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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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什么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什么是保险,什么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什么是保险,什么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的责任。

那么什么是保险?什么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什么是保险,什么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是指投保⼈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付保险费,保险⼈对于财产保险承担赔偿保险⾦责任,或者对⼈⾝保险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为。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受同类危险威胁的⼈为满⾜其成员损害补偿的需要,组成的双务性且具有独⽴的法律请求权的共同团体,根据合理计算共同集资,对危险所致损失予以补偿的经济制度。

法条链接《保险法》第⼆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付保险费,保险⼈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的事故因其发⽣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或者当被保险⼈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为。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分为以下四个原则:1、损失补偿损失赔偿的原则是,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时,保险⼈必须按照保险责任的范围赔偿受益⼈。

其含义是保险⼈赔偿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受益⼈不能从给付保险费中获得额外利益。

⼀般来说,财产保险遵循这⼀原则,但由于⽣命和⾝体的价值难以估计,因此⼈寿保险不适⽤于这⼀原则,但⼀些学者也认为,医疗费⽤应遵循健康保险,否则就存在不当得利的嫌疑。

2、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关系,从⽽确定保险补偿或给付责任的基本原则。

近因是保险标的损害发⽣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决定性的原因,⽽并不是指最近的原因。

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应赔偿,如果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不负责赔偿。

3、分摊原则在被保险⼈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事故发⽣,被保险⼈所得到的赔偿⾦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共同分担。

4、代位原则保险⼈根据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的事故进⾏赔偿后,或者在保险标的发⽣事故造成推定全损后,依法向有责任的第三⽅进⾏求偿的利益,获取的被保险⼈对受损投保标的的所有权。

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教案

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教案

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教案第一章:保险概述1.1 保险的定义与功能1.2 保险合同的分类1.3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2.1 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2.2 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2.3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第三章:保险合同的履行与解除3.1 保险人的义务3.2 投保人的义务3.3 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四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4.1 保险合同自愿原则4.2 保险利益原则4.3 保险公平原则4.4 保险诚信原则第五章:保险法的基本制度5.1 保险责任制度5.2 保险赔偿制度5.3 保险纠纷解决制度第六章: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6.1 保险合同争议的类型6.2 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6.3 保险合同争议解决的司法解释第七章:保险法律责任7.1 保险合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7.2 保险合同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7.3 保险合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八章: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8.1 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职责8.2 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与职责8.3 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的法律责任第九章:保险监管制度9.1 保险监管机构与监管职能9.2 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9.3 保险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第十章:保险法的适用与司法解释10.1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10.2 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与案例分析10.3 保险法的未来发展趋势重点和难点解析一、保险概述补充说明:保险的定义: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通过集中风险并将其转移给保险公司,以减轻个人或企业在风险发生时的财务负担。

保险的功能:包括风险分散、风险转移、经济补偿、事故预防和社会管理等功能。

保险合同的分类:根据保险对象、保险范围、保险期限等不同特征,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短期保险合同、长期保险合同等。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客体是保险合同所涉及的风险和保险利益。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补充说明: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包括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保险公司审核投保条件、双方协商确定保险条款、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等步骤。

保险法基本原则

保险法基本原则
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时获得 赔偿而额外获利; 防止了第三者责任人借保险赔偿而逃避了法律责 任,从而维护了法律秩序。
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的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指被保险人以同一保险标的物向两家戒 两家以上的保险人投保相同的保险,而且保险金 额总额超过该保险标的价值的行为。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指根据保险补偿原则,在发生 重复保险赔付责任时,将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责 任在各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以避免被保险人获 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的法律原则。
养鸡人的故事
如意算盘
1、为他家里所有的鸡投了财产保 险。 2、把所有的鸡向多家保险公司买 保险。 3、如果别人偷吃了我的鸡我可以 让保险公司赔一笔 还能让偷鸡人赔 我一笔。
算盘一一落空
一、让保险公司将未生的蛋以及蛋将孵出的小鸡 承担赔偿责任不可行。补偿原则,损失多少补偿 多少。 二、多家保险公司会按照一定方式对损失分摊, 赔款总和不会超过这些鸡的总价值。“保险赔偿, 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 三、鸡被偷后保险公司向卖鸡人赔款后便取得向 偷鸡人索赔的权利,这叫代位赔偿“保险是用来 补偿损失的不能用保险来赚钱”
保险法基本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Contents
1 2 3 4 理解损失原则的意义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应用 代位追偿原则的应用 分摊原则应用
损失原则
经济补偿是保险的基本职能之一,因而保险的损 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经营中的重要原则。 在我国,损失补偿原则来自亍公平原则和禁止不 当得利的规定。损失补偿原则禁止被保险人从保 险中得利,从而减少了道德风险,维护了保险制 度的正常运作,因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1.人身保险例外 2.定值保险例外 3.重置价值例外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一、引言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1. 全民参保原则: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都应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2. 平等原则:社会保险的权益应平等对待,不得因性别、种族、宗教等因素而歧视。

