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职人员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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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公安局文职人员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刚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评价文职人员在岗工作期间的德才表现和工作绩效,督促和激励文职人员提高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聘用、奖惩以及薪酬分配提供依据,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职人员的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确定考核等次。

第三条考核范围为xx市公安局全体文职人员。考核分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三种类型。其中平时考核采用月度考核的办法。

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从执行正式薪酬的当月起参加正常考核,当年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岗位变动的文职人员,自报到当月起由现工作单位进行月度考核;调入时间不足六个月的,由原单位提供表现情况,现单位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因请病假、产假、哺乳假等,一个月内超过十五天的,不能加当月考核;一年内超过六个月的,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第二章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主要考核工作实绩。

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情况。

能: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指工作实绩。

考核内容以岗位职责和相应工作要求为重点。

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增补、细化考核条文,并报市局人事处备案。

第五条考核标准

(一)考核标准以文职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二)试用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作为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试用期满后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作为文职人员续聘、调整岗位、奖金分配、解聘的依据。

优秀: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差,不能遵守规章制度,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任务,或在工作中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优秀等次的人数,应掌握在文职人员总数的15%左右。

月度考核期内,累计缺勤(使用带薪休假、公假、产假等视为出勤)十天及以上,或事假累计五天以上的,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优秀人员名单应当在本单位文职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三章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用人单位建立文职人员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由单位负责人、专管民警、文职人员代表组成。文职人员较少的用人单位可指定民警负责文职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

第八条试用期考核

(一)被考核人员在试用期满前一周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对本人试用期内的思想、工作情况进行书面小结,填写《文职人试用期考核表》。

(二)各用人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在《文职人试用期考核表》上写出鉴定并提出文职人员是否合格的意见,由单位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报市局人事处审批,确定是否予经续聘。各分局文职人员报本局政工部门审批。

(三)市局人事处及时将结果反馈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向文职人员通报考核结果。

第九条试用期满后考核

(一)月度考核

考核小组或文职人员专管民警在每月月底前根据被考核人当月履职和表现情况,填写《文职人员月度考核表》,提出考核分值和考核等次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确定考核等次,于下月2日前将《文职人员月度考核情况汇总表》报市局人事处。

(二)年度考核

1、被考核人于每年12月中旬根据全年履职情况,填写《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自评等次。

2、考核小组或文职人员专管民警根据被考核人全年工作表现和月度考核情况,写出评语,提出年度考核等次建议,报单位负责人审核。

3、用人单位将《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和《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并上报市局人事处;其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另附书面鉴定。

4、市局人事处汇总各用人单位的考核等次建议,确定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等次。

5、市局人事处将考核结果反馈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向文职人员通报考核结果,并将优秀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第十条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束之日起五日内向市局人事处提出复核申请。市局人事处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书面通知被考核人。

第四章结果使用

第十一条试用期考核结果的使用

试用期间不发考核奖金,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退回派遣机构。

第十二条平时考核结果的使用

平时考核为合格以上的,根据考核等次发放奖金;平时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奖金。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优秀的人员可列入年度表彰,在参加培训、晋升技能等级、转岗到高等级的岗位、选拔担任文职管理职务时优先考虑。

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考核等次发放年终奖金,本人愿意继续在文职岗位工作的,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年终奖金,人员退回派遣机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局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文职人员考核内容及标准

2、文职人员月度考核表

3、文职人员月度考核情况汇总表

4、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5、文职人员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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