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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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和依据来源:资源管理科时间:2010-09-27 10:17:18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申报范围

1、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2、因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征用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被征用或者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5公顷以下的可提供《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其他证明材料。

(二)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一并逐级上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核同意或批准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对长期征用或者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临时占用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上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征用或者占用林地低于上述数量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有关批件(其中:长期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临时占用林地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以文件形式批准)。审核不予同意或不予批准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五、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六、审批权限:

征(占)用林地审批权限表

林地类型工程建设项

目(公顷)临时用地

(公顷)审批机构防护林(包括公益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5公顷以上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采伐迹地35公顷以上

其它林地国家林业局7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上

防护林(包括公益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下5公顷以下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采伐迹地35公顷以下

其它林地

七、征占用林地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林地补偿费:

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五条标准执行:1、占用宜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补偿费,按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50%支付;征用的按60%支付。

2、占用用材林的林地补偿费,按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60%支付;征用的按70%支付。

3、占用防护、特种用途林林地补偿费,按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70%支付;征用的按75%支付。

4、占用经济林的林地补偿费,按该经济林成熟期3年平均产值的1至3倍支付;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5、占用苗圃地的林地补偿费,按占用前留床苗出圃价值的1至3倍支付;10公顷以上

20公顷以下省林业厅70公顷以下

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占用、征用苗圃地还应当补偿苗圃地建设的费用。

(二)林木补偿费:

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六条标准执行:1、占有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营造同树种林木费用的1至3倍支付;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2、占用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木补偿费,按存有株数折算成同树种林木亩数,并按营造相应亩数同树种林木费用的1至3倍支付;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3、占用用材林中、幼龄林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营造同树种林木费用的1至3倍支付;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4、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近熟林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树种主伐期出材量实际价值的10%支付;征用的按15%支付。

5、占用经济林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经济林实际造林投资、培育费用及成熟期年产值的1至3倍支付;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6、占用苗圃地的林木补偿费,按苗木出圃时的价值支付;征用的按出圃时价值的150%支付。

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的补偿标准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

(三)安置补助费

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七条标准执行:征占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标准执行。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

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执行: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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