3. 公平原则:社会保险的缴费和待遇应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保证公平性。

4. 社会责任原则:社会保险是国家的社会责任,国家应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

三、社会保险的范围和对象1. 社会保险的范围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 社会保险的对象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工伤人员、生育妇女等。

四、社会保险的缴费和待遇1. 缴费方式:社会保险的缴费分为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缴费比例由国家规定。

2. 待遇标准:社会保险的待遇标准由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保证待遇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五、社会保险的管理和监督1. 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由国家和地方设立,负责社会保险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2. 社会保险的监督机构:社会保险的监督机构由国家和地方设立,负责监督社会保险的运行情况,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六、社会保险的争议解决1. 争议解决的途径:社会保险争议可以通过商议、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2. 争议解决的程序:社会保险争议解决的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社会保险的宣传和教育1. 宣传和教育的目的:社会保险宣传和教育的目的是提高公民对社会保险制度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参保意识。

2. 宣传和教育的方式:社会保险宣传和教育可以通过媒体、宣传册、讲座等方式进行,提供相关的知识和信息。

八、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和处罚1. 违法行为的种类:社会保险违法行为包括欺诈、虚报、拖欠缴费等行为。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社会保险法是指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社会保障和保险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全体公民的全面发展。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制定和执行社会保险法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和原则。

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介绍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普遍性原则社会保险法的普遍性原则意味着社会保险制度应适用于所有公民,不论其社会地位、职业或收入水平如何。

这是因为社会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所有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平等的社会保障和保险待遇。

因此,在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中,应确保所有公民都能够享受社会保险的权益。

二、公平性原则社会保险法的公平性原则意味着社会保险制度应公正合理,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

社会保险法应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确保各个社会群体在社会保险方面享有平等的权益。

这意味着社会保险制度应采取差别化的政策和措施,满足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确保弱势群体能够得到更多的保障和帮助。

三、权益保护原则社会保险法的权益保护原则意味着社会保险制度应保护参保人的权益,确保其享有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应确立明确的权益保护机制,为参保人提供有效的救济渠道,保护其社会保险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在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中,应加强对社会保险机构的监管,防止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可持续性原则社会保险法的可持续性原则意味着社会保险制度应具有可持续性,能够长期稳定地提供社会保险服务。

社会保险制度应建立在可持续的基础上,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长期稳定和充足。

为此,社会保险法应设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控,防止基金的滥用和浪费。

五、灵活性原则社会保险法的灵活性原则意味着社会保险制度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适应社会发展和个体需求的变化。

社会保险法应允许适当的调整和改革,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体需求的变化。

同时,社会保险法应鼓励创新和改进,提供更加灵活和个性化的社会保险服务,满足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保险法的公平原则
在保险合同签订的初期,双方要求对彼此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充分的了解,明确规定合同的条款,以保障双方公正的合同缔结和履行。

2、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要根据客观事实,尊重彼此的真实意图,依据合同内容,依法履行其义务,使保险合同的履行本身具有合法性、真
实性和有效性,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3、合同履行原则
根据合同的本意,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使合同双方都得以
承担责任。

4、有效性原则
即保险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其内容应具有有效性,以便双方履
行义务,使其有效地实现各自享有的权利。

5、保费支付原则
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并将其支付给被保险人。

若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规定,保险费的收取与保险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其中一
种关联,那么就必须采取相应的手段支付保费,以便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
事故时能够获得保险金。

