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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7.23•【字号】陕人社发[2012]73号•【施行日期】2012.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7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现将《2012年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2012年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帮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尽早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根据《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205号)要求,定于8月在全省开展2012年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

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主题实名登记服务到人多措并举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二、时间2012年8月1日至8月31日三、服务对象(一)2012届以及往届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各类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

四、活动目标(一)登记管理到位。

对辖区内2012届及往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实名制登记,摸清人员底数、所学专业、求职意愿、服务需求等情况。

(二)跟踪服务到位。

为每一位有就业愿望和服务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相应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并对他们接受服务的情况和效果进行跟踪。

(三)政策落实到位。

为每一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好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

重点抓好“四个落实”:对自主创业的,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规费减免、税收优惠等政策;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就业见习的,落实基本生活补助;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困难人员,落实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操作手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操作手册

附件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操作手册一、系统概述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是黑龙江省“金保工程”信息系统为参保单位提供的一种互联网服务方式,为单位开辟网上申报、查询的新渠道.参保单位可通过互联网登录“网上服务大厅",进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查询和业务办理,包括医疗保险信息查询、缴费基数申报等各项业务。

二、开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功能省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中的机关事业单位用户,可使用省社保局曾发放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CA 密钥直接登录网上服务大厅(从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进入网上服务大厅或在地址栏输入网上服务大厅https://。

cn/sionline/loginControler),并开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后,使用缴费基数核定功能。

其他参保单位需要购买CA密钥,并完成用户注册后,方可登录网上服务大厅。

插入CA密钥,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网上服务大厅,开通医疗、工伤、生育功能后,可办理缴费基数核定业务。

省直单位需输入单位序号(4位医保序号),如果此序号在省直医保系统中对应的单位名称,与密钥中的单位名称一致,则自动开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功能,如下图:开通成功,提示需要重新登录才能办理业务,如下图:开通不成功,提示需到省医保局窗口核实和修改单位名称,如下图:三、系统使用(一)点击“开始”按钮先选择申报的“医疗”或“工伤"或“生育”险种后,点击“开始"按钮.系统将自动计算本单位所有员工原工资信息,如单位参保员工人数比较多,计算时间可能会稍长,请耐心等待.工资申报“开始”操作完成后,出现如下图所示计算结果显示界面,当前状态变成“开始申报”,请核对参保人数,未录入人数默认即为参保人数.注:可在“参保人数”、“未录入人数"、“录入人数”三项数据的数值上点击鼠标,打开人员详细名单查看,如下图所示。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2.19•【字号】陕人社发[2011]176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7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现就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对象2011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一)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21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210元的,补足到1210元;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60元-17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070元的,补足到1070元。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04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920元。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要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在详细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全市和本行业具体的调整标准,统一执行。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0.24•【字号】陕人社发[2013]64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下列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和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

二、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同时获得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和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两个及以上称号的人员不能重复领取。

三、人员认定已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审批表》(见附表),并提供档案原始材料、相关获奖证书原件,向审批退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单位提供的原始材料,并在《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审批表》上加盖印章。

其中,已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对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569号)和《关于基础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89号)文件规定,在退休时经认定享受基础养老金提高5%的人员不再重复认定,由所在单位向审批退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原认定审批表。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本市认定的人员名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全省符合条件人员进行汇总。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12.07•【字号】陕人社发[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陕人社发[2017]60号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及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社会保险助力脱贫攻坚的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的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社会保险助力脱贫攻坚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开展社会保险扶贫,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的重要内容,是提升社会保险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的重要途径,是人社领域聚焦精准扶贫的又一个实际行动。

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按照“五新”战略要求,紧紧围绕扶贫工作大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精准发力,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

社会保险扶贫的目标任务是,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同时避免其他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人社办发[2012]23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2.08.06
【实施日期】2012.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事项社会稳
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陕人社办发【2012】23号)
厅属各单位、公务员局各处: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推进各项工作和谐有序进行,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重大社会决策和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名义做出的涉及较大范围内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要改革举措及重大活动等。

第三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重大事项可能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前期预测、超前评估、超前化解和先期介入的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03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03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03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单位,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部门:为了解决因物价上涨引起的民生问题,保障低收入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提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提高。

调整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6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8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3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3元/小时;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5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8元/小时。

