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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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一)构成

1.行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如麻醉)当场强行夺取财物。

人身

2.对象------

财物(一般财物和特定财物)

注意:抢劫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如违禁品、盗窃的财物),

同样可以构成抢劫。

(二)认定

1.抢劫特定物品的处理:

(1)抢劫债权凭证

行为人(债务人)为消灭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抢劫债权凭证的,构成抢劫罪(与债务无关的人抢劫债权凭证的,则会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不认为是犯罪。)。

(2)抢劫违禁品

A.如果刑法已就相关违禁品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如枪支、弹药、爆炸

物、危险物质,就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B.抢劫毒品、假币、淫秽等违禁物品,可以构成抢劫罪。

注:抢劫这些违禁物品后又以违禁物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则应

实行并罚。

(3)抢劫赌资、赃物------抢劫罪

但是,仅以自己所输、所赢的赌资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4)抢劫家庭成员、近亲属的财物

A.为个人使用的,一般不以抢劫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相关

规定处理)。

B.教唆、伙同他人劫取的,则以抢劫罪论处。

(5)抢劫信用卡------抢劫罪

抢劫信用卡,都构成犯罪,不论是否实际使用(实际使用的,使用的数额作为抢劫的数额)。

比较:盗窃信用卡,为实际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6)抢劫机动车

A.为抢劫其他财物,而劫取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的

------抢劫罪 B.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而劫取机动车的-----------并罚

A.劫取了财物的(不问数额)

2.抢劫罪既遂的标准

B.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具有上述A、B之一的,既为既遂。未取得财物,

也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则为抢劫未遂。

3.关于抢劫行为的认定

是当场对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或者在场的这些人的亲

友等使用暴力、威胁(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如麻醉),从而使被害人不能、不敢、不知反抗,进而当场劫取财物。

一般指犯罪的现场。

注意:如果暴力等方法的实施与实际取得财物的时间、空间不

一致,但从整体上看,这一过程是持续的无间断的,也属于当

场的范畴。

此处的暴力应当是具有相当程度的暴力,即能达到使被害人不

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程度,威胁亦同。

轻微的强制力(如蒙住眼睛)一般不构成抢劫。

必须是行为人直接导致的。

如果是由于被害人自身的原因(如熟睡、昏迷、醉酒)或其他原因而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则不属于抢劫(可能构成盗窃、抢夺)。

4.关于抢劫的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抢劫者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注意:

➢因借贷纠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而强行扣押对方财物,或者采取暴力、威胁方法索取债务的,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不成

立抢劫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则按相关规定处理)。

➢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须形成于抢劫前或者抢劫过程中。

➢实施其他犯罪,导致并利用被害人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处境,而取走财物的,则构成抢劫罪(不能、不敢反抗,如果这种不能、

不敢反抗的处境并非行为人所致,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的,则

属于“抢夺”))或者盗窃罪(不知反抗),并与先前实施的犯罪

并罚。

5.抢劫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A.冒充警察、联防队员以抓赌、抓嫖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处理:

(1)冒充警察进行没收、罚款:

●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招摇撞骗罪;

●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的------抢劫罪。

(2)冒充联防队员没收、罚款:

●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敲诈勒索罪

●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的------抢劫罪。

B.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分

(1)目的不尽相同;

(2)抢劫具有当场性,当场直接劫取被害人的财物;

注:绑架不要求当场性,其是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或提出非法

要求。

(3)绑架过程中,有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

劫罪

------择一重罪论处(想象竟合)

C.抢劫中杀人的处理

为抢劫而预谋杀人的

(1)构成抢劫罪

抢劫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而杀人的

(2)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杀人的----------并罚

6.转化型的抢劫罪

A.携带凶器抢夺→抢劫罪

(1)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禁止个人携带的凶器抢夺;

(2)携带其他凶器,必须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才能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

注意:

➢,是指一种现实的支配,须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否则,就不能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

➢让同行的其他人携带,自己实施抢夺的,也属于携带。

➢将随身携带的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定抢劫罪,不需转化。

B.盗窃、诈骗、抢夺→抢劫罪

转化的条件:

(1)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不要求达到既遂,但要求行为已经完成);

(2)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3)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

注意:

➢此处的“当场”、“暴力”的含义同前述。

➢转化以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完成为条件,如果是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过程中因被发现而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直接

定抢劫罪,不发生转化。

C.转化的共同抢劫罪

⏹共同盗窃、诈骗、抢夺人,若对当场实施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有共同

的故意(这种共同的故意必须是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之前或者

过程中形成),就转化为共同抢劫。

⏹对实施暴力、暴力威胁的共同故意的认定,一要看形成的时间,再

要看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暴力威胁是否知道或者参与,只要知

道即使没有参与,也应认定有共同的故意。但是,未直接实施暴力、

暴力威胁的一方,是在事后才知道而表示认可、赞同的,不构成共

同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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