6、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公司代理人必须遵守保险法律要求的诚实守信原则。

保险法规保险四大基本原则

保险法规保险四大基本原则
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在 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 使被保险人额外获利。
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
1.充分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 损失
2.赔偿数额不能超过实际代位 重复保险分摊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是指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 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 基本原则
近因判断规则
⒈保险损失由一系列原因引起,则前一原因是否构成“近因”应判断各 原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性质。
(1)各原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前一原因不构成“近因”。 (2)各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则应判断因果关系的性质。
A、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不构成“近因”。 B、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构成“近因”。 C、是否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有争议的,则取决于法官自由裁量。
稳定少变动
概括性强
数量少
法律条款
直接适用具体行为
相对基本原则,法律条款 变动频繁,数量逐步增加
针对具体行为
数量多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及合 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 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 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 约定与承诺。
保险人的诚信吸引大量投保标的 保险经营安全性要求 保险资金负债性要求
投保人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16条)
保证义务
保险人义务
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法17条)
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内容
隐瞒病情不理赔
案件讨论
2000年,孙先生给妻子购买了一份保 额为20000元的大病医疗保险。9年后 孙先生的妻子因慢性肾功能衰竭入院, 他多次向保险公司索取医疗赔偿,均 因投保时隐瞒了患有糖尿病的事实而 遭到拒赔。

保险法司法考试真题

保险法司法考试真题
人身保险标的的风险评估主要考虑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以确定保险费率和赔偿限额。
在保险标的继承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需要履行被继承人的债务,包括未履行的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在处理保险标的转让和继承时,保险公司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的规定,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保险人责任
保险法律责任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保险市场进行统一监管,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
制定和执行保险监管政策,监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
保险监管机构与职责
主要职责
监管机构
偿付能力定义
01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履行其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赔偿或给付义务的能力。
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的判断
在判断近因时,应从造成损失的原因中找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判断近因的关键在于确定与损失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的直接原因。
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时,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称为近因,如果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的适用
保险合同的成立
03
保险合同的解释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和解释,应当遵循合同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01
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02
保险合同的履行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投保人缴纳保险费、被保险人遵守安全规定等。
请求保险公司履行说明、告知、询问的权力。
投保人权利义务
在保险合同订立后,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权利。

《保险法》试题及答案

《保险法》试题及答案

《保险法》试题及答案(解答仅供参考)第一套一、名词解释1. 保险法:保险法是规定保险活动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保险业的监管等内容。

2.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由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

3. 投保人:投保人是在保险合同中向保险人申请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人。

4. 保险人:保险人是在保险合同中承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通常为保险公司。

5. 保险理赔: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调查、核实和计算,并决定是否赔付以及赔付金额的过程。

二、填空题1.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最大诚信原则、______原则、损害填补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

答案:保险合同自治2.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______具有保险利益。

答案:自己、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关系人3. 在保险合同中,______有义务告知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

答案:投保人4. 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一般属于______。

答案:保险人和投保人5.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______。

答案:保险人三、单项选择题1.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哪一项不具有保险利益?A. 自己B. 配偶C. 朋友D. 子女答案:C2.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A. 保险金额B. 保险期限C. 保险费D. 投保人的年龄答案:D3. 在保险合同中,以下哪种行为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A. 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B. 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C. 受益人变更D. 被保险人违反保险标的的管理义务答案:A4.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在多长时间内通知保险人?A. 立即B. 24小时内C. 48小时内D. 合理时间内答案:D5.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以下哪种情况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A. 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B. 投保人因疏忽未告知重要事实C. 被保险人改变保险标的的用途D.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答案:D四、多项选择题1. 下列哪些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A. 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B. 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C. 被保险人改变保险标的的用途D.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答案:A、B、C、D2. 下列哪些人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A. 投保人B. 被保险人C. 受益人D. 保险人答案:A、B、C、D3.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以下哪些情况下,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A.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了保险人B. 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C.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仍然有效D.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提供了必要的证明和资料答案:A、B、C、D4. 下列哪些行为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A. 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B. 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C. 受益人变更D. 保险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答案:A、D5. 以下哪些是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A. 保险标的B. 保险责任C. 责任免除D. 保险期间答案:A、B、C、D五、判断题1.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一、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和监管的法律基础,对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进行全文注解,深入解读其中的条款和精神内涵,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

二、总则1.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强调了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责和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在这一章节中,重点关注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公正、诚信、合法等,这些原则体现了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和社会责任感。

