结合的制度。居民用户的水价计价方式及节约用水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同一单位用户或居民用户有数块水表计量的,节约用水管理以每块水表累加水量为标准。

第二章计划用水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市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确定本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和行业用水定额。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节约用水年度计划、用水定额标准及结合用水户的实际情况对单位用水大户核定并下达年度用水计划。

对新增的单位用水大户,应根据用水定额、行业用水平均用水水平以及该单位的发展需要核定其用水计划。

第十一条用水计划的下达、核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

用水计划应当满足单位用户开展生产经营等活动合理用水的需要。

在核定用水计划时,应当听取单位用户的意见。

第十二条单位用户确需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调整用水计划申请,并同时提交水量平衡测试报告书。节水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调整用水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户因扩建、改建、产品结构调整、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的;

(二)水的重复利用水平、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行业指标的;

(三)内部用水设施、管道完好,用水器具符合节水要求的。

第十三条单位用户对核定的用水计划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人民政府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一次。在用水计划调整前,按原计划执行。

第十四条单位用户实行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收费。

第十五条居民分户安装计量表,按户计量收费,不得实行包费制。

民用户逐步实行阶梯水价。

第十六条单位用户用水超计划定额加价水费和居民用户阶梯水价的具体征收标准和范围,按照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水大户,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水计划手续。在核定用水计划后,供水企业方可供水,并单独装表计量。

第十八条建立城市用水统计分析制度。

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生产用水以及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用水情况等有关资料。

单位用户应当做好本单位用水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月度(季度)、年度报表。

市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水用水量和自备水源用水量等相关资料,定期对计划用水单位上报的用水报表进行分析,及时了解用水计划指标执行情况。

第三章节约用水

第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市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节约用水设施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单位用户应当定期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合理评价用水水平。对经测试发现不符合有关节约用水要求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第二十一条单位用户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约用水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采取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单位用户的设备冷却水、冷凝水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使用,不得直接排放。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和冷凝水循环利用率、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均应达到国家

规定的相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采取措施提高城市污水利用率。

新建、扩建、改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节约用水规划建设相应的污水回用设施。

有条件的单位、居民生活小区应当积极利用再生水、雨水、中水等非常规用水。

第二十三条城市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损量。

供水企业管网供水漏损率、供水产销差率以及水厂生产自用水比率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超过标准部分的用水不得计入水价成本。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和用水户应当加强对内部供用水设备、设施(含屋顶水箱,下同)、器具的维护管理,采取防漏防渗措施,降低漏损率。发现供水设备、设施、器具漏水的,应当及时处理。

消防、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的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管理,防止水的泄漏、流失或被取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的技术落后、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负责节约用水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节约用水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常德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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