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广播电视局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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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广播电视局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南平市广播电视局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作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提高机关效能,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南平市机关行政效能问责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效能问责,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危害经济发展软环境,依照本办法追究其效能责任。
上述所指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时限或不按承诺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行政效能问责的对象系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第四条行政效能问责应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公开透明、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准确地认定和追究问责对象的责任。
第五条结合岗位绩效考核和公务员年终考核,把行政效能问责制纳入目标考核范畴,对问责对象实行目标管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当事人进行问责:
(一)责任缺位,办事拖拉,作风飘浮,影响和贻误工作的;
(二)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违法行政或决策不当、措施不力,产生较严重后果;
(三)由于工作缺位、思想麻痹、措施不力而导致发生重大案件、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群体事件,影响大局的;
(四)围绕市局当年确定的各项广播电视绩效管理工作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各科室后,因工作不力而未完成的;
(五)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搞暗箱操作,损害群众利益的;
(六)违反效能相关制度,未按规定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存在明显“四岗现象”的;
(七)在行政过程中,吃拿卡要,损害群众利益,经效能投诉和督查查实的;
(八)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低下,办事推诿拖拉,态度不好,群众反映强烈的;
(九)不履行职责,以致政令不畅,管理混乱,导致群众投诉居高不下,并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十)干部职工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的;
(十一)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行政问责依据:
(一)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要求问责的;
(三)效能督查得出的结果;
(四)群众的投诉、举报。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
(六)新闻媒体的报道;
(七)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八条问责方式和处理程序
(一)问责方式
1、批评教育。对工作人员在行政效能、作风建设、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由分管领导对其进行提前招呼,及时提醒,黄牌警告,突出预警教育。一年累计黄牌警告达两次的,不得评先评优。
2、诫勉谈话。对干部职工在行政效能方面存在的情节轻微的行政责任问题,由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本人作出书面检查,且在当年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3、效能告诫。对诫勉谈话后仍达不到整改效果的,由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给予效能告诫。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与被告诫对象谈话,指出存在问题,并发给《效能告诫书》,效能告诫书存入单位文书档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4、调整岗位。凡受到上述问责处理的公务员,不适宜在本岗位工作的给予调整岗位,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加重处理,同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依纪依法处理。
(二)行政问责的程序
问责处理按照发现问题、调查核实、研究处理、申诉复核的程序进行,由局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负责调查取证,提交局务会研究处理。违纪违法的,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九条问责程序启动后,问责对象不服问责决定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或上级机关申请复核。
第十条对于行政处分及其他问责方式,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明确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局纪委、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