二、对现行我省四个工资类区所含县区进行部分调整。

经省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杨凌示范区,榆林市神木县、府谷县由原二类区调整到一类区;西安市长安区、临潼区,宝鸡市陈仓区、凤县,榆林市榆阳区由原三类区调整到二类区;西安市高陵县由原四类区调整到二类区;西安市周至县,安康市旬阳县,铜川市印台区、耀州区,汉中市西乡县,商洛市商州区由原四类区调整到三类区。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评审资料上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评审资料上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评审资料上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5.21•【字号】陕人社函[2013]302号•【施行日期】2013.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评审资料上报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3〕302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人事处,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了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落实《陕西省高技能人才考评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陕劳社发〔2008〕71号)文件有关规定,加强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评审工作的管理,现就规范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评审资料上报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上报要求(一)申报单位要严格审核申报评审人员的资格,对不符合评审资格的人员不予考核。

考评通过人员由各市人社局、省级主管厅(局)、企业集团填写《申报晋升技师(高级技师)人员名册》(附表三、附表四),经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考评成绩审核盖章后报省高技能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参加评审。

(二)省高技能人才专家考评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各申报单位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第一周周末前上报有关资料。

(三)各申报单位应成立高技能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技师考评委员会,认真做好上报资料有关工作。

(四)受委托开展高级技师评审的单位,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将本年度拟开展高级技师评审的专业工种及评审时间安排表报省人社厅,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上报资料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评审的单位,上报以下资料:(一)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参加省上审定和评审的报告。

(二)人员名册一式10份。

申报晋升技师、高级技师分别填报《申报晋升技师人员名册》和《申报晋升高级技师人员名册》(见附表三、附表四),同时上报Excel电子文档。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部分退休专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部分退休专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发文字号】陕人社发[2013]64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3.10.24【实施日期】2013.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下列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和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

二、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同时获得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和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两个及以上称号的人员不能重复领取。

三、人员认定已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审批表》(见附表),并提供档案原始材料、相关获奖证书原件,向审批退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单位提供的原始材料,并在《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审批表》上加盖印章。

其中,已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对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569号)和《关于基础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89号)文件规定,在退休时经认定享受基础养老金提高5%的人员不再重复认定,由所在单位向审批退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原认定审批表。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本市认定的人员名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全省符合条件人员进行汇总。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统计局关于表彰全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统计局关于表彰全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统计局关于表彰全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12.07.20•【字号】陕人社发[2012]72号•【施行日期】201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统计局关于表彰全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陕人社发〔2012〕7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统计局:近年来,全省各级统计部门及广大统计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统计工作职责,创新理念,提升能力,为陕西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统计保障,涌现出一大批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决定:授予西安市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等40个单位为“陕西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授予赵群洁等80名同志为“陕西省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全省统计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再创新的佳绩。

