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守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四章 社区管理 第二十条
新浪微博社区管理由站方和社区委员会共同完成。 第二十一条
站方可通过主动发现及接受用户举报发现违规行为,完成真实身份验 证的用户可使用微博的举报功能。 第二十二条 站方依据《新浪微博社区管理规定(试行)》处理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违规处理包括:内容处理和帐号处理。 内容处理包括:删除、禁止被转发、禁止被评论、标注等。 帐号处理包括:禁止发布微博、禁止被关注等,直至注销。 第二十四条 可明显识别的违规行为,站方直接处理;其他违规行为由社区委员会 判定后处理。 第二十五条 社区委员会分为两种:判定用户纠纷的普通委员会,判定不实信息的 专家委员会。社区委员会成员均为公开招募。 第二十六条 在涉嫌违规行为的判定中,社区委员会在时限内以多数决的方式,形 成判定结果,站方据此完成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规处理过程以网页卷宗的方式公示。 第二十八条 站方按照社区委员会判定结果所采取的处理措施,属于用户自律范
第十四条 用户不应发布不实信息。不实信息范围详见《新浪微博社区管理规定 (试行)》。
第十五条 用户应尊重他人名誉权,不得以侮辱、诬陷、诽谤等方式对他人进行 人身攻击。
第十六条 用户应尊重他人隐私权,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涉及公众利 益或经由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隐私包括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及用户不愿公开
பைடு நூலகம்
的其他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
用户应尊重他人肖像权,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修改其肖像。 第十八条
用户应尊重他人安宁权。不得利用微博骚扰他人,不应以评论、@他 人、私信、求关注等方式对他人反复发送重复、近似、诉求相同的信 息。 第十九条 用户应尊重他人著作权。发布他人原创内容需注明出处或带有明显转 载标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浪微博是由新浪公司创建、运行的社交网络平台。 第二条
新浪微博用户是指新浪微博的注册用户,其行为需遵守本公约,未注 册者在本平台的活动亦参照本公约。 第三条 新浪微博用户在本平台的活动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本平台将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及用户注册协议,配合司法机关维护被侵权人合法权 益。 第四条 新浪微博用户管理中心(以下统称“站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本公 约,制定《新浪微博社区管理规定(试行)》并实施管理。
第三章 用户行为规范
第十条 用户注册、使用微博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方式受让微博 帐号使用权,不得盗用他人帐号。
第十一条 用户不得恶意通过机器或软件等非人力手段注册微博帐号、发布内容 或关注他人,经微博官方许可的软件应用除外。
第十二条 用户拥有设置个性化帐号信息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昵称、头像、 个人介绍、帐号模板),但不得与以下规定相冲突: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 包含人身攻击性质的内容; (三) 不得暗示与他人或机构相混同; (四) 不应包含非法信息; (五) 不得使用隐晦表达等方式规避以上限制。
第二章 用户权利 第五条
用户享有新浪微博帐号的使用权,该使用权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帐 号的行为将被视为注册用户的行为。 第六条 站方鼓励用户验证真实身份及申请特定标识,申请方式和审核条件公 开透明。此类用户享有更高级别的服务。特定标识包括:个人认证、 微博达人、机构认证等。 第七条 用户在平台的表达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本 公约相冲突。 第八条 用户的个人隐私受到保护。 新浪微博的用户真实身份验证信息由第三方平台保存。对用户隐私的 保护是新浪微博的基本政策,用户自行公开、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 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九条 用户在新浪微博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微博举报功能或司法 途径维护权益。
畴,不代表新浪微博立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任何用户因微博行为引发的法律纠纷,与新浪公司无关。 第三十条
站方可依照互联网发展的不同阶段,随着社区管理经验的不断丰富, 出于维护微博社区秩序的目的,不断完善本公约。
第十三条 用户拥有发布信息的自由。但不得与以下规定相冲突: (一) 与宪法和法律相冲突;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八)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九)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