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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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服装厂的总资产为2400万元(变现价值)。
(1)服装厂的资产中有8处房产,领有1至8号产权证。其中1、2、3号房产已于2004年2月1日被服装厂在向工商银行借款150万元时用于抵押,该三处房产变现价值为200万元。(2)服装厂的资产中有三辆汽车为向兄弟单位借来的,3辆汽车的变现价值为100万元。
(3)服装厂的资产中有5万元为共青团、工会经费所购置的财产。
(4)服装厂的资产中有20万元为未到期债权。
(5)服装厂的负债总额为2600万元。
(6 )其中税款320万元。
(7)职工工资和劳务保险费350万元。
(8)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措的款项100万元,对其他债权人负债1830万元。(9)服装厂的其他债权人有8个:除工商银行外,还有债权人甲为交通银行,拥有350万元债权;债权人乙、丙、丁为企业,各拥有200万元债权;债权人戊、己为商业企业,各拥有300万元债权;债权人庚为个体户,拥有130万元债权。法院还了解到:服装厂曾在法院对该厂破产立案前3个月时,给该厂8位领导每人无偿分发皮衣1件,并以皮衣进价的五成出售给该厂每位职工1件,因此造成资产流失12万元。
针对上述情况,服装厂、债权人、清算组和法院产生了一系列不同意见。
请思考:破产财产应如何分配?
解答:
用于分配的破产财产:
2004(总资产)—150(抵押)—100(汽车)—5(社团经费购置物)—90(转让土地使用权专款安置职工)+20(追回无效清偿)+12(追回皮衣款)=2087万元
破产财产分配:
2087—150(破产费用)—350(工资和劳保费用)—100(向职工借款)—320(税款)=1167万元
1167/1830(普通债权)=64%
案例2.2007年12月10日债权人某银行分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雅光葡萄酒厂破产。经查,雅光葡萄酒厂仅有资产73.7万元,债务为159.7万元,亏损额达8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6.1%。
法院立案,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债权人。并于2008年1月5日在报上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规定2月10日召开第1次债权人会议。有些债权人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通过各种途径抢先清偿。例如从仓库提走产品抵债。2月10日主持召开第1次债权人会议,确认:24家债权人,各种债务累计159.7万元。银行的部分债务是有抵押权的。2月11日法院裁定破产。3月9日成立破产清算组。清算组提出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通过:所有财产集体拍卖。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受偿。
清算组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最终,包括手续费以59.7万元成交。银行提出异议,不同意含有抵押债权的财产加入整体拍卖,要求优先受偿。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扣除破产费,按原方案分配后,裁定终止破产程序。
试分析:
1.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申请破产合法吗?
2.破产还债程序包括什么?
3.作为债权人某银行分行申请破产应向法院提交材料包括什么?
4.国有企业破产原因是什么?
5.如果是作为债务人雅光葡萄酒厂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材料包括什
么?
6.债务人申请破产是否要得到他人同意?
7.债权人会议召开和清算组成立时间有无不妥?
8.进入破产程序后,个别清偿是否有效?
9.银行有部分抵押债权,以上处理合法吗,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
参考理论分析:
1.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申请破产合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破产
还债程序是:
A.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书面申请;
B.法院审查,决定是否进入还债程序;
C.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和债务人,并发布公告;D.通知后30日内,公告3个月内,申报债权;
E.3个月加15天内,由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F.企业可以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法院认可,并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G.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15日内成立清算组,管理、处理有关事务,并分配;
H.分配完毕,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I.清算组向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3.债权人某银行分行申请破产应向法院提交材料:债权发生的证据;债权的性
质、数量;有无财产担保,和提供证据;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如停止支付,并呈现连续性。
4.国有企业破产原因是:其一,企业经营不善;其二,严重亏损;其三,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要符合三个要件:第一,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第二,债权人已要求清偿;第三,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该条还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现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5.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材料:亏损情况;会计报表;财产状况;
债权债务清册;全民企业上级意见;其他。
6.债务人申请破产是否要得到他人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
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这就是国有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为条件,因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人是国家,而上级主管部门享有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权力。这与
非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时需要其所有权人同意是相类似的。例如,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解散、清算事项做出决议的职权。公司自愿申请破产,与公司解散一样,是关系公司存亡和股东权益得失的重大事项,也应照此办理。
7.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于4月5日后的15天内召开,2月10日召开不妥。清
算组应于2月11日后15天内成立,3月9日成立不妥。
8.进入破产程序后,个别清偿是否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这是关于禁止个别清偿的现行规定。要构成“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这一例外,须同时具备四项条件:第一,债务人仍在从事生产经营;第二,这种生产经营是正常的,即有利于企业财产保值和债权人的清偿利益;第三,所谓的个别清偿是必需的,即若不实施这一清偿,将有损于企业财产和债权人利益;第四,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批准。所以,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条规定的期间实施的个别清偿,凡不具备这四项条件的,应认定为无效。
9.银行有部分抵押债权,有优先受偿,理论上属于别除权。或把抵押财产单独
拍卖优先偿受银行债务,如果拍卖会使整体财产价值减少,也可以整体拍卖,但是保证抵押债权优先充分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