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递延收益的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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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收益的所得税处理

递延收益是指尚待确认的收入或收益,也可以说是暂时未确认的收益,它是权责发生制在收益确认上的运用。

企业在进行递延收益处理的时候,应特别注意与此相关的所得税问题。根据《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1号)第一条: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该规定,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核算要求,企业在以后期间收到政府补助金额,如例1,在年度所得税汇总清算时,符合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条件时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企业在当期收到该政府补助金额,如例2,在年度所得税汇总清算时,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时需要确定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1:某粮食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每6个月下达的轮换计划出售陈粮,同时购入新粮,为弥补该企业发生的轮换费用,财政部门按照轮换计划中规定的轮换量支付该企业0.06元/斤的轮换补贴。该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需要在20X8年10月至20X9年3月轮换储备粮2亿斤(每月转换储备粮量相同),款项于20X9年3月收到。

(1)20X8年10月份应根据轮换量2亿斤和规定的补贴额0.06元/斤,确认其他应

收款1200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12,000,000.00

贷:递延收益12,000,000.00

(2)20X8年10月将补偿10月份的补贴计入当期收益

借:递延收益2,00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贴利得2,000,000.00

(3)以后每月份的分录同(2),同时20X9年3月份收到政府补助金,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12000,000.00

贷:其他应收款12,000,000.00

以上便是递延收益的所得税处理的有关事项及应用例子,不知道你掌握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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