2. 第二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保险关系的法律基础。

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等方面的规定,直接影响着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对保险合同的规定内容进行深入解读,既有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第三章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保险法对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定义、确定和变更等方面的要求。

理解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内涵,有助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把握保险风险,降低纠纷和风险。

4. 第四章保险费保险费的确定和支付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成立和履行。

保险费的确定和支付方式、标准等方面的规定,是保险法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确定和支付保险费,避免因此产生的纠纷。

5. 第五章保险责任和保险金保险责任和保险金是保险合同中的核心内容,也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关注的重点。

保险法对保险责任的认定、履行和免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对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和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6. 第六章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市场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扩大保险市场的容量和降低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再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再保险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是保险法中较为复杂和专业的内容之一。

保险行业的法律规定(3篇)

保险行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保险行业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有序运行,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从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赔偿、保险公司的设立与监管等方面对保险行业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 合法原则:保险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 公平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以及保险赔偿等环节,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 诚信原则: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应当诚实守信,不得隐瞒事实、欺诈、胁迫对方。

4. 实际赔偿原则: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实际赔偿。

5.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保险利益,应当合法、真实、有效。

三、保险合同的订立1. 合同主体资格: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2. 合同内容: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基本信息,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等条款。

3. 合同形式: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

4. 合同订立程序: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

四、保险合同的履行1. 保险费缴纳: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2. 保险公司履行义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进行核实,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3. 投保人履行义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

五、保险合同的解除1. 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保险合同可以因下列原因解除:(1)保险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2)保险公司因经营需要,经投保人同意解除保险合同;(3)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被保险人请求解除保险合同;(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考试知识点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考试知识点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考试知识点第二部分保险法律制度知识点、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2017 年单选题、判断题;2020 年单选题)(一)最大诚信原则1.基本规定2.最大诚信原则下保险合同的解除此以外、等”兜底条款的方式出现。

【举例】2018 年 5 月 1 日甲为儿子小甲购买了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代理人乙只大致询问了“小甲这几年得过什么大病”,得到甲的否定回答后,并没有逐项询问健康调查问卷上的全部内容,健康问卷是乙代为选答的,甲并没有仔细阅读,只是在投保书上签字。

2020 年 4 月 15 日小甲因患脑瘤死亡,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上载明:(1)小甲在保险合同成立的 10 年前曾患先天性心脏病,并接受过手术治疗。

(2)小甲自 2018 年 10 月左右头部开始出现无明显诱因的持续性胀痛…双方因保险理赔发生争议:保险人认为投保人甲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甲认为自己已经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思考 1】“假设”保险人可行使解除合同权,则应于何时前行使?『正确答案』【思考 2】甲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说小甲这几年没有得过什么大病,是否构成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正确答案』合同签订日为 2018 年5 月1 日,医院病历记载头疼开始日为 2018 年10 月,因此甲在签订合同时,回答小甲这几年没有得过什么大病,并不构成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思考 3】甲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未告知乙小甲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事实,是否为故意隐瞒?『正确答案』保险合同上记载的小甲的健康状况虽然不属实,但并非甲故意隐瞒。

甲仅仅是在合同上签字时未对合同记载内容进行详细审查并签字,其过错属于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思考 4】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正确答案』该重大过失并非造成小甲死亡的原因(不属于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1·单选题】(2020 年卷 3)张某为其妻子李某投保时,隐瞒李某健康状况。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 订立:在保险实务中,当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承 诺的程序而达成了协议,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字盖 章后,保险合同及告成立。
生效:(案例)
某地个体运输户高某,于1998年12月份将一辆16座面包车向当地保 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2万元,应讨保费 2850元。当保险单填妥向高收费时,高声称钱末带够,因急于出车, 要求先将保险单给他,下午再将钱交来,接着在征得经办人同意后,将 保险单带走(当时在保险条款上约定以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 的条件)。 但事后高某并末如约交保险费,保险经办人曾多次催收,一直末收到保 费。到今年4月,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翻车,造成6万余元的损失,投保 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 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 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额赔偿或者给付办 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保险合同特约条款:“不计免赔险”,正式名称为 不 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是车险的一个附加险种,车主 只要投保了这个险种,就能把本应由自己负责的5 %到20%的赔偿责任再转嫁给保险公司。 /article.jsp?oid=87 3845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2005年,原告王松花2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微型面包 车,并于同年4月在被告下属的金堂营销部投保,约定车 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万元。营销部出具的综合保险单也 载明:此车初次登记时间为2001年4月;车辆损失险: 新车购置价为4万元、保险金额为2万元等,并约定保险 期限为1年,且为不计免赔。
3、近因原则Βιβλιοθήκη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指损害结果与风险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 关系时,保险人对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事故导致的损失给予赔偿 或给付。