全省统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榜样,学习他们热爱本职工作,服务统计事业的奉献精神;学习他们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的实干精神;学习他们克己奉公、爱岗敬业的奋斗精神;学习他们锐意进取、勇于创新的开拓精神;学习他们崇尚科学、精益求精、无私奉献的统计精神;学习他们实事求是、服务社会的统计职业道德,推动全省统计科学发展,努力开创全省统计工作新局面,为建设西部强省、实现我省“十二五”宏伟蓝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附件1:全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名单;附件2:全省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统计局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日附件1:全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名单(共40个)西安市西安市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新城区统计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中心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站长安区子午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站铜川市王益区统计局耀州区董家河镇统计工作站宝鸡市宝鸡市统计局陈仓区统计局麟游县统计局扶风县城关镇统计工作站太白县咀头镇统计工作站咸阳市渭城区统计局彬县统计局三原县渠岸镇统计工作站旬邑县湫坡头镇统计工作站渭南市临渭区统计局合阳县统计局大荔县城关镇统计工作站富平县庄里镇统计工作站延安市延安市统计局志丹县统计局富县统计局子长县余家坪乡统计工作站汉中市汉中市社会经济普查中心汉台区统计局南郑县汉山镇统计工作站榆林市榆阳区统计局米脂县统计局靖边县东坑镇统计所安康市安康市统计局汉阴县统计局平利县统计局汉滨区新城街道办事处统计站商洛市丹凤县普查办公室镇安县回龙镇统计工作站杨凌示范区杨陵区李台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站省统计局工业统计处农村社会经济统计处洛南社会经济调查队附件2:全省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共80名)西安市赵群洁西安市统计局综合处处长李莉雁塔区统计局办公室主任李渊未央区统计局科长杨静灞桥区统计局科长郭雪梅西安高新区统计局主任科员何效宁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站站长梁银军莲湖区桃园路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站副站长申娟户县草堂镇统计事务所副所长张正义高陵县湾子乡统计站副站长铜川市王晓刚铜川市统计局局长何远江宜君县统计局局长沈长富印台区统计局总统计师张志超耀州区地方社会经济调查队队长宝鸡市严晓波宝鸡市统计局副局长马新荣宝鸡市统计信息计算中心主任杨佩杰岐山县统计局局长董克礼陇县统计局副局长李列红金台区统计局副局长杨彦平千阳县农村经济调查队队长张改侠凤翔县统计局科员陈林锋凤县统计局科员咸阳市鄢鹏咸阳市统计局副局长李崇选咸阳市统计局科长杨志泉旬邑县统计局总经济师李清海淳化县统计局职工田彩肖武功县统计局副主任科员张宗会乾县统计局农调队队长荣康勃咸阳市统计局秘书科科长渭南市尹折桂渭南市统计局副局长张润新华县统计局局长张小妮华阴市统计局科员田小龙蒲城县统计局办公室主任梁辉白水县统计局农调队长景超美潼关县统计局副局长师青长韩城市统计局副局长王现民澄城县统计局副局长郭娟丽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办主任延安市董志福延安市统计局科长师晓林宜川县统计局局长王晓东黄陵县统计局副局长梁统邦吴起县统计局副局长白霞宝塔区统计局副局长郑秀芳洛川县城乡经济调查队科员李步玲安塞县统计局科员李雄坤延长县统计局科员汉中市黎明汉中市统计局副调研员纪军汉中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张建国略阳县统计局局长李大群城固县统计局副局长邹树兴勉县统计局副局长周舒娟洋县磨子桥镇人民政府统计员胡丽萍佛坪县社会经济普查中心主任榆林市张海强榆林市统计局局长张光辉榆林市统计局副科长苏菲平府谷县统计局局长王琛江横山县统计局局长贺华神木县统计局副局长王晓庆吴堡县统计局科员李翻绥德县社会经济调查队科员安康市余国琴安康市统计局科长吴万群安康市社会经济调查中心副主任科员欧立高石泉县统计局局长曹延顺平利县统计局副局长庹红白河县统计局副局长许连锋旬阳县统计局科员张海珍紫阳县毛坝镇统计工作站科员商洛市程玉娥商洛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冯丹青商州区统计局局长冀亚峰洛南县统计局局长明岚柞水县普查办科员鲁杰山阳县统计局科员杨凌吴艳侠杨凌示范区统计局副局长省统计局晁文庆能源统计处处长徐菊梅监察室主任屈金萍计算中心主任科员马靖综合统计处主任科员高星人事处主任科员黄婷办公室主任科员杨毅城市社会科技统计处主任科员田明珍临渭社会经济调查队队长。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一、介绍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厅)是陕西省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全省范围内的劳动力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等工作。

该官网为厅的官方网站,旨在向公众提供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信息,并提供在线办事服务。

本文将介绍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官网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二、主要功能1. 政策法规厅官网提供最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发布和解读。

公众可以在官网上获取有关劳动用工、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信息,了解自身权益和义务,以及政府的政策导向。

2. 办事指南厅官网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事项的办事指南,包括办理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申领、劳动合同备案等各项业务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公众可以通过官网了解具体的办事流程,并预先准备所需材料,提高办事效率。

3. 在线办事为了方便公众,厅官网提供在线办事服务。

公众可以通过官网在线提交相关申请,并查询办理进度。

在线办事功能的引入,极大地方便了广大市民和企业,节省了大量的人力和时间成本。

4. 公告通知官网的公告栏目用于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通知、公告、政策解读等信息。

公众可以通过订阅官网的通知,第一时间了解政策变化和相关动态。

5. 在线咨询与投诉厅官网提供在线咨询与投诉功能,公众可以通过官网的在线咨询系统向厅提问,获取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咨询服务。

同时,公众也可以通过官网进行投诉,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进行举报。

6. 数据统计与报表厅官网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数据的统计和报表。

公众可以通过官网了解陕西省的就业、社保等方面的情况和趋势,为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三、特点1. 页面简洁明了厅官网的页面设计简洁明了,采用简洁的色彩搭配和布局,让用户能够迅速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

2. 响应式设计厅官网采用响应式设计,能够自适应不同设备的屏幕大小,无论是在电脑、手机还是平板上访问,都能够正常浏览和操作。

3. 多语言支持厅官网提供多语言支持,公众可以选择自己熟悉的语言进行浏览和阅读。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原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原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0.06.21【实施日期】2010.06.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2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曾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原“五七工”、“家属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一次性缴清费用后,按月发放养老补贴。

(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2009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

