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益性、服务性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管理办法.doc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公益性、服务性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管

理办法

发文单位:联合发布

文号:冀民〔2012〕122号

发布日期:2012-12-31

执行日期:2013-3-1

各设区市民政局、省属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为适应和促进我省社会组织依法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北省公益性、服务性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通过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河北省公益性、服务性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河北省民政厅

2012年12月31日

河北省公益性、服务性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冀民〔2012〕1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组织的规范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服务性社会组织,是指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服务性和非营利性特点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业务范围涵盖以下内容:

(一)开展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老年人、残疾人等活动。

(二)为劳动就业、教育培训、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

事业提供资助和公益性服务。

(三)为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提供资助和公益性服务。

(四)为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提供资助和公益性、社会服务性。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是同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基金会和异地商会由省民政厅登记管理)。

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对应的有关部门为业务指导单位。

第二章成立登记

第四条公益性、服务性社会组织,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外,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

第五条公益性、服务性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的社会团体会员数量,其个人会员或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数量不少于30个,单位会员不少于2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注册登记资金:社会团体3万元以上人民币、公募基金会400万元以上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200万元以上人民币、民办非企业单位20万元以上人民币。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循其规定。

第六条申请筹备的社会组织,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或举办者的简历情况(表格)。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拟设定的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名称相同或相似的同类其他社会组织,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四)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筹备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并向登记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组织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20天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的社会组织,准予登记,发给《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业务范围和活动区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业务指导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依照法律规定,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天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20天内发给社会组织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组织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不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注册登记条件的社区服务性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区服务组织)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可到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和固定的场所。

(三)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循其规定。

第十四条公益性、社区服务性社会组织申请备案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备案登记的基层社会组织的发起人、发起单位或举办者应填写《河北省基层社会组织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申请书,成员花名册报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复核。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