保险从法律规定(3篇)

保险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保险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2. 特征(1)风险性:保险合同是以风险为对象的,投保人购买保险是为了转移风险,降低损失。

(2)互助性:保险是一种互助合作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分担风险,共同承担损失。

(3)自愿性:保险合同是基于投保人自愿原则签订的,投保人有权选择是否购买保险。

(4)合同性:保险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保险法律关系1. 投保人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的一方,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权利:选择保险产品、支付保险费、请求赔偿等。

(2)义务:如实告知、按时支付保险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等。

2. 保险人保险人是提供保险保障的一方,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权利:收取保险费、理赔等。

(2)义务:承担保险责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等。

3. 受益人受益人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一方。

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其他人。

4. 第三人第三人是指与保险合同无直接关系,但可能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的人。

第三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三、保险法律规定1.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他人购买保险。

(2)公平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3)诚信原则: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欺诈、隐瞒。

(4)合法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2. 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订立:投保人与保险人应当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保险合同的履行: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设计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设计

保险产品创新及其法律风险防范问题
保险产品创新的类型与特点
介绍保险产品创新的主要类型和特点,如个性化定制、跨界融合等。
保险产品创新的法律风险识别
分析保险产品创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如合规风险、合同风险、监管风险等。
保险产品创新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探讨如何采取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保险产品创新的合法性和稳健性,如加强 合规管理、完善合同条款、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等。
变更监管
对保险公司的重要事项变 更,如业务范围、公司章 程、股权结构等进行审批 和备案管理。
终止监管
对保险公司的解散、破产 等终止事项进行监管,保 障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 。
保险业务经营行为的监管
业务范围监管
对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明 确规定,禁止超范围经营和非
法竞争。
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
对保险产品的条款和费率进行 审核和备案管理,确保产品的 合法性和公平性。
件方可成立。
合同生效时间
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非当 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 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合同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自保险人 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之日起承
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投保人义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缴纳保险费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等义务。
01
明确互联网保险的定义和范围,探讨如何对互联网保险进行有
效监管,确保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02
分析互联网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特殊要件,如电子签名、电
子保单等的法律效力问题。
互联网保险的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保险法基本原则典型案例

保险法基本原则典型案例

保险法基本原则典型案例保险法案例一、最大诚信原则案例1998年6月,保险公司业务员王某来到邻居徐二家推销保险,基于对保险公司和王的信赖,徐二欣然同意为目不识丁的母亲投保了两全保险。

徐母经体检合格后,投保人交纳了保险费8000元,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其后各期保险费投保人均按期交纳。

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保险公司应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30万。

2002年12月,被保险人因车祸死亡,当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对合同进行了挑剔般的审查后发现,被保险人签字一栏中的签名并非被保险人亲自所为,依《保险法》第56条第1款之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保险公司因此拒绝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受益人诉至法院,法院应如何处理?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原告败诉,再审法院改判。

此案的准确处理涉及到对法律条文如何理解的问题,《保险法》第56条的立法本意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防止投保人或受益人为骗取保险金而加害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目不识丁,要求其必须书面同意是强其所难,体检本身就证明其同意参加保险。

一审、二审法院之所以判决投保人败诉,主要是法官望文生义地理解法律条文,未能领会立法意旨之所在。

二、近因原则案例例1英国曾经有一仓库因德国飞机的轰炸而起火受损,于是该仓库投保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人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造成该仓库起火的近因是战争行为,不属于一般的火灾保险范围,因此判决保险人不予承担责任。

