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港口国监督检查中缺陷的处理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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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港口国监督检查中缺陷的处理与思考

洋山港海事局梁迎青

【摘要】本文通过近年来港口国监督检查中缺陷处理方面日益凸显的问题以及问题存在的原因,重点介绍和分析在港口国监督检查过程中,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对缺陷处理时如何规范缺陷行动代码的使用以及在缺陷处理过程中PSCO培养发散性思维方法的重要性,以及通过规范使用缺陷行动代码和对缺陷处理更深入的思考对于港口国监督检查质量的提高具有显著的意义。

【关键词】:港口国监督检查;缺陷行动代码;发散性思维;缺陷处理

前言

海事主管机关为履行其所承担的港口国监督管理职责,对到港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监督检查,目的在于确定船舶、船员以及船舶的技术状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在检查中,就所发现的船舶缺陷出具报告,督促船舶或通知船级社或船旗国进行整改。近年来,我国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取得了长足进展,对打击低标准船舶营运起到了显著的作用,但是随着整个港口国监督工作日发展的日趋复杂化,我国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中缺陷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这些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也对我国港口国监督检查的国际影响存在一定的负面作用。为此,上述问题如何解决将对我国港口国监督检查的进一步发展具有

重要的意义。

一、目前我港口国监督检查日常工作中缺陷处理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开展港口国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数一直居于高位,2011、2012、2013年3年的港口国监督检查分别发现缺陷49580、46354、44558项,但单船平均缺陷数为6.34、5.57、5.52项,呈逐年下降趋势。从总体来看,我国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中缺陷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港口国主管机关针对船舶开具缺陷的后续跟踪和缺陷的关闭重视不够,对于船舶缺陷是否按要求整改没有做到闭环管理,对于打击一些低标准船舶没有起到真正的震慑力的作用;

第二,通过统计分析发现很多船舶开具的缺陷在处理上存在一定程度上随意性太强,缺陷代码和缺陷行动代码的使用准确性有待提高,这都直接影响我国港口国监督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和对外的影响力;

第三,船舶缺陷的处理偏向过于简单,“就事论事”现象比较严重,反映出港口国监督检查中对于缺陷的处理很多时候仍停留在缺陷本身,未能深入挖掘和拓展缺陷“背后的故事”,造成部分船舶安全

隐患未能被及时发现并排除;这也在另一方面导致,我港口国监督检察队伍的素质未能得到有效提高。

二.目前我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中缺陷处理现状的原因分析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港口国主管机关针对船舶开具缺陷的后续跟踪和缺陷的关闭未有效跟踪,主要是由于我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一直以来重视监督

02000

4000

60008000100002010年2011年

2012年2013年

6525

9337

946795625186

7822

83278078133915151140

1484近四年我国港口国监督检查船舶艘次统计

检查总艘次初次检查艘次复查艘次检查的技术环节,而对船方缺陷的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间重视不够;同时,对其他港口实施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未做充分关注,而主要以自身开具的报告为重点;

通过近4年的我国港口国监督检查年报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港口国监督检查总艘次趋于稳步上升,但相比初次检查艘次数和复查艘次数之间的比值并未由于总艘次数的上升而成正比上升。从数值可以直观地看出我们开展港口国监督检查复查次数相对较少,说明我国在针对船舶缺陷的跟踪复查和缺陷关闭工作未引起足够重视,这与目前港口国监督检查的缺陷处理原则相违背,在打击低标准船上也未起到真正的震慑作用。 报告年份

2010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检查总艘次

6525 9337 9467 9562 初次检查艘次

5186 7822 8327 8078 复查艘次 1339 1515

1140 1484 图一

图二

第二,很多船舶缺陷的开具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随意性太强,未

按照港口国监督手册各项要求认真严格开具行动代码;例如,在日常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中经常会发现,在描述某船员不熟悉某设备的相关操作时,经常错误地使用该设备故障的缺陷代码,如“10112 Electronic charts (ECDIS)”是用来描述电子海图不符合要求、未更新或故障等缺陷,而通常可以见到船舶二副不熟悉电子海图的操作等缺陷也用10112代码来描述(而正确使用应为15105 Resources and personnel)。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部分港口国监督检查官业务有待提高,对待发现的缺陷处理能力不够;

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港口国监督检查官由于人员缺乏或工作变动等原因,或身兼数职或未长时间持续从事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对公约和法规的理解不够深入,未能对其进行正确处理;

另一方面,很多检查官在针对港口国监督检查方面缺乏系统培训或本身非水上相关专业,对专业知识和实践检查能力都有待提高。

再者,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是一项较为系统和复杂的工作,需要良好掌握和运用大量的公约、法规,及其相关决议条款,且相关条款和要求实时更新,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去学习和深入研究。但港口国监督检查最重要、最基础的工作,即港口国监督检查手册的学习和研究却一直以来未受到广大港口国监督检查官的足够重视,而急于对相关公约法规的研究,却忽视了最基础的要求和程序的重要性,导致在缺陷的处理方面未能严格按照手册的要求正确的使用。

因此,由于检查官个人能力的缺乏,对于一些缺陷未能更好地处

理。

2.船舶安全检查官队伍的培养、选拔、晋升机制不够健全和完善;

由于现阶段一些客观原因,很多港口国监督检查官未经过系统认真培训和大量实船学习便持有相关检查员证书,在检查过程中必然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造成对船舶发现缺陷的简单或随意处理便在意料之中。

同时,在港口国监督检查官的培养、晋升上没有形成合理的机制;港口国监督检查在培养过程中需要经过大量的实船实践或行业内相互间的交流合作,才能更好地掌握和熟练运用公约、法规;在晋升机制中,很多港口国监督检查多年一直从事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缺乏更多的平台去提升自我,在职业发展“瓶颈”现象严重,常有“一眼望到头”的感觉。

3. 这也与现在部分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工作态度不严谨,执法不严肃有关。如,现行的船旗国监督检查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应在开具17(开航前纠正)或30(滞留)缺陷项目后就相关情况联系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而船舶安全检查员出于嫌麻烦等原因,会刻意规避开具17或30项目,而未严格按照相关监督程序就缺陷本身认真做出专业评估后开具合适的行动代码。同样,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船舶安检员可能因船方请求或不愿意增加自身的工作量而未根据缺陷情况认真考量开具合适的行动代码。

第三,船舶缺陷的处理偏向过于简单“就事论事”,未能深入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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