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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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及当代价值
吴丹 24
劳动价值理论认为,价值是取决于每个特定生产部门平均劳动生产率的社会必要劳动量。
但是,这些价值并不是固定的数据,他们只不过表示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条件下现实生活中的某个过程。
所以,这一平均值也只是就某一段时间而言的。
有许多逻辑推理和实践证明可以得出这样一种假设,即把商品的价值加以根本改变所需的正常时间就是商业周期,亦即两次生产过剩萧条危机间的时期。
技术发展和较好的劳动组织等等,可以使商品的价值发生稍大的变化,而且危机也会淘汰那些效率较低的企业。
在某一个产出部门,某种商品的价值,就不同的企业而言各不相同,但这些企业会同时共存,甚至还采用同一的市场价格。
所以马克思一步步从本质上解释直接现象(经济生活的事实),诸如价格和利润,在他分析上述问题时,提出了一个新的折衷的概念:市场价值。
商品的市场价值是某个生产部门一个或一批企业的“各别价值”,而市场价格将围绕这一价值而波动。
“市场价值”不必是那个部门中所有企业劳动费用的数学平均值。
在某时期(在“自由竞争”的情况下一般短于经济危机周期)社会需求是否饱和,或者正好能够满足,或者当前的产出加上现有的库存在很大程度仍不能使之满足,根据这些情况,市场价值可能会低于、等于或高于平均值。
在这三种情况下,将分别由生产效率比较高或最高的企业、生产效率一般的企业、甚至劳动生产率低于平均值的企业决定那种既定商品的市场价值。
这就意味着在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下,生产效率较高的企业会享受超额利润,而另一些企业则在上述三种情况下的平均利润以下的利润水平上运营,在第一种情况下尤其如此。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是他经济理论中最难的部分,比起马克思“体系”的其他主要部分来,他的追随者和批评者都很少对这一部分加以评论和发展。
但是,地租理论并不是模糊不清的。
与李嘉图和洛贝尔图斯的地租理论相反,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是劳动价值理论的直接应用。
这并非意指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市场上会出现任何“补充”价值,恰恰相反,这种情况正是马克思和其他坚持劳动价值理论的人所深恶痛绝的。
同时,它一点也没有土地或矿山会“创造”价值的意思。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只是表明,在农业和矿业中,较少的生产劳动在以上所分析的那种一般情况下能决定食品或矿产的市场价值,所以那些效率较高的农场和矿山就会享有超额利润,马克思称之为(土地和矿业)级差地租。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还认为,只要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大体上低于整个经济的平均水平(或者更准确地说,农业的资本有机构成,即除去工资之外花费在机器和原材料上的费用,低于工业和运输业中相应的费用),那么,农业所带来的剩余价值的总数将自然增值,这种增值给了土地所有者兼资本主义农场主,而且它不进入整个经济中利润分配和再分配的总过程。
特别是到了20世纪,马克思关于土地地租和采矿地租的正确性已被历史事实所证实了。
马克思曾经预言,尽管土地地租和采矿地租这些障碍,机械化终将进入粮食和原材料生产业,就像它长期来一直支配着工业和运输业一样,于是便会使级差地租不断下降。
这一预言不仅已被历史所证实,它还表明,粮食的结构性的稀缺一旦消失,制度上的障碍(私有产权)就会基本上失去其阻碍资本流动的效能。
因此,农业中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参加整个经济的利润平均化总过程,是再也无法避免的了。
由此,绝对地租趋于消失,土地所有权与企业化的农牧业的分离也会随之消失。
确实,农场主于是会受到银行的摆布,但这时他们已成为被抵押出去的土地的私人占有者,而不是谷物分成制下的佃农或从不同占有者那儿租种土地的企业家了。
马克思关于地租的理论能容易地扩展成关于地租的普遍理论,它适用于所有因资本极难进入而长时间限制了资本流动的那些生产领域。
因此,它就变成了关于垄断和垄断超额利润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础,也就是说,其形式是卡特尔地租或技术地租。
列宁和布哈林的超额利润理论是建立在类似而不是相同的推理基础上的。
但是,在把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普遍运用于所有这些情况时,应该像马克思本人运用他的地租理论时一样小心谨慎。
资本主义就其本质来说是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那就是说,“许多资本”(即竞争)不会容忍任何“永恒的”垄断,一种从整个资本家阶级所瓜分的利润总数中扣除出来的“永久的”超额利润。
包括原材料和粮食生产领域在内的技术创新,以及新产品取代老产品,最终将削弱或消灭一切垄断局面,尤其当利润差额大得足以证明有理由花费庞大的开支从事研究和投资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