例2上海一大楼起火,本身损失不大,但是由于火灾烧及电线造成短路,致使楼下机器停转,并引起一系列事故,最终使机器和大楼收到严重损失。

法院判决,顶楼失火是造成上述事故的近因,保险人应当在火灾保险单的范围内赔偿损失。

例3某船装载一批橘子,途中该船因碰撞而入港修理,所载运橘子卸船后又再装载上船。

达到目的地后,发现部分橘子压坏,部分橘子霉烂,损失严重。

法院判决此项损失的近因不是碰撞或任何海难,而是野蛮装卸和延迟到达所造成的损失,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按照事实真实原则提供必要的信息,并真实陈述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风险等。

保险人也应诚实信用,保证提供的保险产品和服务真实可靠。

2.自愿原则:保险合同订立应当基于保险人和投保人的自愿,任何一方不能强制对方订立保险合同。

3.公平原则:保险合同应当公平合理,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条款不得剥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定不合理的免责条款或无理由拒绝承保。

4.重复保险原则:被保险人在同一风险身上,无论在同一保险期限内还是在不同时期可以投保多个保险合同,但不能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在出险后,保险人有权向其他保险人追偿。

5.共同原则:多个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承担风险时,应根据各自的承保比例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超出自身承保份额。

6.诚信原则:保险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应遵守合法、诚信的原则,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一旦发生损失,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应证明。

7.不得抗辩原则: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无故拒绝或抗辩。

被保险人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因为自身的原因而拒绝履行。

8.保险利益优先原则: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应当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险利益为目标,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9.不歧视原则:保险人不得因为被保险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年龄等因素而歧视,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终止或附加额外条件。

10.合同自由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当遵循自由、平等的原则,保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自由订立合同的权利。

这些基本原则在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保障了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保护了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为保险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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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说明义务的违反及其后果 说明义务的违反,通常有两种情形:一种 是不实说明,即错误说明或夸大说明;另 一种是应说明而未说明,包括隐瞒和遗漏。 保险人对合同内容的不实说明,并不当然 发生法律上的效果,只有关于重要事项的 不实说明,投保人才可以据以追究其责任。 我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对保险合同的 免责条款,保险人“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 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案例: 1998年4月,某厂48岁的机关干部龙某因患肝癌住院治疗, 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其家属因害怕情绪波动,未 将真实病情各诉本人.9月,龙某经领居张某推荐,与之一同 到保险公司办理了简易人身保险(甲种),在填写保险单 时,“健康状况”一栏未填,保险公司的承办人也未按规 定对此进行核实便准予投保。龙某拿到保险单后,每月如 约按时交纳保险费。1999年6月,龙某肝癌复发,经多次 治疗无效而于7月8日死亡。龙某之妻以指定受益人身份到 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 明时发现,龙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曾患癌症并动手术,于 是以其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龙妻以丈夫 不知自己身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 因此发生纠纷。

此项解除权不限于保险事故发生前,才能 行使,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也可以行使。 保险人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发现有违 反的事实,此时即有解除的必要。解除权 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应有除斥期间的限 制。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前款 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 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 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 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按要求作了体检,投保书 没有明示询问牛皮癣或皮肤病,所以投保人可以 免除牛皮癣的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书中有关于“有无慢性疾病 或自觉不适症状”,投保人对此告知“无”,已 经构成不实告知,并且这一不实告知对保险事故 的发生有严重影响。所以,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 同并且拒付保险金。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险法》采用询问告知的立法形式,因保险人没有 询问而没有告知,不能认投保人没有履行告知义 务。投保书中没有明示牛皮癣这个疾病,投保人 也检查过身体。故应该赔付保险金。

【案例】:1997年,A(诉外,后亡故)和 Y1(寿险公司,被告)签订了以X(A的儿 子,原告)为被保险人的两全保险合同。 该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 已患有癌症、脑中风、心脏病或其他严重 疾病以致身故的情况下,保险人不负保险 责任。在投保时,A已经患有乙型肝炎,在 投保单(投保申请书)有关既往病询问单 上记述的是“差”。3年后,A死于肝癌。 乙肝是否属于条款规定中“其他严重疾 病”?