(三)经原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人员;或招工手续不全、但有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经认定在原企业工作时间满10年的人员。

凡同时符合上述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条件,截至2009年12月31日,男未满60周岁(不含)、女未满50周岁(不含)的原“五七工”、“家属工”,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按本通知规定缴费后享受养老补贴和相关待遇。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218号)各设区市委组织部、杨凌示范区工委组织部,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陕办发〔2007〕18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和《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陕办发〔2007〕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得兼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指标控制和条件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总量和指标,根据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体控制目标和结构比例确定。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原则上按照结构比例要求,根据事业单位2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核准到事业单位。

第四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拟聘人选原则上从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员中产生。

第五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申报,严格控制在核准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限额内。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的原则,坚持面向一线、鼓励创新的原则。

事业单位因结构比例限制,只核准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或四级岗位,未核准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但确有符合申报条件的人选可以申报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核准后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或四级岗位相应减少。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证书查询步骤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证书查询步骤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证书查询步骤第一步:准备好必要的材料
第二步:进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打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官方网站,进入主页。

第三步:选择证书查询功能
在主页上,找到并点击“证书查询”或类似的链接。

根据网站的具体
设置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都会提供证书查询的入口。

第四步:填写个人信息
第五步:等待查询结果
完成信息填写后,系统会根据提供的信息进行匹配,查询相关的证书
信息。

在查询过程中需要一定的时间,耐心等待查询结果显示。

第六步:查看查询结果
查询完成后,系统会显示相关的查询结果。

如果查询成功,会显示相
应的证书信息,包括证书名称、颁发单位、证书编号等。

如果查询不成功,可能会提示相关原因,如信息错误等。

第七步:保存或打印查询结果
查询成功后,可以选择将查询结果保存或者打印出来作为备份或其他
用途。

如有需要,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查询结果发送给自己。

注意事项:
1.在进行证书查询时,要确保提供的个人信息准确无误,以避免查询失败。

3.在进行在线证书查询时,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避免泄露或被他人恶意使用。

以上是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证书查询的一般步骤。

具体的查询操作可能会根据网站的设计和细节设置有所不同,建议在操作过程中根据网站的提示进行操作。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二)超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按照陕政发〔2006〕27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从缴清一次性缴费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不参加此前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后基本养老金调整随同企业退休人员进行,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待遇,按现行规定执行。办理参保时超过70岁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7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
(三)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参保补费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陕人社发〔2010〕209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曾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曾在我省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五、其他
(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中原编制内职工、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已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曾受过开除、判刑等处分人员,连续工龄计算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均不得视同为缴费年限。服刑期间不得补缴养老保险费。
(一)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未超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向现档案托管单位或原所在单位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现档案托管单位或原所在单位报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办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⒈1993年1月1日以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按照陕劳社发〔2002〕77号、陕人社发〔2009〕98号等文件规定补缴1993年1月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月单位和个人的当期缴费(含利息),也可以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原始资料核实其在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后,由个人按同期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费(含利息)。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志总体编纂工作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人社办发[2012]34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2.08.27【实施日期】2012.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志总体编纂工作规划》的通知(陕人社办发〔2012〕34号)厅属各单位、公务员局各处:现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志总体编纂工作规划》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志总体编纂工作规划》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2年8月27日附件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志总体编纂工作规划根据《陕西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陕西省第二轮三级志书编纂规划》(陕办发〔2006〕27号),我厅于2011年6月启动了第二轮三级志书《陕西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志》(以下简称《人社志》)的编纂工作,为确保按时完成编纂任务,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思想,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遵循依法修志、质量第一、存真求实、为党和人民立言等基本修志原则,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相结合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开拓创新,全面真实地反映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历史与现状,准确记述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生的深刻变化、取得的巨大成就,以及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等,为“三个文明”建设提供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修志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地方志工作条例》的规定,审慎记述民族、宗教、政治、军事、外事等方面内容,志稿形成后,主动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严格履行审查验收程序。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及扩大保障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及扩大保障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及扩大保障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陕人社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及扩大保障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22号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及《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及扩大保障范围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适当提高稳岗返还标准。

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型企业,申请2020年稳岗返还,返还标准提高至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大型企业参照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名单划分,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执行;困难企业、小微企业稳岗返还继续按陕人社发[202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阶段性发放失业补助金。

2020年1月至12月,符合下列规定的参保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申领6个月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执行。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以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的失业人员;(2)参保缴费不满一年或参保缴费满一年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3)对2020年1月至本《通知》下发前符合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但因重新就业等原因构成停领情形的失业人员,其未就业期间的部分可一次性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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