(三)说明义务 说明义务是指在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向投保人负 担的对合同条款进行明确陈述、解释的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 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 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 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 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 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 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一般来说,违反保证的后果是自违反保证 之时起解除保险合同。自违反保证之时起 发生的任何损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 即使是承保危险所造成的损失与保证的情 况完全无关,亦是如此。具体来说,违反 确认保证,保险合同自始无效;而违反承 诺保证,仅自违反之时起,使保险合同归 于无效,即违反承诺保证,与保险合同解 除效力(在合同解除不具溯及力的情形) 相同。
第二章 保险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节 近因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
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由于保 险合同具有附合性(格式化)和射幸性 (一方履行义务的偶然性),以及保险合 同双方当事人信息不对称等特点,要求合 同双方当事人最大程度地遵守这一原则, 即不互相隐瞒欺诈,以最大善意全面履行 各自的义务。




默示保证(Implied warranty)是指投保人或 保险人对于某一特定事项虽未明确表示担 保其真实性,但该事项的真实存在是保险 人决定承保的依据,并成为保险合同的内 容。默示保证主要限于海上保险方面。通 常包括三个方面: (1)保证有适航能力; (2)保证不绕航; (3)保证航程具有合法性。

【案例】 李某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出院后决定向保险 公司投保。按保险公司要求体检,交纳保险费。 后,李某因为药物性多器官功能损害,全身衰竭 死亡。李某之妻提出给付保险金请求。


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李某患有牛皮癣,并且服 用激素2年。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 如实告知实情,投保时牛皮癣已经对保险事故构 成重大影响,故,拒绝赔付保险金。 受益人不服,起诉于法院。


案情: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 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 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 保时隐瞒了病情。1997年2月该妇女 高血压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 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问题: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 分析: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 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人有权 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1.告知义务的主体 关于告知义务的主体,各国立法例规定的不尽相 同。主要区别在于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非同一人 时,被保险人是否应当负告知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投保人负如实告知 义务。对此,多数学者认为现行保险法对告知义 务人范围的规定过窄,在保险活动中,对投保人 和被保险人均应课以告知义务。对我国《保险法》 第17条的规定应当作扩张解释,即负如实告知义 务的主体,应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但受益人则 不负告知义务。



【案例一】:某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附加盗 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 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 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 岗。 问题: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 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 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 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 分钟。 问题: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 司是否能藉此拒赔?关于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有两种立法例:询 问告知主义和自动申告主义。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 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 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由此可见,我国适 用的是询问告知主义。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投保人填写保险 公司印制的投保单,作为对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个别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就投保单之外的有关 事项进行询问,无论这种补充询问是书面的还是 口头的,投保人都应当如实告知。否则,就要承 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保证 1.保证的含义及意义

保证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 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保证的目的主要在于控制风险。产生保证的原因 通常是: (1)确保“良好管理”的某方面得以贯彻。 (2)确保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进行某些风险较 大的活动。

另外,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4款和第5款还针对投 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同主观心理状态对于保险 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作了相应规定:(1)故意,包 括隐瞒和故意误告,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责任,且 不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2)重大过失,包括不申报 和非故意误告两种情况,对此保险人也享有合同 解除权。若投保人不申报或误告的情况对保险事 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可以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4.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采 用的是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作法。法律之所 以于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赋予保险人解 除合同的权利,乃是因为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 违反导致保险人在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及以何种条 件订立合同时,发生错误的估计。若投保人违反 如实告知义务并未因此造成错误估计或决定,或 投保人的告知不实为保险人所明知,则保险人不 得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我国《保险法》第16条 第6款:“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 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案例】: 某年,4月1日,邹垣国先生为其女邹娴磬小姐投保人 寿保险,保险金3万元,保险费30元.保险合同规定被 保险人的最低年龄为16周岁.邹娴磬小姐某年11月 出生,时年邹娴磬小姐尚不满16周岁.为了投保,邹垣 国将邹娴磬小姐的产生日期填写为某年3月.这样 满足了保险合同的要求. 次年,邹娴磬小姐在放学 回家途中,因交通事故身亡.邹垣国先生向保险公司 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作出不予赔付 的决定,并且发出了拒绝赔付通知书. 邹垣国先生 不服,难道仅仅差几个月就不给保险金吗?





2.保证的构成与种类 保险合同中的保证必须是书面的,保险保证须是 保险合同的一部分。保险保证可以作为保险合同 的重要条款记载于保险单的任何部分。 保证通常包括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Express warranty)是指投保人或保险 人在保险单或其附件中,对于某一特定事件明确 表示担保其真实性。明示保证还可分为确认保证 和承诺保证。确认保证是指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 某一特定事项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承诺保证是 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 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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